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依据就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了解下。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
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员工挪用公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员工挪用公款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员工挪用公款行为进行分析。
二、员工挪用公款的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员工挪用公款行为进行了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三、员工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挪用公款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4.犯罪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四、员工挪用公款的民事责任1.返还公款员工挪用公款后,应当立即返还公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数额、情节,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而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处罚。
当然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同时不退还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只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反复挪用公款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复挪用公款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反复挪用公款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反复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反复挪用公款的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实施。
(3)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形。
(4)情节严重:反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2. 刑事责任(1)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多次挪用:对于反复挪用公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3)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
3. 刑事程序(1)立案侦查: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某甲为某国有公司财务主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5次挪用公司公款共计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挪⽤公款罪是⼀种只能由国家⼯作⼈员利⽤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有类似⾏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家阅读!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数额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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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
由于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该解释的颁行,引起争议。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尽管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追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实际上各地都规定了起点数额,如上海的规定是1万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3、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含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公款。
二、对本罪的认定(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
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
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
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
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
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
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
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
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
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
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挪用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
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
挪用,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论处。
三、挪用公款罪与他罪的区分(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