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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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大财企〔2017〕62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7〕6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共同制定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旅游产业功能区布局以及乡镇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指导;(二)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旅游项目;(三)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对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五)大连特色地工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六)创新大连旅游宣传促销,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辟旅游新兴市场,扩大城市旅游影响力;(七)旅游安全、文明旅游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质量品质提升。

第五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苏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1999年4月26日)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太湖风景名胜区;(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三)旅游度假区;(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0日淄博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旅融合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随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变化同步调整。

第四条文旅融合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文旅融合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文旅融合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29•【文号】旅计财发[1999]062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计财发〔1999〕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开发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生态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各类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旅游区的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生态旅游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生态旅游区的发展规划;(二)监督和指导旅游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三)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四)维护旅游区的公共秩序和游客安全;(五)提供旅游服务和信息;(六)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旅游区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环保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第八条生态旅游区应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控制、垃圾分类与回收、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生态平衡原则,禁止任何破坏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五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条生态旅游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经营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推广绿色旅游理念。

第六章游客管理第十二条生态旅游区应对游客进行环保教育,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游客应遵守旅游区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态旅游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东府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东莞市旅游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5〕20号)、《东莞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市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品牌创建、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绩效奖励、旅游行业人才培养。

二(1)常用公文

二(1)常用公文

2
结构要领
• • • • • • 决定: 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2.时间:发出或通过日期 (无主送机关) 3.正文:原由+事项(多则分条) (常有希望段。前有发文机关的无落款)
3
• 例文:
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三)通知的写作要求 1.指示性通知:须写明提出指示的根据与指示事项,内 容要求明确具体。 2.颁布或转发性通知:要求在正文中简短地说明所颁布或 转发的公文的制发机关、制发(批准、生效)日期与公文标 题以及颁发或转发的目的、意义与要求等。被颁布或转发的 公文均为通知的附件,须注明附件的序号与标题、件数。 3.任免人员的通知:要求写明批准的机关、日期与被任 免人员的职务、姓名。 4.会议通知:要求写明召开会议的名称、目的、议题、 时间、会址、对参加会议人员的要求(如准备发言、文件、 论文、生活用品等)、注意事项以及筹办会议单位名称、联 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会议食宿安排、去 会址路线、接洽标志等。有的通知后面还要附上入场凭证或 请柬等。总之,要写得清楚、具体,对必须写明的项目无一 错漏,以保证会议按预定要求准时召开。
4
• 三、指示性公文的写作技巧 • (指示、批复、意见略) • 通知的写作 (重点)
(一)通知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1.通知的概念 通知是知照性公文,“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 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传达或 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公文。 2.通知的特点 (1)知照性。 (2)广泛性。 (3)时效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 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 仔岛和路环 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及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出国(境)任务与经费联动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08〕34号省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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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计财发[1999]062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计财发〔1999〕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开发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
标,拟定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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