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21-2025)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21-2025)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鲁人社字〔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21-2025)名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新旧动能转换、“十强”现代优势产业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等文件规定,经评审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在2019年已设立6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基础上,再设立39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各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基地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作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重要抓手,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切实履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职责基地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获准设立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启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淄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25日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O一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O一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3]5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O一三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培训有关
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3]59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经研究确定,2013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共开设九门,其中新增科目三门,分别是《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常用文体写作》、《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学概论》。
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201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化培训模式,依托“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为满足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本年度公共课目培训实行菜单式培训,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情况,从中选择一门或多门参加培训。
往年开设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训》、《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方法培训》、《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理论与实践概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医疗卫生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务礼仪培训》等6门。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淄政发[1997]197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12.26【实施日期】199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12月26日淄政发〔1997〕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专业技术工作紧密结合,按照讲究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务要求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为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学习研究世界和国内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六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提高创造力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第八条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当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市人事部门主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淄人社发[2010]2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人社发[2010]21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高校,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机制,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工作需要,调整组建淄博市2010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附件1)。
各受委托承担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市直部门负责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附件2)。
各区县、市直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工作方案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委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淄人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淄人发[2007]76号)各区县人事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属以上驻淄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取得与登记审核自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通过登录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进行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学分查询。
学分登记审核的权限仍按照淄人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公共科目和实行网上培训项目管理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
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从网上申报,按照审核权限进行审核。
学分审核的权限为:评审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市人事局审核;评审晋升助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各部门审核。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的内容和分值,仍按照淄人发[1998]87号和淄人发[1998]114号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1、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完成一个模块记8分,教师信息技术等级证书和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不论证书数量和级别,一律一次性记8分。
2、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认定的合法刊物上发表的著作论文,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5]11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4.10【实施日期】2015.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5〕113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市属有关企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49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2015年度山东省首席技师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数量及推荐名额2015年全市选拔推荐山东省首席技师不超过10名。
每个区县推荐1-2名;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大企业各推荐1名。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山东省首席技师原则上从市首席技师中推荐,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具体选拔条件按照《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已获得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没有新的重大成果和突出贡献的,一般不再推荐。
三、选拔程序及方式山东省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我市推荐工作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市直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为单位进行。
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方面遴选产生,推荐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直部门和企业(集团)按程序选拔推荐,推荐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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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1
【实施日期】201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
岗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组织我市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好的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结合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决定开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题培训”,作为本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课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学课程。
本课程报名、培训、考试等组织方式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今年开设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共15门,一是新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题培训”(同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课程)、“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生态文明建设”等三门课程为全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选学培训课程。
二是既往开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与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训”、“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方法培训”、“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理论与实践概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常用文体写作”等八门课程为全系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