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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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在本市交通建设行业全面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充分发挥装配式技术在构件生产标准、现场安装便捷、施工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转变本市交通建设发展方式,减少对大气环境和居民出行影响,提升交通建设工程品质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水平,现将经2016年4月18日第7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沪建建材〔2018〕217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发挥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作用,做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协会)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受理、评审、日常管理等实施工作。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一)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产业基地基础条件良好;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强;相关业绩行业领先;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明确合理;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具有一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各类质量事故;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1 总则 (4)2 方案设计 (5)2.1 一般要求 (5)2.2 设计说明书 (5)2.3设计图纸 (9)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1)3.1 一般要求 (11)3.2 总平面 (11)3.3建筑 (14)3.4 结构 (16)3.5 建筑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2)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3.8热能动力 (27)3.9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7)4.5 建筑电气 (44)4.6 给水排水 (47)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3)4.9 热能动力 (53)4.10预算 (5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57)1 总则 (57)2 方案设计 (57)3 初步设计 (58)4 施工图设计 (59)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目录1 总则 (5)2 方案设计 (6)2.1 一般要求 (6)2.2 设计说明书 (6)2.3设计图纸 (10)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2)3.1 一般要求 (12)3.2 总平面 (12)3.3建筑 (15)3.4 结构 (18)3.5 建筑电气 (20)3.6 给水排水 (24)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7)3.8热能动力 (29)3.9 概算 (31)4 施工图设计 (32)4.1 一般要求 (32)4.2 总平面 (33)4.3 建筑 (35)4.4 结构 (40)4.5 建筑电气 (47)4.6 给水排水 (50)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7)4.9 热能动力 (57)4.10预算 (6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61)1 总则 (61)2 方案设计 (61)3 初步设计 (62)4 施工图设计 (63)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建筑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特别是在大城市,如上海,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人口密集,传统的建筑方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方式,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

上海市针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更是在推动这一新型建筑方式的发展。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2. 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评估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我们首先需要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进行深度评估。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是一种以钢材为主要结构材料,通过工厂预制,现场组装的建筑方式。

它与传统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相比,具有施工周期短、质量可控、资源可再利用等优势。

上海市的扶持政策文件中,针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及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以推动其在建筑业的应用。

3. 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广度评估除了深度评估之外,我们还需要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进行广度评估。

从国际上来看,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如日本、德国、美国等。

而在国内,许多大城市也开始尝试推广和应用这种新型建筑方式。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纳入扶持政策范围,无疑将会为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4. 对扶持政策文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的。

随着新型建筑技术和工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将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实现城市化进程的高质量发展。

另扶持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激发建筑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

5. 总结与回顾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是一项对新型建筑方式的有力支持,有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沪建交联〔2011〕286号-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沪建交联〔2011〕286号-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28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设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造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就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配整体式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形成的住宅。

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满足如下要求: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且外墙必须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

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实施全装修,其他住宅倡导实施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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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审查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采用一体化招标模式的,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装配式建筑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通过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开展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等招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规划国土部门参照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项目表中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按幢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八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

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预售和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预售和交付管理。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在住宅预售许可和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时,应当向规划土地部门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对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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