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199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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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府[1994]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度(适用期至1995年6月30日前)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三个类型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类标准2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49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开发区。
二类标准23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22元),适用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标准1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0.96元),适用于文昌县、万宁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通什市、东方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30•【字号】豫政[1995]48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雇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企业或雇主)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工薪收入者业余和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或者雇主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四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辖市、地区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省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制定若干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区域;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国企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国企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构成、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应确保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 公平合理原则: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家庭成员状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3. 动态调整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4. 分类制定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2. 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3. 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旨在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所付出的劳动。
4. 奖金: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贡献,给予一定的奖金。
5. 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旨在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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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4月22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工停产期间可暂缓执行本规定,但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农村乡镇企业暂缓施行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按规定领取临时工资的;(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上学、参军,按规定在企业领取工资的;(三)停薪留职和离休、退休的;(四)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公布第五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六)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六条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可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发。
关于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

关于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是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包含了许多涉及到企业和员工之间权益、劳动关系的课题。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
一、什么是企业劳动定额?企业劳动定额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所需的工作标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测算和评估,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劳动生产定额,这些劳动定额通常包括生产劳动定额、服务劳动定额、技术劳动定额等方面。
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旨在引导企业实现科学生产和高效运营,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
二、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是衡量和规定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两种重要标准。
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企业劳动定额是企业对工作具体量化的表现和评价,其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数量。
如对于一个制造企业,如果生产劳动定额不合理或者不公正,员工工作时间的变化就会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而最低工资制度则规定了每个员工应得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个水平至少保证了员工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在工资发放方面,企业需要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当企业的劳动定额和工资发放涉及到最低工资规定的时候,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所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等因素。
在制定企业劳动定额时,要保证科学而合理,员工劳动的时间和强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不应被倾向任何一方。
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覆盖员工基本生存开支并留有一定的生活和发展余地。
四、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的意义和价值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具有很高的意义和价值。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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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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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山西省企业最低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4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二)加班加点工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初次确定,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定级工资加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价格补贴之和为基础。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月、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20元、470元、53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4.3元、4.8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月·人、元/小时·人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4〕932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008年山东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08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聊城、菏泽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鲁劳社函2008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500元、620元、76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5.7元、7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淄博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鲁政字〔2011〕33号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鲁政字〔2012〕33号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 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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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333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
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
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
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
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
拒发
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