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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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XXXX 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XXXX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段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 小修保养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

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对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保养和维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合理分工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养管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小修保养工作。

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病害,为公路管理段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八条养管站小修保养主要工作任务:(一)路面1、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2、负责执行有关公路路面小修保养管理制度、规范,落实路面无病害目标任务;3、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规范布设养护作业区;4、及时有效处治裂缝、坑槽等路面病害,重视试验检测,控制油路修补质量,保证路面平整;5、适时采集路面作业原始资料,建立健全各类档案;6、承担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安检等任务;7、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8、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考核,实现“零返修”。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XX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第八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1】

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1】

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2011】昆明公路管理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总段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养路项目资金直拨管理段的工作要求,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养护投资效益,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实现管养公路“通、平、美、绿、安”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结合总段管养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与《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配套使用,公路小修保养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养护质量,完成工程量,规范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情况等。

第三条各公路管理段对公路小修保养考核要据此《办法》,结合段对站所管理的特点,详细制定出自己的《公路小修保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原则和考核要求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和执行的好坏,责任主要在总段和管理段,尤其是管理段。

具体组织养护生产实施和管理的权力在管理段,总段的重点是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的工作。

总段和段二级机关要按“分清层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

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实行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与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

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执行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目标;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实行养路工程费制,即按照批准的保养工程费安排养护工程数量,最终按照质量合格的、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工程费的结算和支付。

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工程费制管理,确保工程费用于公路养护。

第六条沥青路面养护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方式。

大力推广和应用养护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路基、桥涵、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养护,既可组织职工进行或路段项目责任到人,也可采取社会化养护方式进行,但不管何种方式,管理段每月必须履行考核手续。

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制订或者修订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或者估算指标;具体负责对主城区内重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测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其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因政府机构设置原因未设置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同的道路养护维修管理职能。

规划、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滇管、水务、园林绿化、消防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燃气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实行管养分级、行业集中的模式。

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对辖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延长公路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的日常小修和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补、路灯维护、路基修复等工作。

三、管理机构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监督和检查。

2.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小修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安全。

3.定期检查公路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收集和分析公路使用数据,为小修养护提供依据。

五、工作程序1.定期巡查: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查看路面情况、路灯照明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

2.问题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修养护措施。

3.修养护措施: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养护措施,如路面修复、路灯更换等。

4.管理记录:对每一次小修养护工作,都应做好记录,包括问题发现、解决措施、修养护结果等。

六、安全管理1.在进行小修养护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质量管理1.小修养护工作必须保证质量,确保修养护效果和安全。

2.及时跟踪修养护效果,对不合格的工作进行整改。

八、绩效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管理改进的依据。

2.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处罚。

九、监督检查1.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2.对发现问题的公路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十、奖惩措施1.对在小修养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管理,县、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资金在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修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小修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外,严禁挤站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计划有各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州(地、市)交通局复核,经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我县受特殊地理、地质影响,每年春融期滞后,公路病害的高发期在四、五月份,根据费改税情况,为准确反映每年的养护小修工程质量,一是各单位按每年九月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调查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小修工程量表;二是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核定的小修工程额度编制小修工程量表。

通过两项分析定个单位小修工程量。

第八条省局根据经省财政审核批复、省交通厅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预算,将小修工程计划下达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局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分解下达给各县交通局。

第十条各县交通局根据承担的小修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分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公路的服务品质,应根据我县不同地区的气候点,按照《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要求,对需修复的小修工程项目,做到及时修复。

在小修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上,应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工程项目的申报及小修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负责日常小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中,配合总段完成对小修工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小修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应从小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编制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并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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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路管理总段
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总段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养路项目资金直拨管理段的工作要求,确保最大限度发挥养护投资效益,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实现管养公路“通、平、美、绿、安”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结合总段管养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总段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与《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配套使用,公路小修保养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养护质量,完成工程量,规范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情况等。

第三条各公路管理段对公路小修保养考核要据此《办法》,结合段对站所管理的特点,详细制定出自己的《公路小修保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原则和考核要求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开展和执行的好坏,责任主要在总段和管理段,尤其是管理段。

具体组织养护生产实施和管理的权力在管理段,总段的重点是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的工作。

总段和
段二级机关要按“分清层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

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实行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与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

管养责任目标考核严格执行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目标;工程费的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总段与各单位签定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实行养路工程费制,即按照批准的保养工程费安排养护工程数量,最终按照质量合格的、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工程费的结算和支付。

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工程费制管理,确保工程费用于公路养护。

第六条沥青路面养护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方式。

大力推广和应用养护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路基、桥涵、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养护,既可组织职工进行或路段项目责任到人,也可采取社会化养护方式进行,但不管何种方式,管理段每月必须履行考核手续。

第八条计量支付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公路局、总段、管理段三级监督管理考核机制。

计价工程数量和养护质量挂钩,质量不合格的不给予计量。

第九条管理段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总段计划下达),分两次(半年)编制养护计划,养护计划必须在认真调查路况的基础
2.接受总段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搞好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3.对所完成的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如实考核计量,对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进行认真收集、把关、整理归档,按时上报总段。

4.努力提高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工程作业水平,完善和加强管理所、机械化养护中心的建设,确保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养护各项工程及时实施。

5.严格按照年初与总段签订的《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的相关要求组织养护生产,确保养护工程数量、质量均达到合同中指标。

第十四条总段工作职责
1.按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各管理段计划。

批准管理段编制的小修保养实施计划。

制定总段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监督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

与各管理段签订小修保养工程费合同,合同执行必须职责明确、奖惩到位、措施有力。

2.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接受公路局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必要的现场复查。

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和相应分项指标值达到要求。

具体指标在年初公路局与各总段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3.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对所管辖路段公路技术质量状况(路面除外)按季度进行评定,并将路况评定结果报公路局。

4.负责整理归档所管辖路段的技术档案,收集各路段路况基础数据及与养护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5.对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对实施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控制。

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考核。

通过对小修保养计划的批准,实施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确保小修保养经费落实到具体工程修复中,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在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6.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护生产安全措施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会审,并严格监督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时整改。

对安全生产责任按相关规定办理。

7.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建立健全巡检工作记录。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总段成立公路小修保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总段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科,主任由法规科科长兼任。

第十六条各管理段要成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总段和段两级的考核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段的考核是基础、是重点、是关键,总段的考核是督促、是指导、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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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管理段必须将当月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费,工程数量分类汇总,工程量清单资料于每月30日前上报总段法规科。

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资料不全或无单位领导签字的,总段不予考核。

并到年度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目标考核时,每缺一次在巡查扣分栏内扣0.2分。

第十八条总段、段在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同时须抄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总段平时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继续使用小修保养病害督办通知单督促管理段限期修复。

第五章质量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条总段、管理段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不合格的不予计量。

按考核结果严格奖惩。

第二十一条养护质量以《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路况质量目标为考核内容,日常考核以路面修补质量为重点,以“双卡制”为标准对养护操作规范化的效果作检验,有选择地对修补路面进行“双卡制”登记和跟踪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进行“双卡制”登记的修补路面跟踪考核,以1处(最少10㎡)为一个登记考核单位,进行累计跟踪考核,不能达到使用期限的,每1处(一个登记考核单位)对管理段处予1000元罚款。

总段对段的罚款累计到年度考核时,在养护工程质量保证金中计算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总段原制订的《公路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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