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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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修保养是养护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公路设施、提供便利出行条件的重要措施,是公路形象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使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目标清晰、组织有力、奖惩分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包括省管县的养护工作,市局依据该办法对各县区公路局进行奖惩。

第二章养护质量标准第四条各县区公路局、高管处应针对本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实际质量技术状况,科学安排小修保养养护生产,抓好日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适时安排小修保养工程,逐步提高和改善道路技术状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

第五条小修保养工程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路面保洁、沿线设施、桥涵构造物、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共五部分。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标准:一、路面保洁:路(桥)面保洁1、路面干净清洁,无积水(雪)、垃圾、杂物。

2、交通事故现场要及时清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制定和完善各类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及时清理路面积水、积雪、积冰。

4、绿化平台上不得存有纸屑、塑料袋(瓶)、沙石、泥土等杂物。

5、路缘石(GBM块)边缘要清扫彻底,清扫物应及时清除。

6、养护员配置应满足路面保洁的需要,养护员除清扫路面外,还要每天及时拾捡行车道、慢车道、路面、路基范围内垃圾、杂物。

7、路面垃圾清扫后,不得随意堆放在路面上或倾倒在绿化带和石砌水沟、土边沟内,应运至垃圾投放点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8、行车洒落物及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清理过程中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路面被油类或化学物质污染时,处理措施得当,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青海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青海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路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项目资金,在省级财政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开支必要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费用外,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由公路段负责编制,公路总段复核,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及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有关规定及路况调查确定。

按照现行养护经费拨付方式,养护职工工资在财政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中单独下达,不再计列。

第八条省局按照省财政、省厅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费下达计划,将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计划下达至各公路总段,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公路总段按照省局下达的年度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按年度分解下达给各公路段。

为便于调控亦可采用分季度下达的方式。

公路总段按季度向局上报每季度计划。

第十条各公路段根据承担的小修保养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制定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月向公路总段上报每月计划。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保养工程项目的申报,以及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总段是小修保养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应从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时限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对公路段参与小修保养工程材料采购、雇佣民工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小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延长公路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的日常小修和养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补、路灯维护、路基修复等工作。

三、管理机构1.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监督和检查。

2.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小修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管理职责1.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公路小修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安全。

3.定期检查公路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收集和分析公路使用数据,为小修养护提供依据。

五、工作程序1.定期巡查:小修养护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查看路面情况、路灯照明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

2.问题排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修养护措施。

3.修养护措施: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养护措施,如路面修复、路灯更换等。

4.管理记录:对每一次小修养护工作,都应做好记录,包括问题发现、解决措施、修养护结果等。

六、安全管理1.在进行小修养护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质量管理1.小修养护工作必须保证质量,确保修养护效果和安全。

2.及时跟踪修养护效果,对不合格的工作进行整改。

八、绩效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的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管理改进的依据。

2.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处罚。

九、监督检查1.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修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2.对发现问题的公路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十、奖惩措施1.对在小修养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小修工程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投资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日常公路养护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其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管理,县、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资金在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中申请解决。

第五条公路小修工程经费属专项资金,必修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小修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外,严禁挤站挪用。

第六条年度公路小修工程项目计划有各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州(地、市)交通局复核,经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我县受特殊地理、地质影响,每年春融期滞后,公路病害的高发期在四、五月份,根据费改税情况,为准确反映每年的养护小修工程质量,一是各单位按每年九月份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时调查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小修工程量表;二是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核定的小修工程额度编制小修工程量表。

通过两项分析定个单位小修工程量。

第八条省局根据经省财政审核批复、省交通厅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预算,将小修工程计划下达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局下达的小修工程项目计划,将小修工程量分解下达给各县交通局。

第十条各县交通局根据承担的小修工程量,结合各自管养路段的实际和养护季节特点,分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公路的服务品质,应根据我县不同地区的气候点,按照《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要求,对需修复的小修工程项目,做到及时修复。

在小修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上,应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省公路局负责年度小修工程项目的申报及小修工程经费的下达工作,负责日常小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中,配合总段完成对小修工程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小修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应从小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及经费控制等关键要素入手,做好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石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新的养护管理模式,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体现预防性、科学养护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规定,结合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石锁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预防性、及时性、计划性、科学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转变理念、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等。

具体作业内容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执行。

第六条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由管理所(养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机电工程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负责实施。

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第七条管理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职责:一、代表公司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接受公司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保持在优良。

具体指标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编制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并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提高公路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施工。

第二章工程分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五条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排水清理、设施维护等;小修保养主要针对局部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中修工程涉及部分结构的加固和完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则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或大规模的改造和升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

第九条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保持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结合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高建营运中心(以下简称“高建营运中心”)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修保养是对高速公路日常维护和公路轻微损坏的修补,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公路局管养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第二章职责划分一、高建营运中心职责:第四条高建营运中心负责制定所辖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分部下达年度小修保养计划任务、工作目标以及沥青等材料调拨计划。

第六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定额,编制年度小修保养单价,作为小修保养计量支付的依据。

根据营运管理中心工程计量签认,进行计量支付。

第七条负责对日常维护、保洁、小修的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定.工程量由营运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确认,高建营运中心支付.第八条负责对小修养护工作进行抽查,高建营运中心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适时对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小保养修机械化养护水平,确保小保养修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二、营运分中心职责:第十条负责拟定月度日常维护、保洁、小修计划方案,待上报的计划批复后组织实施和验收,负责编制月报.第十一条负责对日常维护、保洁、小修养护单位(或者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洁、小修的计量以作业计划为依据,每月底对现场工程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负责下达日常维护、保洁、小修的通知,对养护工程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日常维护、保洁、小修维护工程质量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内容。

第十五条要求日常维护、保洁、小修单位作好路况的调查、巡查记录,通知养护单位作好日常维护、保洁、小修工作和日常存在的病害处治,对处治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评定,建立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及费用的台帐记录.第十六条要求汛期间对病害的调查,做好汛期前边沟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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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局
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开、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摸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

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防讯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策十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二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

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形顺适。

第十四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十五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水毁工程
第十八条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

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九条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周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二十条公路水殷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二十一条因水殷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XX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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