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四)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包装作为食品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升食品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食品包装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食品包装的定义及分类1. 食品包装的定义食品包装是指为保护食品、方便食品的流通和运输、促进食品销售、保障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包装方式和包装辅助材料对食品进行的包装。
2. 食品包装的分类根据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包装方式和包装辅助材料的不同,食品包装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包装材料分类:纸质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陶瓷包装等。
(2)按包装容器分类:袋装、罐装、瓶装、盒装、盒瓶装等。
(3)按包装方式分类:单层包装、多层包装、复合包装等。
(4)按包装辅助材料分类:胶带、标签、封口膜、透气膜、保鲜膜等。
三、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1. 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二)有包装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号;(三)有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净含量:净含量应当准确,不得少于标示量。
(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查询。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项
除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19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3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3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序号
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一览表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违反条款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9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 定给予拘留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法第40条、第41条的修改。
一、食品经营者贮存预包装食品的要求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
贮存不当易使食品腐败变质,丧失原有的营养物质,降低或失去应有的食用价值。
科学合理的贮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是避免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保障食品性质稳定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卫生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
贮存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避免食品污染的风险。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合理分类等方式,尽量保持进货时的状况,食品如果贮存在恶劣条件下,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
食品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有时由于一些原因,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也会变质。
食品变质就是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
这时食品经营者就应当及时清理这些变质食品。
当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并不一定都是变质的食品。
尽管如此,食品经营者在清理时,只要食品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都应当坚决清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
按照本法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148条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该法共有148条,其中包括食品的生产、流通、经营等方面的条款。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148条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为《食品安全法》的总则部分,包括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监管职责、法律适用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
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二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的内容。
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实施机构、方法和程序。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则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公开。
第三章食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主要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等环节。
第五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食品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检测制度。
第七十七条至第九十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食品经营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四章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第四章主要涉及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的流通和餐饮服务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
其中,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管理规定和责任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五十四)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释义】
一、本条第1款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或者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使用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合理分类以及采取控制温度、湿度、光线等措施,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做到登记清楚,账物相符。
入库记录应与进货查验相衔接,定期与供货者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严格分离(隔)放置,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散装食品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
应按照食品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要求贮存食品。
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并有标识区分。
食品贮存场所、设备不得存放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油等化学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仓储和销售场所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规定检查的时间、检查的主要项目及要求等内容,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包装、标签以及感官质量等,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加大检查频次。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就是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
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安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超过保质期就是食品超过产品标签中不必说明的保持期限,未必都会变质不能食用,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这样的食品不得销售。
因此,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仓储和销售场所尚未售出的库存食品,只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应当坚决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存,并进行登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已经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进行加工处理后再次销售。
二、本条第2款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的标示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提示散装产品有关信息,一是便于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二是便于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质量监督;三是便于监管部门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四是
便于产品追溯,如果发生问题,可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及时追溯,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贮存容器上如实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产品出厂原包装贮存食品,原产品包装上已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不再对产品有关信息进行标示。
标示内容应当全面、真实、清晰、易识别,不得伪造,达到如实向消费者提示信息的目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不同各类以及不同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应当区分贮存陈列。
(转载于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