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完整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
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四章考核结果使用第五章相关事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七级以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平时考核。
对管理七级以上人员的平时考核,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平时考核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考核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第五条平时考核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重点看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效率、出勤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事业单位: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切实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将年度考核与岗位管理、平时考核、聘期考核相衔接,统筹安排。
要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功能,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设置考核标准,合理安排考核内容(一)明确考核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合理安排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办法为了在考核工作中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郑州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某某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按如下规定处理:(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和任职的依据。
(二)校内调整后在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提拔到现工作岗位上不足3个月的人员、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在现任职岗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可由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调出单位提供。
(三)经学校同意在批准的时间内出国进修、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进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四)停薪留职和待聘人员一般不参加考核。
(五)自费出国留学、探亲超过6个月,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六)在上半年退休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1年内,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2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1——2年内,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担任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职务进行考核,同时应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20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漯河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水发[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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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水发[2007]2号)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度考核工作拟于元月中旬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考核内容对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职能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班子成员,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等,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1、撰写述职报告。
被考核对象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写出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职报告。
科室和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不超过2500字,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在写清主要成绩的同时,还要写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不得超过1500字,主要写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考核预告。
考核开始前,局考核组通过适当方式,把考核工作安排、要求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监察室统一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并根据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述职。
召开局机关全体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科室和班子进行大会述职,之后,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科室、局直单位民主测评表》、《机关工作人员民主测评表》。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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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组[1997]57号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1997年11月27日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
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十二)担任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行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
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聘约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标准要根据岗位职责、聘约内容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
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二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服务态度好,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三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拉开优秀比例的档次。
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由主观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以及不同的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被考核人要如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小结,由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阅。
年度考核年末或年初进行,一般于三月底结束。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担任主考人,采取上一级考下一级的办法进行。
省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省考核委员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
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或分管领导考核。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搞重复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三季度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和部门掌握,考核结果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聘约)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
被考核人按照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述职。
述职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时,吸收单位中层领导和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
在述职的上,主管领导组织听取述职的人员,采取口头、书面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或投票测评)。
(四)综合评价。
主管领导根据述职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
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初步意见和考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七)反馈。
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以保证考核的质量。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五)技术工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聘任技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