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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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为提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规定,我委决定对库内中介机构入库条件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认真对照浙国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对本机构是否仍具备在库条件进行自查。

二、报送审验相关材料
1.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
2.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
3.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5.承担省属企业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

以上材料请装订成册。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于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逾期不提交审验材料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在库资格。

联系人:邵锐,联系电话:0571~87059648,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2113室,邮编:310006。

浙江省国资委
2015年5月29日
——结束——。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估协〔2018〕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2018年12月18日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司法评估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评估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司法评估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涉及房地产的项目,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估价对象是指不动产权属证载的房屋、土地以及估价对象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配套附属构筑物、设施设备等。

不包含不影响估价对象正常使用的、可移动搬迁的设施、设备等,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评估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相关案件办理单位。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验,有权要求委托人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110621最新稿)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110621最新稿)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自2011年6月21日起,在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评审中试用)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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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浙估协[2010]13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工作,特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各机构,请遵照执行,在试行有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抽查评审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市发【2010】91号)的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暂三级晋升三级、三级升二级和三级、二级资质延续核准(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均需按照本办法接受报告抽查评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的领导工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承担抽查评审的具体工作(以下统称抽查部门)。

第四条 抽查报告从申请机构信用档案的估价项目目录中,随机抽取在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一般抽取能反映当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内容的项目报告。

第五条 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 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设立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另行制定),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抽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抽查报告由2名专家独立评审、评分,按算术平均数得分。

第八条 抽查程序1、依据《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单》,接受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审核项目目录;2、抽取被查报告,发出《浙江省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通知单》(见附件2);3、申请机构按规定的时限、方式提交报告;4、被查报告送交评审专家,完成报告的评审、复核工作;5、评审结果书面抄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发现或被举报有下列行为的报告,一律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合格。

1、修改报告中涉及的案例、技术参数,或造假与出具给委托人报告原件不一致的报告;2、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要素与信用档案信息不一致的;3、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报告。

第十条 申请机构当年已接受抽查部门组织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的,检查结果为合格者,原则上其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抽查报告、评审专家的选择均遵循随机和回避原则。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凡与被检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抽查评审工作遵循保密原则。

不得泄漏评审专家的信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不得泄漏任何有关评审结果的信息,不得泄漏估价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抽查、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谨慎完成抽查评审工作;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与被抽查机构接触,不得以任何手段利用被抽查评审报告牟取私利。

违反纪律者,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申请机构同意,被抽查的报告不可挪作他用;未经抽查部门允许,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评审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中房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统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要求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合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鉴证性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三条(评审方式) 估价报告评审采取定量评审和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分为一般项目评审和特殊项目评审。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大项:(1)封面(或扉页)、致估价委托人函、目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2)估价结果报告;(3)估价技术报告;(4)附件及外在质量。

具体分为27个评审项目(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要素或者应当进行分析的独特内容。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风险提示,以及对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原则、估价结果披露和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的满分为100分。

在赋予每个评审项目标准分的基础上,列举估价报告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并分别赋予一定的扣分值。

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质量缺陷的,从相应评审项目标准分中减去该质量缺陷对应的扣分值,但该评审项目减去的扣分值之和不应超过其标准分。

各个评审项目的评审得分为该评审项目的标准分减去扣分值之和。

不具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评审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评审得分之和。

具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评审得分,为一般项目评审得分与特殊项目评审得分累加后按照100分制换算而成。

第六条(测算过程评审) 一般项目评审中,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只能采用一种估价方法估价的,该估价方法的评审得分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二)应当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各种估价方法评审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第七条(创新特色加分) 估价报告在严于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标准的基础上有创新或者特色内容的,可以在相应评审项目评审得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但加分后的评审得分不得超过该评审项目的标准分。

第八条(定性评审内容) 估价报告定性评审,采取审查估价报告中是否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的方式进行。

估价报告不合格内容包括重要内容缺失、原则性错误和严重质量缺陷。

对有不合格内容的估价报告,仍然应当进行全面的定量评审。

第九条(重要内容缺失) 估价报告中缺少下列必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四)附件。

估价结果报告中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估价委托人;(二)估价机构;(三)估价目的;(四)估价对象;(五)估价时点;(六)价值类型;(七)估价依据;(八)估价原则;(九)估价方法;(十)估价结果;(十一)估价人员;(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估价技术报告中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五)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七)估价测算过程;(八)估价结果确定。

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中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要素或者应当进行分析的独特内容的,为重要内容缺失。

第十条(原则性错误) 估价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原则性错误:(一)估价报告中没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的;(二)估价报告中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的;(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不在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的;(四)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五)随意编造估价假设的;(六)估价对象不符合估价目的相应的处分要求的;(七)估价对象范围或者状况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的;(八)虚构、编造估价对象状况的;(九)估价时点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十)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定义表述存在严重错误的;(十一)虚构、编造可比实例的;(十二)虚构、编造重要估价参数的。

第十一条(严重质量缺陷) 估价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质量缺陷:(一)估价依据中未列明估价所依据的必要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在估价报告分析中没有体现其要求,或者运用存在严重错误的;(二)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采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三)估价方法选用出现错误的;(四)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的;(五)估价技术路线确定出现严重错误的;(六)估价基本数据、参数选取出现严重错误或者明显偏离客观实际的;(七)估价方法运用出现严重错误,包括测算过程、计算公式选用、计算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八)估价报告中的内容前后严重矛盾的;(九)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的;(十)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未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说明或者披露,也未就该不确定因素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影响进行说明的,或者虽然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说明或披露,但未就该不确定因素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影响进行说明的。

第十二条(评审结论) 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评审得分和评审意见组成。

估价报告评审得分不足60分或者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之一的,为评审不合格。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是否合格,并列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质量缺陷。

第十三条(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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