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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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太湖流域“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研究

太湖流域“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研究

82/ 2021.2-3太湖流域“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研究*华 铮1 张胜雷2 盛铭军3 陆文涛4 秦耀民2 吴 洁2(1.无锡排水管理处,江苏无锡 214000;2.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 100044;3.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江苏苏州 215004;4.常州市排水管理处,江苏常州 213002)摘 要 “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的一种排水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解决了排水管理责任主体分散、考核不清晰等问题,符合当前排水精细化、系统化整治要求,并纳入了部分省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指导文件之中。

太湖流域部分城市在“十三五”期间开展了排水一体化管理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和经验。

本文在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内涵和难点分析基础上,总结了苏州、常州、无锡等地管理经验,提出了太湖流域“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同时也给出了太湖流域未来排水一体化管理高水平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厂-站-网-河(湖)”一体化排水管理模式;污水提质增效;智能技术Abstract:The “factory-station-network-river (lake)”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model is a management system supported by smart technology, laws and policies proposed by the domestic drainage management department in recent years. This model solves the issues include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drainage management units , the unclear assessment and meet the current requirements for refinement and systematic rectification of drainage, which have been accepted in the guidance documents of some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ewage treatment. Some cities in the Taihu Lake Basin have carried out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practices during the "13th Five-Year Plan" period, and have achieved good results and experie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model,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management experience of cities such as Suzhou, Changzhou, and Wuxi,proposed the “factory-station-network-river (lake)”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model in the Taihu Lake Basin. It also gives the suggestions for high-level development of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in the future.Keywords: “factory-station-network-river (lake)” integrated drainage management model,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ewage treatment, smart technology系统建设及运行的统一调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苏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苏政发〔2013〕45号)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2007年以来,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坚持将太湖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太湖治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连续5年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太湖治理近期(2012年)目标任务。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铁腕治污、科学治太,坚持应急防控与长效治理并举、控源截污与生态修复并重,不断促进太湖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持续恢复,努力为太湖增添更多美丽色彩。

附件: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附件2007-2012年度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名单一、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市(3个)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二、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县(市、区)(10个)南京市高淳区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新区溧阳市常州市武进区昆山市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中区丹阳市三、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37个)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省地方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省湿地保护站)南京市环保局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无锡市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城建局金坛市环保局常州市武进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农委苏州市水利局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常熟市环保局太仓市环保局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苏州高新区环保局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四、太湖治理工作成绩突出个人(119名)傅晴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熊鹰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副调研员潘华新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副处长戴晓茹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主任科员宋连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副处长高荣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副处长郦雅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副处长丛兴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主任科员宋安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处长谢功成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龚晓青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调研员周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调研员潘羽忠省环保厅流域处主任科员郁建桥省环境监测中心水质部科长何伶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林国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节水办副主任赵能文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包瑞省地方海事局航行监督科副主任科员管永祥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站长吴昊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生态建设科科长张建华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马倩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丁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刁品庆省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处长陈晓红省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副处长汪琦省太湖办督查应急处副主任科员田方省工商局个体经济和企业管理处主任科员施劲松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副处长徐晓勤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顾美华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主任科员沈振华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程师陈原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主任科员袁芳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湿地科科长蒋志新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谢小萍省气象服务中心工程师周敏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徐金源省政府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处长孔繁翔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张毅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延琴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主任科员竺兴宏南京市住房建设委环境建设处处长毕晓玲南京市环保局总量处副主任科员徐荣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任刘健明南京市土壤肥料站农艺师李燕南京市溧水区发展改革局投资科副科长吕嵩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环境评价与污染防治科科员王建平南京市高淳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陈新建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副局长魏幸福南京市高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员奚楠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科员马元燕无锡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任余娟无锡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副处长姚丽萍无锡市农委农业环境与生态保护处处长陈旭清无锡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副主任张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公用处处长顾岗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王中苏宜兴市委书记殷康宜兴市太湖办主任王兆春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谢成松宜兴市农林局局长朱亚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立新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局长郁明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副局长张云峰江阴市环保局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科长夏莺江阴市给排水管理处副主任蒋造极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水产站站长吴嘉平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副局长王书林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晶巍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城建科副科长叶锡康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兆祥无锡市政府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环保局党总支书记欧阳军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科员胡晋常州市环保局督查应急处副处长陈瑾常州市农委农艺师侯国瑾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晓群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丁荣余金坛市市长诸葛林金坛市环保局局长苏江华溧阳市市长薛峰溧阳市环保局科技计划科科长周斌常州市武进区委书记是峰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局长单军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生态农业服务站站长杨艳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员眭光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吴志明常州市钟楼区环保局副局长石剑虹常州市戚墅堰区环保局局长王晓青苏州市纪委副调研员许晓文苏州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副处长孙晓江苏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丁玉萍苏州市太湖办水环境综合规划处处长顾钧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蒋金龙苏州市农委调研员夏坚苏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钮锋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副局长朱莲芳苏州市气象局副局长张剑张家港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副科长钱雪明常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江太仓市水务局工程师丁玉东昆山市环保局副局长吴昊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周有根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保助理姚瑞元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局长吴金凤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镇长胡福根苏州市相城区发展改革局投资科科长徐斌苏州市姑苏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姚敏德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白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管理处处长毛雪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人武部部长潘煜龙镇江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副处长梁晨辉镇江市环保局副局长汤立镇江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张建军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宇文家胜镇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徐静镇江市农委生态处副主任科员吴晓东丹阳市吕城镇党委书记周俊句容市边城镇镇长陈正宏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局长陈静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镇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苏政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45号)要求,省政府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太湖是苏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紧迫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共同建设美好江苏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江苏把太湖治理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努力让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

温家宝总理多次亲临太湖检查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不断加大太湖水污染防治力度。

省各有关部门、沿湖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做了大量扎实深入的工作,推进太湖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太湖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确保到2012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湖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力争到2020年太湖水质明显好转,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改善,恢复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认 真贯彻 执行 。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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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苏政办发[【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 /3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和标志性工程,是苏南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全省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苏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儒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儒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儒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3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本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表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填写。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简况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评价适用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七、环境影响分析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九、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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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
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5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必然要求。

为全面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及国家、省有关太湖治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对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本地
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太湖治理工作实施督查考核,设立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处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职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督查考核工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

要以促进太湖水质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紧扣太湖治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太湖治理的全过程,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保证太湖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七条重点督查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4个方面落实情况。

第八条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太湖治理“两个确保”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治太行动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63”治太专项方案)、太湖治理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省委和省政府召开的太湖治理专题会议等提出的工作任务。

“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

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指太湖湖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入湖河流和流域重点断面水质改善目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指流域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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