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宁政办发〔2017〕19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对标找差、争先创优。
到2020年,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包容和支持创新发展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创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人才、技术、知识、数据资源更加丰富,制造业新模式、农业新业态、服务业新领域得到拓展深化,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以智造经济、数字经济、创意经济、绿色经济、生物经济、分享经济为阶段性重点的新兴经济业态逐步成为新的增长引擎,以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为标志,新旧动能实现平稳接续、协同发力,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逐步形成。
二、建立政府改革创新便捷服务新模式(一)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1.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改革。
加快“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到2017年10月底前,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26fe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4f.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宁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市政务办牵头,各区、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清理,重点对市设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务办牵头,各部门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2)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6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高新园区全链审批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8〕68号),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涉企审批更加高效。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宁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8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保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办法(一)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58元(31元普调标准+27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二)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6%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高龄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增发30元、50元、70元调整为40元、60元、80元。
二、实施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调整资金列支渠道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10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007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法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结合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南京市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整合反洗钱信息资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制定具体方案,构筑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体系,建立起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公安局、安全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房产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市法院、检察院等16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中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为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指定,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三、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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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
(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三、贴息金额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展期、逾期不贴息。
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经办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独立核贷
各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办法和要求,自主决定贷款的担保方式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放贷。
相关市场风险由企业和银行承担,政府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贷款贴息程序
(一)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近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贴息备案。
(二)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吸纳就业情况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
(三)市财政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宣传、发放、收回和管理工作,及时统计贷款发放情况(包括贷款发放笔数、发放金额、还款金额及余额等)。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严格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资格认定、备
案和核查工作,贷款所在区县配合做好吸纳就业情况核定、政策宣传及跟踪服务工作。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做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核拨工作。
七、原五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贴息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