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浙民慈〔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1年3月4日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推动我省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全省城乡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成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一线,注重德才兼备、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满3年;(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5年以上,且在浙江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3年;(五)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督导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六)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有效督导其他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浙委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2011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吕祖善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强化预算约束机制,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夏宝龙同志对分管的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厂务公开力度。
(三)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任泽民同志对省纪委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口援疆、市县乡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核定民政学校、休养院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核定民政学校、休养院机构设置、领
导职数和编制定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1989]民人字第4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9.05.12
【实施日期】198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核定民政学校、休养院
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的通知
([1989]民人字第46号1989年5月12日)
各民政学校、休养院:
为加强对我部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核定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的精神,决定对部属民政学校、休养院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进行核定。
总的要求是,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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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民办〔2015〕213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办〔2015〕21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10月29日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登记对所有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省民政厅反映诉求的,逐一核实、登记,并录入到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事项为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分类梳理(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按照信访人的信访目的,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
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
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主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区分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等,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
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
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民政部关于切实抓紧对民政事业单位进行整顿工作的通知-民[1984]办19号
![民政部关于切实抓紧对民政事业单位进行整顿工作的通知-民[1984]办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d909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0.png)
民政部关于切实抓紧对民政事业单位进行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切实抓紧对民政事业单位进行整顿工作的通知(民[1984]办19号1984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去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去冬今春开始整党以来,各地先后揭露出部分民政事业单位的问题相当严重。
如辽宁省孤儿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院分别发现有8名、11名孤幼少女被犯罪分子奸污残害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吉林东丰县大兴乡敬老院发现有6名犯罪分子长时间强奸摧残一名收养幼女的严重犯罪案件,山西省晋中荣军休养院发生过一名特等残废军人自杀的恶性事故,吕梁地区荣复军人精神病院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打死2人、打伤5人的严重伤亡事故,太原市收容遣送站发生打死一名被收容人员的违法乱纪案件等。
这些恶性案件和事故,后果都十分严重,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民政工作中的阴暗面,令人触目惊心!现将这些案例摘要印发给你们,希望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本着边整边改的精神,切实抓紧民政事业单位的整顿工作。
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办得是好的。
多年来,这些单位安置供养了一部分在革命战争中负伤致残的荣誉军人,收养了一些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患者,促进了部队建设和社会安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优抚、救济对象的关怀,成绩是主要的。
但是,从已经暴露出的严重问题来看,不能不承认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是我们民政工作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主观上检查,关键是我们有些民政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厅(局)务会议很少研究事业单位的问题,致使有些问题积累成堆,久拖不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浙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年12月24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0]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97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
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期,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为规范信息发布,便于各地、各单位把握,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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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05.28
【实施日期】2010.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党组研究,决定开展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争上岗职位
本次竞争上岗职位为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副主任(分管行政、后勤)和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条件
1、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为:厅机关(含省老龄办、省移民办)副调研员或任主任科员
满3年以上的干部,厅属事业单位任科长(正科级或七级职员)满3年以上或任科长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在52周岁以下(1958年1月1日后出生)。
2、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
⑵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胜任所竞争职位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⑶公道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群众基础好;
⑷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龄,身体健康。
为了鼓励竞争,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的对象任职时间放宽1年(任职时间须在2008年7月1日前)。
三、竞争上岗工作的基本程序
本次竞争上岗的程序为:㈠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㈡报名与资格审查;㈢笔试、面试、民主测评;㈣组织考察;㈤党组讨论决定;㈥办理聘任手续。
四、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厅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吴桂英厅长任组长,万亚伟、梁星心副厅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
办公室主任:陈澄,成员:石奇仁、胡玉民、倪力、王辉。
厅机关各局处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竞争上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
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竞争上岗工作氛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参加,接受组织挑选。
附:1、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
2、《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