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试行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科发火〔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发展,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科技部2017年12月25日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地区名称1北京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贝壳菁汇(北京)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北控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4北京斯坦福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5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6北京普天电子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7河北石家庄鹿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张家口博创智造孵化器有限公司9保定支点创业服务有限公司10华夏幸福(固安)产业港投资有限公司11 山西山西山传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12山西山大科技园有限公司13 内蒙古五原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中心14 大连芝倪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15 吉林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 黑龙江大庆中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上海上海麦腾永联众创空间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上海中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庙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1上海乾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上海光明村科技创业有限公司23 江苏苏州福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25张家港市锦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26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27南通先知投资有限公司28江南石墨烯研究院29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30常州市武进湖塘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32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3常熟市辛庄镇分分创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4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常州拨云科技有限公司36常熟市虞山高新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37南京高淳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38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39江苏博特新材科技有限公司40浙江杭州枫惠六和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41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42杭州希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浙江电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4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5浙江安吉追梦投资有限公司46浙江红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嘉兴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8 宁波宁波恩科投资有限公司49安徽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50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1池州市贵池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52安徽爱意果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 厦门厦门市龙山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55江西江西天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6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7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58山东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9济南鑫茂齐鲁科技城火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60山东理想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1烟台鲁蒙节能环保产业孵化有限公司62单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3潍坊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4荣成石岛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5山东中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66青岛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7青岛李沧新起点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68河南郑州中原广告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9洛阳市西工信息科技城孵化器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0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71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2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73河南省芯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4湖北中国科技开发院(宜昌)云计算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5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6武汉中南民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7襄阳兴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湖南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80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81广东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82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83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4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85肇庆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86广州市怡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7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88茂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89横琴金投创业谷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90广州市晟龙工业设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91广东粤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广东华科鼎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9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94广东中天联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5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6东莞市瑞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7珠海壹拾贰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98广东睿道共创科技有限公司99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01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102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发展有限公司103深圳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04深圳市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5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6深圳高新奇战略新兴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107深圳市朋年投资有限公司108广西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109广西梦工谷科技有限公司110重庆重庆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111重庆感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12四川成都双流聚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3隆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14绵阳市游仙区创梦中小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15贵州遵义市软件园区管理委员会116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117 云南云南光谷光机电科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8 陕西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119渭南高新区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20西安市碑林区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1陕西省机械研究院122 甘肃甘肃得力帮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23 宁夏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4 新疆新疆创客时代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125设兵团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京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机遇,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更好服务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高位统筹、系统谋划、前瞻布局,以前沿技术能力供给引领新场景、创造新需求,工程化推进“技术-产品-标准-场景”联动迭代,系统构建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规模化的全链条未来产业生态,锚定六大领域,实施八大行动,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将北京打造成为世界领先的未来产业策源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前瞻布局。
着眼全球科技前沿,依托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顶级科学家团队、领军企业“X实验室”等创新力量,加快颠覆性技术突破,提升“从0到1”原始创新能力,下好未来产业战略布局先手棋。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引领作用,尊重产业和市场规律,加强产业规划、完善产业政策、提升产业服务,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先行先试,实现产学研用多主体联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引领工程

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引领工程——标杆孵化器培育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标杆孵化器是由国际一流孵化人才牵头建设,重点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先进的孵化模式、突出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能力,能够高效整合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促进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创业,带动高端创新资源和产业要素集聚,示范引领孵化行业升级发展的高水平创业服务机构。
为加快培育标杆孵化器,带动创新创业生态持续优化提升,助力硬科技企业培育和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着力发挥北京科技和人才优势,对标国际一流、面向前沿未来、结合各区重点产业方向,打造一批标杆孵化器,聚焦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创业,引领孵化模式变革和行业升级发展,带动资源集聚和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提升,加速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助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格局,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面向未来,前瞻布局。
围绕服务前沿和未来产业战略布局,探索建设专注原创新药、基因技术、智能硬件、元宇宙、量子信息、类脑智能、未来网络、智慧能源、关键材料等领域的标杆孵化器,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企业孵化,更好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抢先下好前沿和未来产业战略布局先手棋,支撑探索开辟新领域、新赛道。
立足全球,融汇资源。
坚持全球视野,对标世界一流,强化国际开放合作,提升孵化器服务技术、人才、项目和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的效能,着力将孵化器打造成为北京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带动国际高端资源融通汇聚的关键抓手,切实提高创新创业国际化水平。
树立标杆,突出专业。
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聚焦垂直细分领域,支持一流孵化人才建设标杆孵化器,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等深度参与,强化市场化运营,突出专业团队、专业平台、专业早期投资、专业化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服务能力,树立旗帜标杆,示范带动孵化行业全面升级发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技管〔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技管〔2020〕48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2号)、《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动开发区(亦庄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构筑首都“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与宜业宜居产业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四大主导产业“6688”计划,即达到“6千亿规模”、实现“6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出台四项“8条政策”。
每年安排100亿元资金支持高精尖产业落地发展,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中心”。
二、达到“6千亿规模”四大主导产业总产值规模达到6000亿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两大产业分别达到2000亿元,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两大产业分别达到1000亿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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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办法试行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国家、北京市科技部门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无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在孵企业的标准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孵化器场所内注册、经营、纳税。
(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
第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
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咨询、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专业管理咨询、政策资金申请、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
孵化器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
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对组织的上述交流活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对孵化器投资的项目申请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科技部、北京市等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鼓励孵化器吸引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园区转化落地并给予特殊支持。
该项支持将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做强做大。
孵化器经过复核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为在孵企业提供多功能、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表现突出的,在购置土地用于扩大孵化器建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孵化器认定及相关支持措施的落实。
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
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需要评审的,由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评审。
(三)科技部门根据初审或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核定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孵化器认定、复核及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等事项的时间安排为:
(一)每年7月1日至31日为孵化器认定、复核及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时间。
(二)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孵化器认定、复核申报资料审查、评审和审批时间。
其中8月最后一周为孵化器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孵化器公示时间。
(三)每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孵化器发展资金申报资料审查、审批时间,12月1日至31日为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资金拨付时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对孵化器及支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按照专业领域开展工作。
每年年初向开发区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孵化经营情况。
每两年开发区科技部门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将支持的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收回专项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科技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