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本文档旨在提供对一些常见法学术语的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1.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原理、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研究。
2. 法律: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用于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
3. 法规:法规是由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目的是指导和限制人们的行为。
4. 法案:法案是指由立法机构提出并讨论,最终可能成为法律的法律文件。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依据先前的裁决案例来解决类似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6.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
7. 法解释学:法解释学是研究如何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文本的学科。
8. 法学家:法学家指研究法律并在法律领域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
9.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判案件并做出裁决的官员。
10. 律师:律师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执业资格,代表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
11. 诉讼: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12.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当事人授权律师代表其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13.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个人或机构应对其行为或不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1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调整个人之间非刑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5.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指调整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6.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订立、履行和效力的法律规范。
17. 公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8. 私法: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9. 法令:法令是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规范。
20.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律术语解释,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体系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案例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法学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学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学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法学的意思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法学造句欣赏1 掌握好的方法学习时就能够事半功倍,否则将事倍功半。
2 教学相长,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
3 能够进入法学院学习也像是个可望不可即的幻想。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规范和解释等问题。
它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法权(Legal Right)法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也称为法定权利。
法权通过法律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其利益和主张其权益的手段。
例如,人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法权。
法权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违反法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违背法律规定时,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异。
3.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中模糊或普遍适用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具体而清晰,以便人们可以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等方式进行。
4. 法理学派(School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派是指对法律本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理论和观点的学派。
不同的法理学派对法律的性质、理念和目的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追求正义,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5. 法律权益(Legal Interests)法律权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隐私等各种合法权益。
法律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侵犯法律权益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6.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导向。
它们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性的框架。
例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都是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学专业的名词解释

法学专业的名词解释法学专业是指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才的学科门类。
在法学学科中,有许多专业术语和概念需要解释和理解。
本文将对部分法学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学知识。
一、法律人士法律人士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他们以法律为基础,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犯罪等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门类,旨在通过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揭示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法学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多个学科分支。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和规律。
它关注法律的逻辑结构和内在关系,分析法律的本质特征,旨在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律体系。
四、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国家依法治国,社会各方面活动以法律为准则,通过法律规范来管理和调控。
法治的核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五、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裁判案件的专业人员。
他们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判决,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和权力的行使者。
六、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说明。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需要对其进行具体解释,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和实践中。
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和理论,如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七、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科,重点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的适用、刑责的负责等问题。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与刑事司法实践密切相关。
八、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民法学旨在规范市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九、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等国际公共法。
国际法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十、法学院法学院是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任务的高等学府。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历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成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展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展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根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根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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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0、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61、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6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