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ZK)

– 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 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 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 (2)部分用地纳入城乡用地,不计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
– 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 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 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 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 分类范畴。
H4
H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H5
采矿用地
类别代码 大 类 E 中 小类 类 类别名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范围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M
W T S U G D E
B M
W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S U G
外事用地为公共管理,军事等成为 城乡用地类
整体成为城乡用地类,增加苗圃
城乡用地
R—居住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 A2 文化设施 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 图书、展 行政办公用地 A1 A31 高等院校用地 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 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1 览设施用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 文化活动 外事用地 A22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 高中用地 设施用地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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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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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调查问卷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1) 0-3年(2)3-5年(3) 5-10年(4) 10-20年(5)20年以上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评估一、作用与适用范围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二、城乡用地分类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3.《2011版标准》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类,与《城乡规划法》确立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其所属4小类分别对应于城市(H11)、镇(H12)、乡(H13)、村(H14)四级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2)___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乡和村庄用地可以合并归类(3)其他________________4.《2011版标准》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调控全域功能布局,将“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并列设置,便于在区域层面统筹重大设施的选址与建设,您认为合理性如何?(________(1)______)(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5.《2011版标准》基于“人地对应”的基本原则,将《90版标准》中的部分“对外交通用地”和“特殊用地”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统计平衡,您认为是否合理?(_____(2)_________)(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在于_______外事用地应参与用地平衡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6.《2011版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覆盖全域,并且与《土地现状用地分类》衔接,您如何评价?完全衔接√,部分衔接○, 不衔接×;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7.下表为城乡建设用地(H)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适用性如何?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8.《90版标准》中的“水域和其他用地”(E)功能涵盖复杂、性质差异较大;《2011版标准》中的“非建设用地”(E)设置充分考虑衔接了土地利用规划对非建设用地进行细分,您认为是适用性如何?(________(1)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9.下表为非建设用地(E)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评估1.您认为《2011版标准》中确定的8大类用地分类是否合适?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2011版标准》中,居住用地又根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布局、环境、住宅类型等情况细分为三个中类用地(R1、R2、R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3.《2011版标准》中,居住用地的三个中类用地(R1、R2、R3)又细分为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等小类用地(如R11、R12、R20、R21、R22、R31、R32),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4.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中增加了“保障性住宅用地”(R20),您所知道的使用情况如何?(2)(1)经常使用,很有必要设置(2)较少使用(3)不了解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5.为突出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的要求,同时利于实际教育资源统一规划布点和建设管理,《2011版标准》将“中小学用地”从“居住用地”中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您认为是否合理?(1)(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3)不合理,原因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6.为强调城市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将“公共设施用地(c)”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您认为是否合理?(1)(1)基本合理(2)部分合理,原因(3)不合理,原因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7.在《2011版标准》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8.下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体育场馆用地和体育训练用地一般功能相互交叉,不可区分9.下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其他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0.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市场化运作(例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2011版标准》新增“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您认为是否适用?(___(1)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1.下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零售商业用地和批发市场用地经常在同一场所公用12.《2011版标准》中,工业用地(M)按照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及污染程度、安全隐患程度情况细分,您认为划分依据和使用情况如何?(1)表3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1)划分依据合理,适用性好(2)划分依据不够合理,理由:(3)划分依据不合理、使用不方便,理由13.《2011版标准》中,工业用地(M)分为三个中类用地(M1、M2、M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4.《2011版标准》将“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物资中转、配送等内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5.《2011版标准》中,仓储用地(W)根据存储货物对公共环境的干扰、其污染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细分为三个中类用地,分别为W1、W2、W3,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6.《2011版标准》中,道路广场用地(S)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17.《2011版标准》设置了“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您认为是否适用?(__(1)___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8.《2011版标准》将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调整归为“交通枢纽用地”(S3),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19.《2011版标准》中,交通设施用地(S)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0.《2011版标准》中,公用设施用地(U)又根据用地的使用功能进行了细分,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其他调整建议及相关理由:21.《2011版标准》增设“安全设施用地”(U3),以突显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1)_____)(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下表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小类用地细分表,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拟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