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合集下载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方面,详细介绍中国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家庭法1. 婚姻法(1)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家庭法(1)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继承法1. 继承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继承权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立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遗嘱人应当明确表示遗产的处理方式。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由遗嘱人自行约定。

四、收养法1. 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被收养人身体健康。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

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婚姻家庭法讲义第五部分亲属一、结婚1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即双方都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

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

[难点辨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包含拟制血亲。

对此应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是为了人类的优生优育,因为血亲太近容易造成所生子女痴、傻、呆、残问题,如果是拟制血亲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依据现代法制“重自由,轻身份”的法律精神,以不包含拟制血亲为宜。

(3)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的处理规则:(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7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内容—婚姻与家庭

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内容—婚姻与家庭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一部分婚姻法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内容大纲第一部分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对照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中重要一编。

现为《民法典》中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共计五章,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这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姻家庭法概述,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和历史发展等。

2.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等。

3. 家庭关系,包括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等。

4. 继承制度,包括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

5.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包括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等。

6.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包括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救济途径等。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五版》对婚姻家庭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介绍,适合作为法学专业的教材或参考书目,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或感兴趣的读者的参考书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法学
第1页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法
专题一 结婚的条件、程序、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5条)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第6条)
3)双方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的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第7条第1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第2项)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略)
2.审查(略)
3.登记
1)亲自登记(婚姻法第8条前半段)
2)登记效力:取得登记后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8条中段)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婚姻法第8条后半段)
补办登记的效力: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三、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婚姻法第10条)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3-22)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疑编号50605505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项A 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

选项B 不属于无效
婚姻的法定情形。

选项C 属于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选项D 属于可撤销婚
姻。

故本题选C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