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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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2、增加: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51
(新增)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新增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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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主通风机房安装水柱计或压力表均可。
2、增加: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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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新增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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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删除: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矿井建设2016年新旧规程对比详解

矿井建设2016年新旧规程对比详解

井巷掘进及支护讲解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 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 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 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 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 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 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2016版)
井巷掘进及支护讲解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 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 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 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 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2016版新增)
井巷掘进及支护讲解
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 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 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设保护岩柱与 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安装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 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 柱。
井巷掘进与支护讲解
第三十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当有通风装置。应当经常测 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 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 应当有安全措施。 (旧版)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六是增加 了法律法规 、 标准文件规定 的新 内容 , 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备案 、 评估等要求。 增加 了
( 鉴定 、 检测 、 检验 ) 机构对其做 出的结果 负责 、 煤矿闭坑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三 同时” 、 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 、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煤尘爆炸性鉴定 、 煤的自 燃倾向性鉴 定、 放顶煤开采审批 ( 或备案 )月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 7 号] 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已经于2 0 1 5 年1 2 月2 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l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自 2 0 1 6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 、 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 , 并建立安
全监测制度的要求 ; 增加 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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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 《 安全生产法 》 《 职业病防治法 》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 全投入 、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教育培训 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 , 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 依法办矿 、 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 , 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 限制各类矿井 的采深 、 同时生产水平数 、 矿井通风方式 、 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 , 严禁非正规开采 , 提 高了矿井通风 、 提升 、 运输 、 排水 、 压风 、 供 电、 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 , 严格机 电设备选 型和安全防护等要
本 次修 订主要 变 化 :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解析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解析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内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016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不同

2016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不同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老版相比之不同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与2014年版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要求不同。

一、制度机构方面(一)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

(二)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三)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管理方面(一)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告知牌板。

(三)掘进机、采煤机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与原规定有变化。

(四)煤层注水及炮采工作面要求无变化。

(五)井下防尘设施要求无变化。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面(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求:应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并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增加了检测地点及检测周期要求,应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二)粉尘因素检测粉尘允许浓度的检测方式不一样了,由最高允许浓度改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总尘允许浓度降低了,由最高的10%,降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的4%,呼尘由3.5降为2.5。

增加了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及防尘用水水质要求:防尘用水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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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变化情况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共751条,本 次修改后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为 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 为11.3万字,由原来的四编增加为六篇。 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 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 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 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他章节 41条。)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伸(第86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第190条:新建 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发改运行[2014]893号) 严格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第86条:一般矿井同时生产 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190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90万吨; 国办发[2013]99号)
严格井下煤电钻使用(第453条: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参数测定时 不受此限) 限制矿井单回路供电(第436条:提高标准,不再迁就保护6万吨以下的小 煤矿,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第150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 禁两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限制了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
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 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 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章、标准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体要求在本次修订中基本都得到了贯彻落实。
(总则第1、2、5、20条等)
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部门规章和标准(总则第1、4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三下采煤规程》、 《矿山救援规程》等的修订也与《规程》修订同步进行,相互衔接, 协调一致。 语言表达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 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展为六编,结构 更趋合理
第一编 总则——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新增,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 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 第三编 井工煤矿——原来“井工部分” 第四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原来“职业危害” 第五编 露天煤矿——原来“露天部分” 第六编 应急救援——原来“煤矿救护”部分扩展而来,增加了安 全避险一章,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4.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 撤人(第175条第1款)
提高了粉尘控制要求,提高了工作面采掘机械设备外喷雾工作压力 (第647条:外喷雾压力由1.5提高到4) 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新增,第656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 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 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严格回风井专用(第87条: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做提升和行人 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中央并列式通风规定(第147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 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 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第375条: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 式输送机) 限制架线电机车运输(第376条: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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