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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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天津市决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依法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信用水平。

二、评价对象和内容1. 评价对象本办法所涉的评价对象为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如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等。

2. 评价内容(1)企业的法人资质:评价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的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

(3)工程质量: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管理、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等。

(4)信用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1. 评价标准(1)信用评分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将综合考虑企业的法人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信用记录等因素。

(2)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分结果划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和不良信用等级。

2. 评价方法(1)资料核查: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取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工程项目信息等。

(2)现场检查: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情况。

(3)信用记录查询: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法院判决记录等。

四、评价结果与应用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以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形式呈现给建筑施工企业。

评价结果涉及的信息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2. 应用方式(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优秀信用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2)行业准入和退出:信用等级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良信用企业可能被限制参与行业,直至被取消资质。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津统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统计正文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天津市统计局第6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日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维护行业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目的在于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为业主选择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以及企业法律合规情况的评估。

2.企业业绩评价,包括企业过去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估。

3.企业资质评价,包括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质和人员资质的评估。

4.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的评估。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为定期评价和特殊评价两种形式。

1.定期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的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特殊评价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会对企业的业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将会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通过申请备案、参加评标等方式来提升自身信用评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评价指标,通过多个维度来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能力水平。

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规模、团队实力、技术水平、项目管理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doc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doc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2018年修订版)
(1)企业无不良记录和违规处罚的计20分
(2)企业有以下不良记录的扣分,可出现负
分: 评价标准数据来源数据时效
1)通报批评、警告:-2 分/次;2)经济处罚:-5 分/次;3)停止招投标资格:-10 分/
次; 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15 分/
次;
5 )吊销单项资质:-20 分/
次;
6)撤回单项资质:-20 分/
次;
7)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0 分/
次;
8 )清岀建筑市场:-100 分。

(3)本项不设下限,按处罚次数累计扣分,可出现负分,在总得分中扣除。

若同一时间因同种原因
进行多项处罚,按处罚扣最高分计算。

不良记录来源于天
津市、区行政建设主管部门。

上一年度。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
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实守信,完善行业诚信奖惩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设置
2015年7月9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筑〔2015〕81号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筑〔2015〕81号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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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建筑〔2015〕8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企业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4月底以前完成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劳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并上报至市建委。

三、各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做好本企业信息数据的核对和补充工作。

企业可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核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如有缺失,可向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区县建委申请补充完善。

附件:
1.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015年3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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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开展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注册在外省市,已在本市办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进津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区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客观、
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确定信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第七条信用评价包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能力的信用评价及对其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信用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能力,技术能力,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社会评价六个方面。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依据。

第八条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将各类信用信息自行录入信用平台,并向市建交中心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以供信息核验。

已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上述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提交的信用评价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登录信用平台,对本企业的各项信用数据进行核对。

如有异议,可向市建交中心申请复核。

第十条市建交中心依据信用平台汇总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提交的各类信用信息、相关管理机构录入的技术能力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计算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得分,并将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等组成,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评价委员会根据我市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测算本年度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个等级。

(一)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
(二)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
(三)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
(四)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

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和无信用信息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最高评为B级。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平台公示7天。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参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应属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第十八条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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