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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营业地址;(四)代理险种;(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六)有效期截止日;(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5);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所提交的《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保监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135号)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广东保险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广东省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精神,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三打两建”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行业风气,完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为具体目标,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驻粤各产险公司: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8.03【实施日期】2012.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12〕111号)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2年8月3日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
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1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

(粤保监发[2011]171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中介市场风险,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市场及中介市场实际,现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虚开发票
(一)全面自查自纠
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要求,全面自查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虚开发票的金额、合作保险公司等信息。

尚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往广东保监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二)严禁虚开发票
各中介机构应立即停止虚开发票、套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保监局将对中介机构虚开发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彻底、隐瞒真实情况或自查后仍继续虚开发票的机构将依法从重处理,并将相关问题移送税务、司法机构处理。

(三)规范发票使用
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领并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发票。

原有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科函规财字[2015]18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5年1月28日以粤科函规财字〔2015〕187号发布自2015年1月28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科技保险手段,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科技保险是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保险险种。

科技保险能够帮助科技企业分散转移在基础研发、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企业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粤保监发[2010]2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9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建设。

有条件的公司应设置相应的渠道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推动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服务方案,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服务方案应当对客户回访、保单变更、理赔服务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处理代理业务客户退保、理赔纠纷、消费投诉等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服务质量,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同时,客户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每一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该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开展业务的地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客户服务方案等报我局备案。

对客户服务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广东保监局可要求公司限期修改。

六、保险公司利用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签定书面代理合同,按要求将合同向我局报备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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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
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

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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