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分析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在多层地下停车场建设中,地下车位的成本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摊,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1.按购置成本分摊:根据各个车位的购置成本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较为直接,但不同车位的购置成本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业主之间对此可能产生争议。
2.按面积分摊:按照车位的面积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相对公平,但不同车位的使用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一些车位较靠近出口或停车场入口,因此车位的面积并不完全能反映其实际价值。
3.按使用权期限分摊:按照车位的使用权期限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使用权期限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考虑了车位使用周期的长短,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每个车位的实际价值,但需要业主签订长期使用权协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二、地下车位的税费计算1.增值税:若地下车位为新建地下停车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地下停车场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销售交易一般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地方税务局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存在。
2.土地出让金:地下车位的建设往往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金额通常根据地下车位所占用土地面积、地段、使用权期限等因素来计算,并由招投标程序确定。
3.物业管理费: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因此业主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根据地下车位的面积、服务范围和管理维护成本来计算,一般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地下车位使用土地产权,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人每年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支付,税率0.5%-6%不等,根据具体地区和土地的不同而有差异。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可以根据购置成本、面积和使用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地下停车位怎么分摊土地出让金?再不看就亏大了

地下停车位怎么分摊土地出让金?再不看就亏大了今天,有位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来到智慧源咨询,说他的公司准备在广州市竞拍一块地开发房地产项目。
该老板说准备竞拍的地块,规划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地下规划停车位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开发完以后地下停车位也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地下部分也要交土地出让金。
实际地上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地价是不一样的,据评估地上商品房的楼面地价约2万元/平方米,地下车位的楼面地价约2千元/平方米。
整块地地上地下综合楼面地价约1.5万元/平方米。
实际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分别约定地上地下土地成本,只是约定整块地的土地出让金约21亿元,包含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
这位老板税务意识很好,在竞拍前对该地块的税负收益做了精细的测算分析。
由于地上地下实际楼面地价差异达10倍,地下面积占比也比较高。
所以如果按照地上地下的实际土地成本测算,则地上的普通住宅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如果按照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摊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进行测算,则地上的普通住宅不能免交土地增值税。
这两种测算结果的土地增值税金差异超过2亿元。
测算结果出来后,这位老板有点犹豫了。
因为如果按照总地价平均分摊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就可能不赚钱了,甚至会亏钱了。
如果能够争取按照地上地下实际的土地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才可能赚钱,竞拍土地开发该项目才是正确的决策。
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惯例,极大可能是按照总地价平均分摊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到底能不能以及怎样才能按照地上地下的实际土地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是这位老板不能确定的。
那么我们要看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分摊的问题▼首先是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中,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因为成本倒挂属于负增值产品,房企都想让地下车位抵减其他产品的正增值,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
但目前税局多将车位归于其他房地产,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
进行清算时其他房地产多是负增值的,实际并没有产生可观的抵减效果。
如果车位能在普通、非普通、其他房产对应归集,那抵减效果一定立竿见影。
只是,地球人都知道,没政策能咋办?那么,我们做好当下,搞清现有清算政策规定,捕捉土增政策的风向,期待未来。
01有无产权的划分标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
02人防非人防的划分标准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
建成后需要由当地防空办公室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人防专项验收。
人防工程移交难度大,难以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不能取得人防证明的这类车位被划分为非人防无产权车位。
03有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产权权属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果开发商调整容积率或者后期建设超容,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以取得认可,难度大成本高,影响整体项目的资证办理,故而有产权车位极少。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同类别房地产应分别核算,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当按“其他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产权车位的成本核算方式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分配方式,将开发总成本分摊至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应分摊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X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中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应该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则应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建成后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而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则按照执行。
在分摊技巧方面,可以采用减小分摊基数或减小分摊面积的方法,也可以按土建的单独审价报告确定工程土建成本,将土建成本按总可售面积在房屋和车位中分摊,车位仅确认土建
成本,因为车位成本除土建外和其他关联很小。
另外,地下基础也可以单独出结算报告。
在售楼处、样板间装修的财税处理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红线外成本财税处理与票据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纳税处理和票据要求,不能将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的支出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同时,不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此外,要注重团队协作和交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优点,共同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水平,实现共同进步和成长。
关于“车位”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分析;购房送车位,是否视同销售

关于“车位”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分析;购房送车位,是否视同销售摘要: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负较高,对企业的收益能力影响较大,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及经验总结对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各地缺乏统一性的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存在差异,税企产生较大争议,其中停车位的问题尤其突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用好用足政策,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要最大限度的与政策规定相吻合,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车位;争议;举措“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計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1]。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较广、按次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负中占较大比重。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所涉及的周期长,覆盖范围广,清算时提供资料繁多,审核内容也比较复杂,因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企矛盾较大。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若干针对土增税的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预交、清算等环节加以规范和完善。
各省也纷纷出台相关解释、规定,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差异性大,极易产生税企争议,其中停车位的问题尤其突出。
与住宅、商铺等其他开发产品相比,车位销售属于有限所有权转让,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特别是企业按人防办公室的规定依托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尚存在争议,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矛盾焦点。
一、车位收入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就其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由于目前很多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无法办理独立的所有权证,地下车位的转让行为是否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存在不同意见。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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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李经理:关于你提出的公司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下:1、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推导目前税总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对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处理原则进行推导。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17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可见,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是有两种处理方法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应先归集然后分摊入独立成本对象,而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开发产品单独归集,不再向其他成本对象分摊。
因此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开发产品处理比较合适,成本应该是完整的,应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推导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6条规定了六种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第一条即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成本对象,开发成本应该完整,应该分摊土地成本。
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税审机构要求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土地成本的调整是正确的。
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分析
难点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产权车库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二是车库是否应当分摊有关的公共费用, 三是车库转让收入是否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四是车库的开发成本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 若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库的类 型、权利性质和权属确定的规范,需要掌握房地产行政管 理方面的规则。 还要注意到:不同地方的房地产管理规则不一样,不同房 地产项目适用的管理规则不一样,不同地区税务机关政策 处理不一样。 一、车库的类别及其权属 了解车库的分类很有必要。 车库分为产权车位和无车权车位,以停车用途分类包括自 行车库(非机动车库)、机动车库。 机车车库以停车方式分类分为自走式车库和机械车库,以 位置分类可以分为地上车库和地下车库,以权利性质分类 可分为专有车库、共有车库和他有车库,按其与人防工程 的关系还可以分为人防区域车库和非人防区域车库,以权 属分类分为业主权属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权属车库。
有些车库没有明确属于全体业主,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的 会以已以移交给了物业公司,能不能据此将车库的权属确 定为全体业主? 车库移交给物业公司,不是确定权属的依据。这种情况下 仍然按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即权属仍属 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任何不是以非合同和公示的方式明确的属于业主车库的权 属,都有可能是为了扩大土地增值税扣除而编造的假象, 都应当对车库权属进行重新判断。 三、车库的税务处理 对车库的税务处理,不要受车库的类别和名称干扰,而要 像上面一样清楚地确定它们的权属。 在权属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税务分析: 一是有产权证的车位。 分三种情况 一、销售给业主的,其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其 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销售的,不计转让收入,其成本费 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三、按规划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 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有偿转 让的,确定转让收入,其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三种车位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
三种车位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转⾃:投拓狗⽇记近期,不同车位的成本分摊及计税问题在咨询中经常被提及,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车位种类多和各地税务处理难以形成统⼀⼝径。
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将不同车位的分类与归属、成本分摊与计税⽅法进⾏梳理,综合多种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处理地⽅,也归集了⽬前最主流的处理⽅式,在此分享给⼤家,如果仍有疑问或者建议,欢迎与我们进⼀步沟通交流。
他、1、地下⾮⼈防⽆产权车位是否参与清算地下⾮⼈防的车位,开发商⼀般都是以出售给业主,车位是否属于⼟地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省份以产权定调,有产权就参与清算,⽆产权就不参与清算,地税局选择⽆产权不参与清算,根源是车位收⼊成本倒挂,参与清算势必造成⼟地增值税减少。
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配套的停车场规定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并准予扣除成本、费⽤”。
2、分摊:地下⽆产权车位成本的分摊接着上⼀个问题,确定了是否参与清算,对成本如何分摊,地产车位⽆产权,不计容不分摊⼟地成本是没有争议的。
如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是仅分摊建安成本还是包括地上精装修、园林景观、开发间接费⽤等等?是据实分摊还是全部⼀⼑切按⾯积“⼤平摊”。
⼟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作⾮常繁杂,是⼟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
企业扣除项⽬及其⾦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虚列开⽀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越来越严格。
房地产企业应合规经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的⽅向和⽬标。
关注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12⽇营改增视频通报会问题答复中也提及到,如果房地产企业⼀次性收取⼄⽅其他⽆产权地下车位的价款,视同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按照销售不动产⽅式处理,同样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注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并转让其所占⼟地的使⽤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关于“永久使⽤权”的认定各地标准不⼀,⼀般来讲,⼀次性收租⼆⼗年以上可视为转让“永久使⽤权”;可见,房地产企业将地下⼈防⼯程建成车位、车库的,对外⼀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前⼤多数地⽅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但有个别省份是按照租赁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如⼴东,结合上述的⼟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综合考虑的话,租赁⽐销售税负⼤了好多;。
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分析
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分析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下停车场日益普及,地下车位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然而,关于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分摊和筹划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为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在转移、变更时所发生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和适用税率来计算税额。
对于地下车位来说,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产权。
一般来说,如果地下车位具备产权,则其应按照独立产权进行评估,并在土地增值税中进行分摊。
那么,如何计算地下车位的分摊率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下车位的增值额应计算为土地价格的增加值,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地下车位的分摊率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按照面积分摊:将地下车位与地面上的房屋面积相加,再除以总的房屋面积,得到地下车位的分摊率。
2、按照价值分摊:将地下车位与地面上的房屋价值相加,再除以总的房屋价值,得到地下车位的分摊率。
然而,以上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按照面积分摊可能会导致地下车位与地面上的房屋价值不匹配,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按照价值分摊则可能存在技术上的难度,难以准确评估每个车位的价值。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筹划建议:1、合理规划地下车位数量和布局:在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应合理规划车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车位过大或过小,提高车位的利用效率。
2、合理分配车位与房屋的价值:在评估地下车位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车位的地理位置、大小、形状等因素,并合理分配车位与房屋的价值,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3、利用相关政策优惠:政府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4、合理规划投资组合: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合理规划投资组合,适当搭配购买地下车位和地面上的房屋,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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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第3项明确“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其中包括地下车库,因为地下车位、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特点相同,下文以地下车库为例进行分析。
地下车库属于稀缺产品,很多城市一库难求,必须摇号分配,销售收入能够和投入成本持平甚至是盈利。
此时地下车库销售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一般为正值。
在二三线城市,地下车库收入和成本倒挂,即地下车库的销售收入一般低于其成本,以我们服务过的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项目为例,企业每个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投入成本为3500元/㎡,不考虑分摊土地成本的情况下,投入成本为36*3500=126,000元,而销售收入为含税价10万元/个,收入和成本明显倒挂。
合理利用倒挂的特点,制定销售车库策略,是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以河北为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假定开发项目中“其他类房产”属于以下情况:
(1)仅有地下车库,该清算对象增值率为负值;
(2)地下车库+零星商业,该清算对象增值率为负值;如果该开发项目要实现盈利,在普通标准住宅不确定的情况下,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一定为正值,才有可能实现企业的目标。
此时,如果单独销售,清算对象中“其他类房产”——地下车库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非普通标准住宅要缴纳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整体负担加重。
如果企业对业务模式变通、改变销售模式,变单独销售车库含税价10万元/个,变为“原来的住宅价格+10万元”可购买住宅一套含地下车库一个。
在销售收入没有减少的前提下,企业既实现了住宅和地下车库的销售,在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归集时还可以随房确定,利用车库收入和成本倒挂的现实情况大幅降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
即使“其他类房产”中还有零星商业,因商业面积占比较小,与其浪费大量的地下车库成本去降低“其他类房产”的增值率,不如通过捆绑销售,大幅度降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
车库随房确定后,“其他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幅有可能会上升,但是只要上升的额度小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的下降额度,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具体见下表。
至于地下车库销售模式在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建议采用如下步骤处理:
(1)确定清算对象划分方法
企业首先要分析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划分清算对象。
目前部分省市还在按照二分法或者四分法,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三分法是必然趋势。
税务总局分别通过税总发〔2015〕114号、税总函〔2016〕309号两个政策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划分为三类——“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
青岛市近期也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八条认可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分类方法,其他地方跟进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2)测算开发项目中各清算对象增值率
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归集清算对象,测算各清算对象增值率关系,分析地下设施中各产品成本和收入是否倒挂。
(3)研究当地税收政策
分析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对地下设施处理的特殊规定。
目前了解的是,各地对地下设施土地增值税处理情况大相径庭。
例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在河北如果选择赠送或捆绑销售模式则可以随房确定。
如果当地规定类似于河北,则企业应结合各清算对象增值率实际情况,有必要时调整销售策略,进行捆绑销售或者进行“买房赠送”。
土地增值税清算个性化较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型,在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企业应该追逐的是税后净利润率,而不是应该是高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