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8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13日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癌症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协助制定全国癌症防治规划,拟订肿瘤防治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
(二)承担全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建设任务,提升区域癌症综合防治服务能力。
(三)承担适宜有效癌症防治技术的推广和健康科普,协助开展癌症防治药物的政策研究、使用监测和临床评价,探索癌症防治服务模式。
(四)承担肿瘤登记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定期发布肿瘤相关信息。
(五)开展与癌症相关科学研究。
承担肿瘤资源平台建设任务。
(六)参与推动癌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
承担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
(七)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国家癌症中心设1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资产处、纪检监察室、国际合作处、信息管理处、科研教育处、事业发展处、临床医学部(抗肿瘤药物监测评价中心)、癌症研究部、预防控制部、肿瘤登记中心、肿瘤资源中心、编辑出版部。
三、人员编制国家癌症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76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5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30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二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癌症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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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印章,同时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印章。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精神,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拟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和法规草案;参与拟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计划生育药具招标采购和免费发放;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具体事宜;承担全额保障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事项;对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合理用药业务培训。
(五)参与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技术评估;协助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协助承担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承担国家指定药品、医用耗材临床综合评价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事项;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和全额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的日常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第二章 我国药事管理体制

药监概况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机构
-10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食品许可司 食品安全监管司 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医疗器械监管司 药品安全监管司 稽查局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人事司 -国家局机关司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后续公布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 ①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 负 工商登记、注册,负 工商登记 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 ②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的行为 • ③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 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 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行为 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药监概况介绍
药监概况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十年发展历程
-1998年0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由 郑筱萸出任第一任局长 (1994年起担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 -2003年0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 -2005年06月,由邵明立接替郑筱萸但任SFDA局长 -2008年0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 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邵明立任卫生部副部长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调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调整
国务院
国 家 经 贸 委
生 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 生
国家药
药 管理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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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7.27
【实施日期】199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