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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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HS法例法规

中国EHS法例法规

卫生部新三定方案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广东情况: - 2007年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


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卫生部门管理,但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 处理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卫生部门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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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范围
新建项目 卫生预评 价 辐射卫生 与监测评 价 职业危害 因素监测 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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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追踪法规要求
-
我们的EHS承诺是―100%遵从法规要求‖,如果不了 解法规要求,就不能兑现承诺。 在中国,新的EHS法规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及时了 解这些变化,随时会有违法的风险。
-
有时新的法规也会带来商机(例如:能源法)
为了―100%遵从法规要求‖,法规追踪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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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EHS法规意味着什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 142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3)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7)
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GBZ158-20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有毒作业分级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公开征求《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开征求《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环保部征求《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本刊讯2012年5月3日,环保部发出《关于征求<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函[2012]516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以及环境保护部各相关直属单位、中国毒理学会、各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部分药物安全评价机构、农药环境行为测试机构等60余个单位征求意见。

早在1987年,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Principles of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原则和框架,开展了化学品测试及测试机构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工作。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The guidelines of chemical testing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s)》(HJ/T 155-2004),对规范为化学品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实验室行为、保证数据质量做出了方向性、原则性的指导,为保证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所需数据的质量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然而,随着国内外对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的要求不断提高,加入测试数据国际互认体系的呼声日益强烈,以及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考核工作的不断深入,《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 -2004)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发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化学品测试实验室的质量管理,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真实、可追溯和资料的完整,2010年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代替《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 -2004),用于规范合格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指导相关测试机构在申报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时建立并实施质量体系。

同时,决定制定《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检查和审核导则》和《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检查报告编制导则》,用于规范检查人员实施测试机构检查、测试项目审核及得出检查结论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海市检测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联合承担这三个标准的编制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调整国家年度商品编码后的《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1.24【实施日期】2005.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

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是指对化学品进行毒性测试、毒理学评价和风险评估的过程,用以确定化学品的毒性和危害。

第三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化学品毒性鉴定的主体为专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实验条件。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系统,负责协调各地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地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测试标准和测试方法,确保测试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化学品毒性鉴定流程第十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领取样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向相关部门领取化学品样品,并确保采样过程的安全和准确。

(二)实验准备: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按照实验要求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保证实验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三)实验操作: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按照测试方法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四)数据分析: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对实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得出毒性评价的结论。

(五)编写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验结果编写鉴定报告,包括样品信息、实验方法、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六)报告审查: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邀请相关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七)报告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及时发布,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提供鉴定结果。

第三章化学品毒性鉴定标准第十一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环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的通知(环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为提高我国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以下简称《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相关实验室可按照《建设要求》加强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区域化学品实验室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环境保护部授予区域化学品实验室资格。

附件: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8日附件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建设要求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近年来,化学品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受到破坏。

当前,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仍不清楚,化学品环境危害测试、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基础薄弱,技术支持能力不足,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能力亟待提高。

为此,拟开展化学品测试分析和评估实验室(以下简称化学品实验室)建设,以加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一、建设范围依托具有化学品环境管理、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及环境监管技术支撑能力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监测站、环科院(所)、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建设1个国家化学品实验室和若干区域化学品实验室。

国家化学品实验室拟建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区域化学品实验室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环境保护部授予区域化学品实验室资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环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为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提高化学品测试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技能,推进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加强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管理,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真实、可追溯和资料的完整,逐步实现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合格实验室的测试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以下简称“合格实验室”)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下简称“GLP”)导则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检查、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合格实验室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开展化学品测试数据国际互认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环办[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201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化学工业迅猛发展,化学品的种类、产量、使用量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了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化学品环境管理亟待加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要求,改变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不全、基本情况不明的现状,为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化学品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夯实工作基础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是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调查结果可为确定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区域和行业、筛选需高度关注的化学品清单、排查我国新化学物质、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梳理评估化学品项目布局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为判断我国生产化学品环境现状、提高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调查有关资料,深刻认识开展本次调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做好前期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三个保障本次化学品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础信息缺乏,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艰巨性,精心组织,做到组织保障、质量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圆满完成调查工作。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按照《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成立以业务主管厅(局)领导为组长的调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各阶段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特点之三
放射危害大小—照射剂量 剂量与效应有较明确的关系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和内照射,正常照射与潜在照射
照射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辐射效应分类
确定性效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的 效应;有剂量阈值;
随机性效应:其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的效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无阈值;
事故 种类 医用 事故 其他
总计
1954-1987 216 798 1014
1988-1998 合计
27
243
30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03
332
1346
射线装置(449号令)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辐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
放射源
含放射源 的装置。
X线机、加 速器、中子 发生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病 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监 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职业性 放射病的防治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环办政法[2016]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环办政法[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现将环保系统内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4日附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序号机构名称协作单位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无2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无3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无4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无5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6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7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无8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9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10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无11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12广西环境监测中心站无13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无14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无15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无16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无17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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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
构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5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85号)
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化学品测试中介服务,加强后期监管,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化学品测试机构评审及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部不再对化学品测试机构实施评审和公告。

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从事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化学品测试有关标准规范(《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等进行自我检查,就是否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进行自我声明。

从事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特性测试的机构,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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