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章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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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点:(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

公司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企业组织。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即股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获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

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即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因此就具有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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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1][1][1][1].doc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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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选修课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概况英文名: Corporations law开课单位:经济与政法学院课程编码:学分学时: 2学分 32学时授课对象:湖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先修课程:法律基础课程目的和主要内容: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公司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课程对公司法进行系统的讲解,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在实践中自觉遵守公司法律,并能够应用公司法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对我国公司法进行系统的讲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我国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设立、章程、法人资格、资本制度、产权制度、公司的治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的法律责任等。

二、课程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公司法导论1.1: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1.3: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1.4: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公司的法律界定2.1: 公司的历史考察2.2: 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3: 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界限2.4: 公司的分类2.5: 有限责任公司2.6: 股份有限公司2.7: 一人公司2.8: 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公司的法律地位3.1: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3.2: 公司的能力3.3: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4: 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3.5: 公司的社会责任第四章:公司的设立4.1: 公司设立概述4.2: 公司设立的方式4.3: 公司设立的条件4.4: 公司设立的程序4.5: 公司设立登记4.6: 公司设立的效力4.7: 发起人的设立责任第五章:公司的资本5.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5.2: 出资5.3: 股份5.4: 资本的增加与减少第六章: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6.1: 股东与股权的界定6.2: 公司法人财产权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7.1: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7.2: 股东会(股东大会)7.3: 董事会7.4: 经理7.5: 监事会第八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8.1: 公司的合并8.2: 公司的分立8.3: 公司的组织变更第九章:公司债券9.1: 公司债券的法律界定9.2: 公司债券的发行9.3: 公司债券的转让9.4: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0.1: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10.2: 公司的会计制度10.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10.4: 公司利润的分配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1.1: 公司的解散11.2: 公司的清算第十二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2.1:概述12.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12.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章:公司的法律责任13.1:公司法律责任概述13.2:公司民事法律责任13.3:公司行政法律责任13.4:公司刑事法律责任三、实践环节无四、学时分配(小四号粗宋体)五、附录(小四号粗宋体)参考教材:雷兴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4章 公司法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4章 公司法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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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2,公司负责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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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含义 1,要式证券 2,设权证券 3,债券利率固定 4,债券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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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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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职权划分有自己的 特点 (二)公司负责人简直有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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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某有限公司公司亏损占总额达到了股本总额的 1/4 , 董事长李某的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为讨论解决本公司 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 上的股东直接10日后参加股东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 股东会。 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 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 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 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 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司的特征: (1)依照公司法设立 (2)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一般是法人 (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 (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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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
组织结构、运作和治理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持简洁,本文将不对内
容进行总结,而是提供公司法的完整版本。

公司法全文
以下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和名称
第三条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六章公司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公司监督
第七条公司监督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监控。

第八章公司财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章公司违法
第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上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供参考。

结论
本文提供了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公司法的内容和规定。

请注意,本文所引用的公司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有差异,请以官方版本为准。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

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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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仅于法令限制内, 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若专属于自然人之权 利义务,法人则不得享有之。
– 《德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以经济上的营利为目 的的社团,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其权利能力由国家 赋予之”。
• 公司权利能力的特点:
1.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
19世纪初,各国公司立法将公司的行为限定在公 司目的范围内,凡超越公司章程的行为,在法律上 被视为绝对无效。 --“越权无效”原则。
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加重了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同时造成交易成本的 增加。 损害交易安全。 20世纪始,各国逐步将公司越权行为的绝对无效 变化为相对无效甚至有效,最终放弃越权无效原则。
目前大陆法多数国家采代表权限制说-公司目的以外的行 为有效。
例如:
日本《商法典》第262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被认为有代表公司的权限 等名称的董事所做的行为,公司在该董事虽无代表权 的场合,仍对善意第三者承担责任。”
瑞士、德国法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外,法人 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能力,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构 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968年的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二节 “公司缔结债务的能力”第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公 司机关实施的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 超越了目的范围;除非这些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或 者法律许可赋予这些机关的权力范围。并为欧盟各国 所采用。
英美法:公司“越权理”(Ultra vire)
• 问题思考:公司是否具有人格权?(法人是否具
有人格权?)
(二)在公司目的上的限制 • 公司目的:公司从事的事业。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目的条款。
• 公司权利能力在目的上的限制,即指公司的行为必须以其
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为限,不得进行章程范围之外的行为。
• 关于公司目的上的限制,各国理论与实务经历了逐步变化
以英国为证:1985年《公司法》规定:善意第 三人可以主张公司能力外的行为有效。1989年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公司的能力不受公 司章程的限制,一公司所进行的一项行为的有 效性不应因据其章程缺少此项权利而被质疑。 但董事会仍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其权 力的任何限制。
以美国为证: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3章第2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自然人那样去做对精英公 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事务有必要的或有利的事情。 第4条:不得因为公司欠缺权利能力而对其行 为提出无效之诉。
以法国为证。 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49条规定:“在与第三者的关系中,经理拥有 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 的权力,但法律明确授予股东的权力除外。公 司甚至应对经理的不属于公司宗旨范围的行为 负责,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者已知道或根据当 时情况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超越了公司宗旨范 围的情况除外。仅公布章程不足以构成此证据。 限制经理根据本条所产生的权力的章程条款不 得对抗第三者。”
※ 表明:采权利能力限制说。
1999年《合同法》进行的补正。第50条:“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四章 公司的能力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 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
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 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均由法律加以规定。
的过程。
大陆法: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对公司目的上的限制 来源于对法人目的上的限制。在理论界,对法人目的范
围有不同学说:
其一,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目的所生的 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目的外的行 为为当然无效,无补正的余地。
其二,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 其性质及法规的限制。其目的的限制,只是对行为能力的限 制。故法人目的外的行为视为一种效力待定,存在追认的可 能性。允许公司自行决定行为效力。
(一)性质上的限制
• 公司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作为团体法人,公
司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 身体健康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亲权、抚养 权等,以及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扶养、赡养 义务等。即凡是以性别、年龄、生命、身体 、亲 属关系、种族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公司概不能 享受,也无需承担义务。但可享有与生命、身体 无关的权利,如名誉权、名称权等。
我国关于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经营范围
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87年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条:“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清 顶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确认。
3.不同公司之间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例如:非 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 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
4.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到公司性质、公司目的的 限制和公司法的特别限制。
二.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其三,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在于决定法人 内部的责任,对外无约束力。故法人目的外行为,应为当然 有效。无论第三人知道越权与否。
其四,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目的只是创定法人 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 权的行为,原则上属于有效,董事需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第 三人知道越权的除外。
例如:
– 我国大陆: • 民法通则第36条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
• 公司法第7条关于公司成立日期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法第189条关于公司终止日期的规定:注销登记并公告日
期为公司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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