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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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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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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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基本建设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办法》等
• 政策措施:如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
0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分

成功的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案例分析
•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 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按照《房屋建筑和
• 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报价等方面是否合理
• 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 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定标等要求
投标
• 投标条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策略等
• 规定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相关要求
• 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修改等要求
监管
• 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
• 规定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监管方式
• 明确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案例分析
• 分析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 分析违法行为及其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施工招标投标案例的启示与借鉴
启示
借鉴
• 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 学习成功的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DOCS
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概述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走向市场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颁布⽇期:2019-03-13执⾏⽇期:2019-03-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001年6⽉1⽇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 根据2018年9⽉28⽇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效⼒等级部门规章公布⽇期200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施⾏⽇期2001.06.01>的决定》、2019年3⽉13⽇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以下简称⼯程),其施⼯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及室内外装修⼯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燃⽓、热⼒、园林、环卫、污⽔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建、管道、设备安装⼯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作,可以委托⼯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式⾮法⼲涉施⼯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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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20页)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为有关部门在该其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

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招投标过程监督、招投标情况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十)举行开标会议;(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施工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行按规定向工程分管招标监督机构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告知事宜;在办理告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告知事宜;(二)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三)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者部分落实;(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部分落实的,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招标人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除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招标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一)一类工程:(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2)三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3)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类工程:必须具备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2人)。

(四)四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工程的具体分类,按照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表及说明执行。

本条要求的招标人具备的工程、经济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工程分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并实行公开报名。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合理确定报名期限,一般工程报名期限自正式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的截止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县(市)级小型工程的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投标申请人不应少于5家。

国家规定限额以外的小型工程招标,投标人的确定可由招标人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指定三分之一部分数量的投标人,另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分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分管招标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施工现场。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疑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解答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国家规定额度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二十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招标提倡无标底招标,工程施工招标设置标底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否则,标底无效。

第二十八条标底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施工所需的预算造价;其在评标过程中起参考和辅助作用,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九条标底必须依据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国家和省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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