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

• 在本案中,认定邓玉娇是否享有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特殊防卫权, 关键是看邓贵大是否具有“强奸”或者“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行为。 • 常理看,几个公职人员去所谓娱乐场所消费,主观上顶多是有色 情交易(通常只是违法行为,不够犯罪)的愿望,因其有与服务 人员身体上的“推搡行为”就认定有强奸的主观目的,甚为勉强。 • 邓与黄两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绝、扭曲的尊严受到损 害而恼羞成怒,用推坐、辱骂、用钱搧击等行为肆意侮辱邓玉娇 的人格,是侵害邓玉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很 难构成刑法20 条第3 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侵害人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 是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基本没什么问题。
我们的司法之所以会失去群众与民心,原因不外乎 是权力的干涉和人情的干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 法审判受到了太多法律外因素的干扰,诉讼程序被虚置, 甚至有些法律规定本身就不是民意的体现,执行这样的 法律无非就是背离民意和正义。民众性诉讼情绪从其本 质来看,虽然矛头直指司法过程,但最终击中的还是案 子本身背后的司法阴暗,它迫使诉讼细节公开、结果透 明,而仅此一点,就推动司法趋向程序正义,这对“打 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我国现实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阻 止作用。
追问: 追问: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民意、媒体、网络等对案件的参与与监督,已经在一定 程度上形成了“民间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到法 院与法官。我们承认,在激愤的舆论面前,法院与法官 会屏蔽掉某些如权力干涉或人情干扰等不健康的因素, 会平衡司法对抗中的强势和弱势,此为积级性的一面。 但民众情绪所代表的社会共识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却 并非一致。 • 公众的情绪是否会把主观感觉和法律价值进一步地合拍, 以此推动国人的法律心态的理性化,民众情绪与司法诉 讼如果能形成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一种法 律至、上法官只为法律负责的体制 ,法治社会就到来 了。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中 佳 解 除 了 公 共 服 务 岗位 聘 用 合
同,予以辞退。”
察 局 对 “ 玉 娇 案 ” 中 涉 案 人 员 黄 德 邓
智 、邓 中 佳 作 出严 肃 处 理 。 至 此 , 关 于 邓 玉 娇 案 件 应
做1 叫处 埋 , 民 与 当 地 歧 肘 乙 I h i
巴 东 县 纪 委 、 县 监 察 局 调 查 后
会 影 响, 中共 野 三 关镇 党 委 已于 5 2 月 9日 撤 销 邓 中 佳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曰 ,野 三 关 镇 财 经 所 与 邓
此 前 1 时 又 2 分 钟 , 即 2 0 年 小 1 09 O 月 3 日2 时 1 分 新 华 网 讯 : 5 1 l O “ 日, 中共 巴 东 县纪 委 、 县监 近
证 据 ,认 为 邓 玉 娇 在 遭 受 到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强 迫 要 求 陪 其 洗 浴 , 被拒 绝 后
又 拉 扯 推 搡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 持 刀 将 邓 贵 大 刺 死 、 黄 德 智
刺 伤 ,其 致 人 死 伤 的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 文 ◎ 陈更
新 华 网 2 0 年 5 3 目2 时 3 分 09 月 1 2 1
高纬度战栗:关于邓玉娇案的思考

⾼纬度战栗:关于邓⽟娇案的思考这些天,在⽹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邓⽟娇案,让我⼼情很纠结。
看了很多的案情资料,⽆意间查阅了⼀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不觉仿佛参加了⼀场公民法律扫盲运动。
可是,当我对案情细节了解得越多,就越感觉有⼀种“⾼纬度战栗”的恐惧。
我不是“阴谋论”者,但我恐惧:假如事实真的被“阴谋论”不幸⾔中,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能量,能够让巴东⼀个⼩⼩的地⽅政府,敢于冒天下之⼤不韪,公然挑战全国上下的舆论极限?判决结果如何,我们尚未可知。
但已知的是:在办案过程中,法律上所赋予每个公民的“⽆限防卫权”、“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罪推定原则”等重要基本权利,在巴东的执法⼈员⼿中,犯罪嫌疑⼈并没有得到保障。
在某个瞬间,我忽然想起⽹络上曾经流传的⼀句恶搞笑话:“⽣活就像强奸,与其苦苦挣扎,不如躺下好好享受。
”此时此刻,这句话⽤在此处,竟然如此契合。
悲哀,战栗!看到邓⽟娇在恩施医院⾥被绑在病床上⽆助地哭喊“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的视频时,善良的⼈们感到揪⼼。
但揪⼼过后,我们会发现:在法律⾯前,感性其实⽆补于事,唯有理性才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邓⽟娇到底遭遇了什么?你我都不知道,或者说知道的都只是表象,谁都⽆法感同⾝受。
在事实真相未明之前,除了当事⼈之外,谁都不能对事实的真相妄作结论。
但在法治社会,⼈们有必要站在公民个体的⾓度去监督权⼒机构的公正,监督的意义不只是为了追究,更是为了防⽌和杜绝。
如果我们对公正的结局有所期望,就应暂时抑制⼀下道德情感上的爱憎冲动,停⽌对⼀⽅的抨击和对另⼀⽅的歌颂,从法律的⾓度上,去作理性的思考。
唯有如此,才能建⽴冷静客观的舆论导向。
⼀、不要把邓⽟娇封为“巴东⼥侠”侠⼥乎?弱⼥乎?这是⼀个容易产⽣认识混乱的问题。
很多⽹友把邓⽟娇封为“巴东⼥侠”,说她是在除暴安良。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侠”的说法,容易误导公众对本案性质的认识,⽆意中把邓⽟娇等同于那个滥杀⽆辜的“杨佳”。
这个案件的本质,并不是什么“以暴制暴、除暴安良”的平民仇官问题,它是涉及到⼀个普通公民是否在履⾏正当防卫权利的问题。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一、邓玉娇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邓玉娇案经过媒体的多方炒作,人们包括很多法律专家似乎都模糊,甚至遗忘了该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媒体将炒作重点警察的不取证导致物证销毁上,而人们则关注邓玉娇是否已经被强奸。
其实,这些都不是案件的关键事实。
案件的关键事实就是邓贵大意图强行获取“异性洗浴服务”,这些与是否有物证存在都无关联。
因为这个关键事实是大家公认,已经被证明了的。
这个关键事实不仅决定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异性洗浴服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其内容是否触犯刑法是本案的关键。
二、“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决定了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也是众所周知的,就是陪浴+性交。
很多网民将它当成卖淫是不恰当的,因为卖淫必须是自愿的。
在自愿的情形下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进行“性交”,就是卖淫。
如果不自愿呢?那就是强奸,和意图强奸。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邓玉娇是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不重要,因为即便卖淫女也有拒绝提供性服务的权利,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显然,如果邓贵大是为了同邓玉娇性交而采取暴力行动,就构成了意图强奸,暴力行为等同于强奸行为。
所有的人都知道,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倒或者推坐在沙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邓玉娇就范。
对于这种侵害,女人无疑是有无限防卫权的。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不包括“性交”,邓玉娇是否有些防卫过当了?答案还是:非也。
因为即便是“异性陪浴”,也是违法和非常危险的,它与强行性交只有一步之遥。
男女裸体相互洗浴,有可能发展到性交与强行性交,这是每一个神志正常的女人都能认识到的常识。
对于女人这种弱势群体来说,如果强求她们在脱衣以后甚至在插入前再防卫,而在脱衣前禁止其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非常荒谬的。
三、“异性洗浴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行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不是犯罪,其报警行为不是自首,警察接警后应抓捕罪犯,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报警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实施了防卫行为。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1001班学号: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

关于邓玉娇案审判的思考邓玉娇案是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案件,也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案例。
在该案中,邓玉娇因为自卫而致人死亡,但因为当时缺乏证据,被判有罪入狱。
这样的审判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质疑,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首先,邓玉娇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坚持依法办案,而不是依据人情的因素做出裁决。
案件的审理必须基于证据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而不能因为涉及到某些特殊的关系而对法律有所妥协。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配合司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核心价值。
其次,邓玉娇案也引起了我们对法律常识的反思。
很多人对于自卫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存在着许多误区。
因此,在此之前,我们应该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我的权益,避免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不懂如何处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邓玉娇案也反映了良心审判制度的不完善。
良心审判制度是现代公正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在于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法官有时会出现从眼前利益考虑,影响判决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使他们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之,邓玉娇案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案例。
它不仅提醒我们要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要坚持法治精神,而且也促使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现状,并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对于我们反思司法审判的问题也有一定的意义。
比如高云翔被控强奸案引发的讨论,让人们认识到性侵案的受害者需要更多的规范化保护;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在审判中出现了一些司法程序的漏洞,也证明了审判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积极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加强证据的采集和验证,以避免类似的司法问题和错误的判决,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除了高云翔案和刘强东案,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案例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邓玉娇案

采取正当防卫的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 事责任。但是, 事责任。但是,鉴于它是通过直接反击的方式使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这种权利如果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邓玉娇案
——关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案
人物
邓玉娇, ,(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邓玉娇,女,(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1987-),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 本案死者,(1965年 2009年),湖北 ,(1965 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 中心职工。 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 邓中佳, 制分流人员。 制分流人员。
包括四种情况: 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 盲人 4、 又聋又哑的人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含义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 侵袭的行为。 侵袭的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 范围 违法侵害行为。 违法侵害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去,邓贵大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大臂。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 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经法医检验,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1)邓玉娇被提起刑事诉讼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
6 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6 月16 日上午11 时,邓玉娇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 年5 月10 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
黄德智发现VIP5 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问,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 包房。
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 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
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
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掮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
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作了无罪辩护。
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 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 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1.我只想说:我们老百姓很可怜!命比草贱。
我们正被忽悠。
我们正被蹂躏!2.巾帼女豪杰我能明白你也能理解你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 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
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6.邓玉娇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
躲猫猫,做恶梦!!!!!!!!!!!!!!!!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
, 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
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人。
这样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 我只想提醒大家,邓玉娇有事,全国有事!7.与邓贵大一同去“休闲”的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邓玉娇拒绝,双方遂发生争执。
" 这帮人渣可能是第一次到这种地方,不了解情况。
从总体的报道来说,我不想为谁辩护,我只感觉到警方一直在努力为邓大先生在辩护,找个一些有利的证据,我只希望有好心的律师能帮帮这个可怜的姑娘(三)综合评述我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玉娇构成不法侵害。
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
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玉娇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
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
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玉娇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玉娇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玉娇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玉娇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玉娇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玉娇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 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
此时要求邓玉娇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
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玉娇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