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法)专业考博参考书-考博分数线-专业课真题一、专业的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共招生52人,其中拟招本院硕博连读生约10名。
均为全日制脱产学习,不提供参考书目和往年试题。
今年实行申请考核制。
二、招生专业及人数系所名称法学院招生总数52系所说明其中拟招本院硕博连读生约10名。
各专业拟招生名额见备注。
均为全日制脱产学习,不提供参考书目和往年试题。
今年实行申请考核制,详见法学院网站公布的招生方案。
招生专业:法学(知识产权法)(030120)研究方向指导教师考试科目备注01.知识产权法学张平易继明刘银良面试本专业拟招生4人左右,其中02、03方向共用一个调控计划名额。
考生须具备法律学专业学位。
02.互联网法同等学力者须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四篇以上论文。
03.传媒法与知识产权报名时需同时填报专业、导师及导师一栏是否接受调剂等信息。
专业间不进行调剂。
三、导师介绍张平,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1991年至今兼任北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国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著作:《知识产权法详论》、《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主编)、《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合著)、《共享智慧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解析》(合著)等。
易继明:男,1968年2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私法一般理论方向学科带头人。
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
兼任《私法》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年刊》编辑部主编。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及其英文版《China Legal Law》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撰写、翻译和校订著作《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等10余部。
易继明教授已于2011年3月调往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民法典的不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所面临的时代挑战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民族自信心/时代挑战/不朽 The China Civil Code National Confidence Challenges from the Times Immortality内容提要: 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
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The push power from the state can not foster the splendor of the Civil Code to go beyo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imes, which would enable it to accomplish the historical mission assigned and continue mediating with the changing society. By far, the discussions presented about the making of the China Civil Code are not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targeting at the key issue of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changing of the times, and Chinese academy has not made sufficient preparations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for the challenges yet. The making of the China Civil Cod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ational pride, and only after the thorough and detailed study can it be realized that the China Civil Code becomes a milestone in the 21st Century从一位老妇人的回眸一笑和优雅的挥手之间,米兰•昆德拉发现了“充满魅力”的东西,观察到“我们身上有一部分东西始终生活在时间之外”;即使青春已逝、岁月不再,我们却依然会沉迷于“那种不从属于时间的魅力”之中。
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易继明

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财产权的三维价值结构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易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6-3-11内容提要:拥有财产让人感到幸福,是因为早期土地所有权"地域主权"的观念有效地抵制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同时也得益于近代财产权理论为之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对财产权利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削弱了财产权观念中抵制公权力的力量,也使得人们对财产产生罪恶感。
现代财产权理论重塑了财产权的古典价值,形成了财产权"拥有"、"获取"和"利用"三位一体的价值结构,并在从"拥有财产"到"利用财产"的转换中,发现了私权与公共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也扩大了财产之于人生幸福的意义。
关键词:财产;拥有;获取;利用;意识形态;幸福感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从规范的语法意义上讲,这一表达是不准确的。
因为财产是一种可以被叫做"物"的东西,属于客体范畴,而幸福则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
客体自然不可能等同于主体的主观感受,怎么能说"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呢?说句实在话,我最初的意思是想说,拥有财产本身就让人感到某种幸福。
这种朴实的情感,深刻地嵌入人类心灵的深处,也体现在无数具体的表象之中。
博丹(Jean Bodin,1530-1596年)将国家定义为由多数家族成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一个团体;这个团体拥有最高权力(a sovereign power),并为理性(reason)所支配。
为了排除罗马教皇和封建势力的干预,他将"最高权力"和"理性"作为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支持博丹这一理论的,是罗马法中关于国家管理权也不得进入私人住宅的原则。
这种逻辑推论,有些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国"的理论。
由于"家庭"、"家族"及"宗族"是国家的基础,因而,宗法社会治理模式中,家庭伦理、家族治理便受到较大的重视,甚至衍生出许多皇权政治的理论基础。
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法学与法制建设】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100732)摘要:科技发展对传统法律的影响,是近年来西方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中国大陆部门法学科体系肢解了科技法学的研究,但我们却无法回避科技进步对法律带来的挑战。
抛开科技法是否能够成为专门的部门法之类的讨论,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科技法学研究对象包括三类法律规范:专门性的科技基本法、科技单行法和附属性科技法律。
这些科技立法,也引发了传统法律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1)行政权进一步扩张,传统法治原则衰落;(2)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私权与公共目标在基本价值层面趋向同构;(3)成文法成为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改革的主要形式,传统法律进化模式被改变。
科技法学应该抛弃部门法概念体系,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变迁;科技法;新学科中图分类号:DF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3)12-0088-07收稿日期:2013-09-16作者简介:易继明(1968-),湖北公安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财产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等。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3年12月(第12期,总第200期)Dec.,2013(No.12,General No.200)作为一名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科技法学方向毕业的博士,罗胜华副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出版之际,对“作为理念型的科技法学”发表了一通感想。
他认为,科技法学是“科技活动的守望者”,是“社会变迁的思考者”,是“法学研究的拓疆者”,是“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者”。
[1](P378-380)他提出“科技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之后,他自己又饱含情感地写道:“科技法学,作为一个默默的守望者、一个永不停息的思考者、一个奋斗不止的开拓者、一个无私的革命者,或许它的命运不会辉煌,或许它的命运注定了如同夸父、格瓦拉一般悲壮,但是在人类科技进步过程中,在法学发展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缺少它,更不能失去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_易继明

DOI:10.14111/ki.zgfx.2013.04.008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易继明*
内容提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 。 在知识学上,
费希特的行为哲学构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尤其在英美法系 上, 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 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 。目前, 知识产权滥用 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 、 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类型; 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 及判断, 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 而各有不同。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的具体分析与判断, 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 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 ( 1 ) 行为本身的违 法性判断; ( 2 ) 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 。 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 既要关注私法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 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为哲学 知识产权 不洁之手 反垄断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以下简称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解18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易继明-物权法

致谢
谢谢大家!
◆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启动
2、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梁慧星和郑成思的论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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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3、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
◆ 巩献田的公开信 ——社会广泛关注,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的动议被搁置
◆ 2005年10月开始的争论使得物权法立法成为海内外关注焦点
地役权、其他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占有
三 中国物权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9、物权法制定的缺憾
◆关于“物”的范围 ——物,不应仅以无体物为限 ◆关于物权种类 ——如典权、居住权等权利设置问题 ◆关于登记制度建立问题
——现实中多个不动产登记机构各自为政
◆关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如认为“权属不清的财产属于国家 ”
6、物权法的功能
◆ 明确物的归属 ——定分止争以界定权属消弭纷争 ◆ 发挥物的效用 ——物尽其用
7、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 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8、物权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
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主讲人:易继明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时 间:2007年10月23日
目录
一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1、中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制定 2、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3、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 4、物权法制定的重大意义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易继明 初 萌内容提要:从WIPO和WTO两大框架体系向FTA的平台转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后TRIPS时代。
后TRIPS时代与FTA相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领域“南北对抗”以及赶超型发展战略成为一种新常态。
为适应后TRIPS时代,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一方面提升本国制度的适应性和执法水平,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南南合作”的基点,提升国际话语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以CPTPP为标杆,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机制;二是抓住美国退出的窗口期,尽快启动加入CPTPP谈判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国际认同度;四是学会平台转换,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均衡发展。
关 键 词:后TRIPS时代 TPP CPTPP 知识产权 南北矛盾 平台转换 国际战略 Abstract: The forum shifting from WIPO, WTO to FTA ushers in post-TRIPS era. Post-TRIPS FTAs are characterized by high standards and high-level openness, and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trend of "north-south confrontation" and "catch-up strategy" has become a new normal.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post-TRIPS era, China should enhanc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a strategic level. We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adaptability of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s and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grasp the opportunity of south-south cooperation. To be specific: first, take CPTPP as the benchmark, improve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s and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second, seize the window period within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is withdrawn and start negotiation process for joining CPTPP as soon as possible; third, initiate sharing of experience with foreign countries, in order to enhance ou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urth, timely shift forum, and facilitate a balance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Key Words: post-TRIPS era; TPP; CPTPP;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rth-south confrontation; forum shifting; international strategy一、引言:从TRIPS时代到后TRIPS时代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导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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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行简单的总结。 3.育明教育答题示范 例如:简析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绩效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定义。 第二,区别 第三,联系 第四,总结。 4.危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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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4 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 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 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 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 10 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 35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有 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 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 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 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 36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 73 条第 l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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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
研究员,民商法学
教育背景 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0),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9)、法学博士(2002) 工作经历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2-2006)、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兼任院长 (2006—2010)、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2006)等。2011 年起,北京大 学法学院任教。 研究领域 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法理学等 科研成果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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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专著,2003)、《合同法理论》(译著,2004)、《技术理性、社会发 展与自由》(专著,2005)、《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译著,2009)等。 主要学术论文(按发表顺序由近而远): “财产权的三维价值”,《法学研究》2011 年第 4 期。 “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环球法律评论》2011 年第 3 期。 “当代法学的历史使命”,《法律科学》2011 年第 1 期。 “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 年第 1 期。 “跛了脚的‘法治’――与夏勇教授商榷”,《法律科学》2006 年第 2 期。 “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的定义”,《法学》2005 年第 9 期。 “论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中国法学》2004 年第 5 期。 “民法之学:关于权利的学问”,《法学》2004 年第 4 期。 “认真地对待学者――闲话学者与最近的民法草案”,《法学》2003 年第 5 期。 “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中外法学》2002 年第 4 期。 “知识经济时代民法的变迁”,《法学》2001 年第 8 期;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法商研究》2001 年第 4 期。 “论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特征”,《比较法研究》2001 年第 3 期。 “物权保全请求权”,《政法论坛》2001 年第 2 期。 “ 论 我 国 高 技 术 产 业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中 国 法 学 》 2000 年 第 5 期 。 英 文 简 版 : “IntellectualProperty,China’sHigh-techEnterprises”,ChinaLegalScience,87-92(2001). “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 年第 3 期。 “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00 年第 3 期。 “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形成的贡献”,《中外法学》1999 年第 6 期。 “《格尔蒂法典》与大陆法私法的源流”,《外国法译评》1999 年第 1 期。 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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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民法学科著作类)一等奖(2005)。 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08)。 主持完成的课题“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08MZACR001-0905)获得民政部 “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一等奖(2009)。 主持完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战略研究之“未来 20 年我国科技法 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课题,并执笔“科技发展法制与政策研究”专题组之征求意见稿,获得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重要贡献奖(2004)。 论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获得武汉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 其他事项 主编《私法》;2007 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07-0337);兼任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第十届政协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