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种子行业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企业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生产基地种植基础种子,并遵循生产技术规范,确保种子质量。
2.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检测档案,保留种子样品和生产数据至少5年以上。
3.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种子进行套袋、标识,确保种子真实性和品质。
4.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
5. 种子企业应当制定种子质量控制方案,并建立质量跟踪体系,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种子包装和储存措施,保障种子质量和保存期限。
7.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解答种子种植和管理问题。
8.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生产质量评审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质量水平。
三、种子质量检测1.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2.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先进设备。
3.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和保密处理。
5.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
6.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测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标准,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8.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评价机制,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合理。
四、种子销售管理1.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
2.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销售制度和网络,确保种子供应充足和质量有保障。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并遵守合理价位的原则。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注重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品种质量和产量。
第五条国家应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具备种子生产资质和相关技术人员,并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遵循种子生产规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确保品种的纯度和稳定性。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和维护。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合法注册并具备经营资质,确保种子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标准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提供及时、便捷的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向购买种子的农民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提高种植效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遵守种子使用规程,确保种子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采取科学的播种方式,保证种子的良好播种环境。
第十八条种子使用单位应合理施肥、浇水和防治病虫害,确保良好的生长条件。
第十九条种子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调整种植措施,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种子使用单位应保护种子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种子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

种子法规定种子法是指一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旨在规定种子的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等事项,以保障种子的合法合规运作,促进农业的发展。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农产品的品质、产量以及农民收入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种子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首先要对种子的生产进行合法合规的规定。
合法的种子生产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种子育种、培育和繁殖方式,保证种子的品质和纯度。
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认证和监管,对于违规生产的种子进行处罚并予以淘汰。
此外,种子法还要规定种子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种子的来源和生产情况,提高消费者对种子的信任度。
种子法还需要对种子的销售进行规范。
首先,要明确种子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对种子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种子的流通和销售。
其次,要规定种子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和程序,明确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种子销售者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其诚信经营和服务能力,为种子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买体验。
种子法还要对种子的质量进行规定。
对于种子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检测标准要进行明确和统一。
要建立健全的种子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种子质量的抽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同时,要规定对于不合格种子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种子法还要关注种子的安全问题。
要对种子的生物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管,防止传播有害生物和病原体,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要规定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加强对种子的追踪和监管,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总之,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种子法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坚持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质量安全的原则,保障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公正和顺畅,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种子法律法规

种子法律法规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和农作物的原料,起着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农作物品种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本的目的本旨在全面介绍种子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细化解读,为相关从业人员、农民以及立法机关提供参考。
1.3 种子的定义根据《种子法》,种子是指经过加工、选育或者其他方法哺育、取得的具有繁殖、繁育农作物的功能的种植材料。
1.4 种子的分类种子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包括植物分类、用途分类等。
根据《种子法》,种子可分为普通种子和优质种子。
第二章种子的生产和销售2.1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相关法规明确了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机制。
2.2 种子质量监督对于种子的质量,国家设立了监督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种子的质量监督涉及到种子的纯度、杂质、萌发力等方面。
2.3 种子标识与包装种子包装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种子品种、产地、纯度等。
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4 种子销售种子销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家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过程中不能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章种子产权保护3.1 种子权益保护国家对种子的产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种子生产、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的。
3.2 品种保护权对于新品种的哺育者,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权。
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和审批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3.3 种子交易合同种子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交易方的资质、交货时间、品种等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种子生产许可证样本2. 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手册3. 种子销售许可证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种子法:种子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2. 品种保护权:对新品种的哺育者所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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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除应具备《种子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如下要求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
资金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 上•(;2)有种子晒场500m2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第二节 品种准入
•一. 植物新品种审定与登记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 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由相应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农作物范围为稻、小麦、玉 米、棉花和大豆5种作物,农业部又增加油菜和马铃薯2种作物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再确定1-2种农 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应大于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 规定于播种前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常规品种的品系种子 质量要符合原种标准,杂交组合的种子质量要达 到一级标准
•每个品种在审定前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统一组织的 在同一生态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 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强制性审定,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 种可自愿申请参加审定,也可以不参加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就是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和生产试验的结果 ,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系)科学、公正、及时地 进行审查、定名的过程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意义:
•可以加强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广 良种,加强育种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避免盲目引种和不良播 种材料的扩散,是实现生产用种良种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 合理使用优良品种的必要措施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是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 ,由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具体负责,组织跨省进 行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品种区域试验是在省级农作物品 种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 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站(局)的品种管理科或良种繁育科具 体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 品种区域性试验
•品种区域化试验是由有关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在一定的 自然区域内(全国或本省范围)的多点、多年的品种比较 试验,也是新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的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主要依据
•1. 区域试验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两级区域试验制度
•(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 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二.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1.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2.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有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 证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 的要求如下:
•市、县级一般不单独组织区域试验
•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 本省的区域试验结果推荐产生并统一向国家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中心良种繁育处提出申请
•参加省级区域试验的品种,一般由各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 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种子管理站(局)的品种管 理科或良种管理科申报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系),必须有两年以上育种单 位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性状表现稳定,比对照品种增产 显著,达到10%以上,或抗性强,品质优良,或在成熟期 等方面具有特殊优良性状
•(1)申请注资金3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 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 员•;(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 子产业政策外,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 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 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 管理水平,有良好的信誉 •(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 种子技术和设备
•5.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
证 •三.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
•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 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 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2020年6月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种子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 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 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 争•企业要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业,首先要获得种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