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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平板电脑、智能手表之类的,价值老多钱了。

甲公司呢,很聪明,和保险公司乙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的是一切险,想着这下可万无一失了。

这船就从国外的港口出发,在海上漂啊漂。

结果呢,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那海浪就跟疯了似的往船上扑。

船在风暴里晃得像个醉汉,好多货物就开始在船舱里撞来撞去,那些电子产品可娇贵了,好多都被撞坏了。

等船到了目的港,甲公司一检查货物,心都凉了半截。

然后就去找保险公司乙理赔。

乙公司刚开始还不太乐意呢,他们就开始调查。

调查发现,确实是在运输途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风暴,而且合同里签的一切险是包含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坏的。

这时候乙公司就没话说了,按照合同规定给甲公司赔了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真的很重要,就像给货物穿上了一层保护罩。

不管海上有多危险,只要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得承担责任,可不能耍赖。

还有一个案例呢。

丙公司运了一船新鲜的水果,也是和保险公司丁签了保险合同,保的是水渍险。

这船航行的时候呢,不知道怎么的,船上的制冷设备突然坏了。

水果啊,在那种高温下,很快就开始腐烂变质。

丙公司去找丁公司理赔,丁公司却说:“咱这水渍险啊,主要是保那些因为海水啊、淡水啊浸湿导致的货物损失,你这制冷设备坏了可不是我们保的范围。

”丙公司就不服气了,觉得都是在运输途中出的问题,为啥不赔。

但是仔细一看合同,还真像丁公司说的那样。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那些做海上运输生意的,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以为能赔,结果保险公司不认账,那就亏大了。

你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英国的贸易公司,就叫它ABC贸易公司吧。

这个ABC公司呢,从遥远的亚洲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之类的,打算在英国市场大赚一笔。

ABC公司很聪明,它在这批货物装船运往英国之前,就跟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叫DEF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里面规定了各种条款,像什么自然灾害啦、海上意外事故啦,要是货物出了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就得赔偿。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BC公司的人去接收货物的时候,一看就傻了眼。

这么多损坏的电子产品,这可咋整啊?于是,ABC公司就想起了他们和DEF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就赶紧找保险公司索赔。

DEF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就开始调查了。

他们派出了一个调查员,这个调查员可严格了。

他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查了个遍,还查看了船上的航海日志,找船员问了当时暴风雨的情况。

调查员发现,这场暴风雨确实属于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但是呢,保险公司这边也有点小纠结。

因为他们发现ABC公司在包装这些电子产品的时候,好像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那种超级安全的包装方法来包装。

保险公司就想啊,要是你包装得好一点,说不定货物就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呢。

ABC公司就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说:“我们也不知道会遇到这么大的暴风雨啊,而且我们的包装也是按照我们平时的经验来做的,也没有很马虎啊。

”这两边就开始有点小争执了。

不过呢,最后法院介入了这个事情。

法院看了保险合同,又听了两边的说法。

法院觉得,虽然ABC公司的包装可能不是完美的,但是这场暴风雨才是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包装有点小瑕疵就不赔偿。

所以呢,最后法院判定DEF保险公司得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ABC公司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金额啊,就是根据那些损坏的电子产品的价值来计算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很重要。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要选好保险公司,签好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呢,合同条款要写得清清楚楚,调查事情也要公平公正。

海商法案例分析.doc

海商法案例分析.doc

1.“德跃”轮保险纠纷案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

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

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零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时止,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

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

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承保条件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但保险公司没有作出答复,亦没有出具相应的批单。

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无加付保费。

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责任范围项下一切险一栏中规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另外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

6月7日2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

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航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船舶、货物以及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在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航运保险领域,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保险责任范围的模糊性以及保险纠纷的多样性,时常出现保险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航运保险法律案例,探讨航运保险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船舶全损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1)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船舶沉没属于保险事故。

然而,被告认为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船舶沉没的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恶劣天气。

虽然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但恶劣天气是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因此,船舶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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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好运来贸易公司,他们从A国买了一大批超级贵的电子设备,准备运到B国去大赚一笔。

然后呢,就找了个叫乘风破浪航运公司的来运这批货。

好运来贸易公司很聪明啊,他们花了不少钱向安心保险公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想着这下就万无一失啦。

结果呢,这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

那海浪大得就像山一样,感觉能把船给吞了。

船虽然拼命抵抗,但还是有一部分货物被海水给泡坏了。

等船到了B国,好运来贸易公司就赶紧去找安心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险公司呢,一开始有点不太乐意,就派人去调查。

调查的人发现,乘风破浪航运公司在装货的时候,没有按照标准的安全程序来,有些货物的堆放位置不太对,这可能也导致了货物在暴风雨中更容易受损。

好运来贸易公司就很生气,说:“我买了你们保险,你们就得赔!”安心保险公司就说:“可是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啊。

”这就有点扯皮啦。

最后呢,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说,虽然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但海上的暴风雨才是直接导致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而且好运来贸易公司已经买了保险合同,安心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来赔偿。

不过呢,因为航运公司也有过错,所以法院也判航运公司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如赔偿好运来贸易公司一些额外的损失,像货物延误造成的一些费用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能保障大家的利益,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方都得按照规矩来做事才行。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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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案例分析练习
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
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运公司以该船已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共损分摊额。

请分析本次事故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3、 12月,xxx某油脂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SKY”船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xxx新沙港。

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保额为2750416美元。

1月2日,货物到港后发现短少三件。

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船舶曾遇到九级以上大风,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那部分货物灭失。

根据提单条款规定,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xxx某海运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船条件租入“潍洋”轮。

该公司为轮船购买了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万美元。

7月22日,该船装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留船舶,要求赔付码头损失。

据调查得知该船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能发现的。

海运公司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船舶损失和赔付韩国港口的费用,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无保险利益和不属保险
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请对此案进行理赔分析。

5、某年某海运公司将所属“春风”轮以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为证)船舶保险。

投保当年6月18日,该船从某港口空放定海航行途中遇雾,在某市沿海水域与一外国船籍xxx某公司的万吨级位的“鑫源”轮相撞,“春风”轮当即沉没,6名海员死亡。

经某市海监局调查,沉船处海水深达50多米,已无打捞价值,应推定全损,“鑫源”轮也遭受损伤。

海运公司向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审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确定“春风”轮船舶损失为900万元,并依法判决如下:原告承担35%的责任,被告承担65%的责任。

假定避开碰撞责任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春风”轮依法院判决获得“鑫源”轮65%即585万元的损失赔偿后再给予赔偿?如果赔偿,如何赔偿?
6、“xxx”轮1987年12月在xxx港五区装货,其中第三舱第二层装435桶水银,底舱装1600吨大米。

1988年3月在格但斯克卸水银时,发现一桶水银漏空,少量水银从甲板上延伸至底舱口,船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水银渗入底舱大米袋上。

卸货后,在波兰某一销售市场发现该批大米已被水银污染,收货人要求赔偿损失300余万美元。

“xxx”轮如果参加了保赔协会,该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补充资料
“南宝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案情]
原告:x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人亚公司(PEOPLEASIA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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