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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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简罚字〔〕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经查,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
2. 。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X局或
者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地点:该店(企业)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
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
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归档。

】。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19〕31号当事人:XX市XX区XX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MKH5H23住所(住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经营者:XX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78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9年11月6日来到当事人位于XX市XX区XX学院XX校区食堂及后勤服务中心1楼,店招牌为“航天超市”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门右侧墙角处收银台上有3瓶风油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产品批号:170706,生产日期:2017/07/20,有效期至2019/07/19)与其他食品摆放一起销售。

查当事人仓库未见有上述药品库存。

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风油精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凭证,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上述风油精采取了先行保存证据措施,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XX开展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风油精(产品批号:170706)共10盒,购进单价为2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了5盒,自用2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25.00元,获得收入12.50元,当事人在2019年7月19日后(即该风油精超过有效期后)销售了1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尚有3瓶在售,因此销售超过有效期风油精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的收入12.50元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 经营者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情况属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事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实,针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我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事实及依据(一)事实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第10条第1款,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罚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对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对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对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

2.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决定。

三、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一份)。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行政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一部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相关事项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② 对成都市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② 对成都市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日从 A公 司购进 “ 大宝 S D蜜 10 ”0 0 O 0 ML 4 0 0瓶
( 货单价 6 进 . 8元/ ,共 计货款 2 2 0 瓶 7 0 0元 )并 , 将上述 商品分配到成都 、 自贡、 泸州地区的 1 3家 分店 进行销售 , 销售均价 为 7 8 17元/ 。至 . 67 7 瓶 本 局 调 查 时 止 ,共 计 销 售 13 7瓶 ,销 货 款 74
物、 古董) 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 可的合法 、 项 目。( 编者注 : 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 0 9年 1 O月 2 2日, 根据 “ 宝 ” 大 商标 注 册 在 。 A公司没有按当 事人的规定提供“ 大宝” 商标
人北 京大宝 化妆 品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大宝公 注册证确认文件 。当事人虽称看 到过“ 大宝 S D O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 叁仟万元 ; 实收资本 :人 民币) ( 叁仟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
15 6 . ;损耗 19 3 068元 7 6瓶 ;库 存 及 下架 召 回
2 8 7 。当事人确认 已销售的 13 7 商品与 05 瓶 74 瓶
经营 范 围: 销售 : ・ 、 百货 日用 杂品 ( 不合 烟花 爆竹 ) 、五金交 电 、化工 原料 及产品 ( 不合危 险
品)建筑装饰材 料、 、 电气机械 、 电子产品 、 通讯器 材( 不舍 无线 电发射设备 ) 工艺美术 品( 、 不合 文
库存及 下架召 回的 2 8 7瓶 商品为 同期购 进相 05
同批次商品 。
调查 证明 , A公 司提供给 当事人 的相关资料 中, 所谓 “ 大宝公 司” 授权 书》 虚假 ; 提供 绵 《 为 所 阳 B 日化商 贸公 司 出具 的“ 明 ” 证 资料 为虚假 ; 所 谓供货商 “ 阻 B 日化商贸公 司 ”根本 不存 绵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① 对谢xx侵犯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处罚决定 四川

四川省工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登① 对谢xx侵犯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处罚决定 四川
20 04年 ,当事人谢 ××在成 都西南食 品城
托加 工合 同 , 该合 同就 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 、 品 产
的类 别 ( 分牛 肉干和牛 肉粒 , 中牛 肉干规格 有 其
成立 了成都市 武侯 区 A食 品配送 中心 ,性质 为
个体经 营 , 从事 食 品批发 和零售 ,0 0年 5月 西 21
21 0 0年 3月 2 5日起 , 成都 C食 品有限公 司 开始 向 当事 人谢 ××提供 “ 好安逸 ” 牛 肉系列 牦
产 品加工成 品 , 随后 , 当事人谢 ××在 其成都 市
列产 品外包装及包装箱进行设计 、管理和 印刷 ,
该系列 牛 肉产 品包 装装 潢 设计采用 了与 四川 张 武侯 区 A食品 配送 中心对上述 牛 肉系列产 品进
仍 然经常被 加以应用 , 以达 到 “ 规范美 、 庄严美 、
庭 的情 况多有发生 。
四是做到繁简得 当。 必须是在彻底吃透案情 , 完全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 ,针对案件的焦点问 题进行简炼概括。其优点是可以使得关键性表述 较为集中, 从而能够强有力地发挥其认知功能 , 强
化 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程度 。简炼概括仅适用 于 当事人及公众能够理解处罚决定 的事实依据和 法 律依据 不致产 生疑惑 不解并 质疑正 当性 的情 况, 而对分歧争议较大的案件 , 仍应详加论证 。
21 0o年 6月 , 为增加产 品品种 , 当事人 谢 × 格等情况 ;
事人谢 ××提供包装 袋及包 装箱 ,四川 阆 中 D 代表人 肖××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 , 份 2 O 风 干牦 牛 肉 3 2g 0箱 ,于 2 l O O年 7月 3 日、 2l OO年 8 4日分两次 发送 到成 都市 武侯区 A 月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规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一种行政文书,对符合处罚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决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经查证,被处罚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XXXXX法律法规:详细描述被处罚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内容,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2.涉嫌欺诈消费者:清楚阐述被处罚方涉嫌的欺诈行为情况,包括欺骗手段、欺骗对象,以及所涉及的经济损失。

3.严重偷税漏税:具体说明被处罚方的偷税漏税行为,包括金额数额、漏税手段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严重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罚法》第XX条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被处罚方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罚款金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罚款金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3.被处罚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欺骗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向受骗消费者公开道歉。

4.被处罚方应补缴相应的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处罚决定履行方式1.被处罚方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本处罚决定,并提交书面报告。

2.被处罚方履行处罚决定所涉及的款项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3.若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范文

跪求一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购进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册商标,进价:120元/件、销售价:1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处字[××××]第×号正文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行文结构要严谨,用词及标点符号要准确无误。

不用“可以”、“能够”类的不确定的词语。

第一部分:行为主体基本情况分当事人的身份和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两个方面。

范文:(一)当事人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表述为: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籍贯,身份证号;经济性质,字号名称,注册号,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有效期限。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表述为:当事人:单位全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注册号。

(三)当事人是其他组织(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的,表述为: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示标注规定》)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加以摘要表述,两者对比,一目了然。

(特别提示:个案有个案的特点,不能千篇一律。

重要的是一定要对比表述清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与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者对比,违法行为一望而知。

)范文: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处分别以进价7.00元/只、12.00元/只购进只标注有商品名称的亿本轴承20只、“鸿森”牌阀门9只,两种产品分别以9.00元/只、15.00元/只在其门市部与其他商品待售2个月有余。

截至××××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还未售出,未获得非法所得。

涉案金额315.00元。

该两种商品的包装物、标帖及产品半身,只标注商品名称,无其他标注内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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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宅:xx县洵口镇政府院内;注册号:36102222000xx22;负责人姓名:陈小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此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7年3月5日);注册资本:零万元;实收资本:零万元;成立日期: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营期限: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至长期;邮编:344600。

联系电话:xx707043316。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觉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20xx年11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要求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前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办案机构于20xx年2月18日报县局经批准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08年至20xx年未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也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开业的情况下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觉了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的事实。

20xx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限定的时刻内仍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11月18日对《限期年检通知书》的签收人进行了询咨询,得知该企业多年未经营,负责人也未到过原经营场所,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住宅和工商局公示栏张贴了限期年检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在限定年检的时刻内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办理20xx年度年检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差不多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2、负责人陈小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小泉差不多身份;3、媒体广告公布证明一份,证明已通知各企业参加20xx年度年检。

4、限期年检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参加年检的事实;5、限期年检公告照片一张及邮寄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履行了告知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于20xx年2月26日在xx县工商局公告栏和xx县工商局网站公告了吊销多年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凉爽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能够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能够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对我局立案调查后,又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情节专门严峻,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逾期仍不同意年度检验且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从重处罚。

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2006年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方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同意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同意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工商行政治理二Ox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郑通文(市北区九龙医院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住宅: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经营范围:综合医院(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09-24)。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登记机关: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

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于20xx年8月起在网站(网址:,备案号:鲁ICP备09100795号)公布广告称青岛九龙医院是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举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内容。

当事人的广告是其自行设计、制作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未发觉当事人给权利人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要紧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托付授权的事实;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页广告复印件,证明其在网站上公布广告的事实;第四组:对当事人的询咨询笔录,证明公布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差不多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xx年8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青工商经听告字〔20xx〕第008号),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凉爽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凉爽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老实未来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讲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在网站上公布广告自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举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广告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阻碍,能够依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青岛福州北路支行(银行地址:宁夏路206-5号,账户:青岛市财政局,账号:380302104922378)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能够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复议,也能够在3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九月九日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20xx年10月16日,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本局对从设立之日起到20xx年度止,连续二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检的个体工商户,已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告栏内公示,至20xx年xx月22日止有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按规定年检,于20xx年2月2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系经我局登记成立。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刻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本局于20xx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在长沙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内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仍未在20xx年xx月16日前到我局所辖工商所进行年度审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个体户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刻、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证据二:办事处村、镇、居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下落不明;证据三:个体工商户监管巡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也未按规定年检;证据四:长沙工商红盾网、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证明本局已对未年检个体工商户进行限期责令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的行为。

20xx年3月xx日,本局依法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开工商公听字第[20xx]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吊销。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吊销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能够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截了当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治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方法》予以公开。

附件:开福分局个体户吊销名单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开福分局20x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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