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

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本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为业主提供各项物业服务,在维护小区安全,清洁和卫生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尽职履责,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利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要遵守小区规章制度。
业主还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保障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卫生。
三、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强调要加强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比如电梯、卫生间和绿化等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同时,还要确保收费透明,明确收费区间和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无明显服务项目的费用。
总之,《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物业管理领域将步入更加规范和合理的新时代,为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也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新民法典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打造和谐的小区环境。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并组织停车管理。
4. 组织及时排查和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5. 组织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工作。
6. 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
7. 提供住户的日常咨询和服务。
8.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1.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 投诉处理机制。
3. 业主大会制度。
4. 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5. 业主权益保障制度。
6.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2. 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 提出物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1. 按时交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审核。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3. 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示于业主区域。
1. 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4.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5. 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
3. 方式投诉。
4. 电子邮件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核心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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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范围 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2)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理解
➢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专有权、私有权” ➢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因这种共有为
以上事项必须达到双过半、双过2/3
物业法律法规完整(1)
5、关于住改商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 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规定,首先“住宅”不得改“商” 其次住宅改商需经过行政许可和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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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 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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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规的定义: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 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治安处罚条例、专 利代理条例等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的业主代表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https://img.taocdn.com/s3/m/1616304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7b.png)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动产,对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或个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并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规定的培训。
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和更新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清理、消毒和垃圾清运工作,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物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物业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组成,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服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区的民主自治原则,听取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社区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物业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提升社区居住环境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绿化和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保障社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便利服务,包括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快递服务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以及居民住房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人根据所占份额共同承担,具体由物业所有人大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者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带养护费、安全管理费、便利服务费、文化活动费、维修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者应及时向物业所有人公布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接受物业所有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合理适度,物业管理者不得随意增加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规定一、引言本文档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列举了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供业主和物业公司参考、遵守和执行。
二、物业管理法规1.《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3.《物业管理办法》三、物业管理合同法律规定1.合同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收费标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事项。
2.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运行。
(2)小区环境的保洁、绿化、照明等。
(3)小区安全管理。
(4)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协助等。
3.服务质量要求物业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质量要求:(1)服务态度热情、专业,业主服务响应及时。
(2)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到位。
(3)小区环境应当清洁卫生、绿化有序、整洁美观。
(4)小区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全面、周到,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4.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明确,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5.终止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各方当事人可以续签或者解除。
如业主解除合同时不按合同约定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有关费用。
四、附件列表1.物业服务合同模板2.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模板3.物业服务企业保单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指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服务中心。
2.《物业管理条例》:以物业管理为对象,管理各类不动产的经济活动行为。
3.《物业管理办法》:为确保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有序开展,强化监管,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文中的「办法」专指《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
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合同纠纷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启动仲裁程序。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一)2024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一)引言概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和商业物业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要求物业服务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公开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公开,使业主了解管理情况。
3. 透明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对费用收取和使用进行公开和透明的管理。
4. 自愿性原则:要求物业服务对象自由选择和退出物业管理服务。
5. 合法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1. 物业公司责任:a) 维护、修缮、保养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
b) 组织落实小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安全。
c) 提供日常物业服务,如保洁、绿化养护等。
d)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e) 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 业主责任:a) 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扰乱社区生活。
b) 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权益。
c) 合理利用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不损坏破坏。
d) 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三、物业管理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项目与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确立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
2. 物业费用的支付方式:规定物业费用支付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3. 物业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物业公司需建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
四、小区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的设置:明确小区安全设施建设和配备标准,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小区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
3.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要求物业公司定期检查和排除小区安全隐患。
五、物业服务的监督与投诉处理1.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鼓励业主成立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并公布评估结果。
3. 投诉处理机制:确立物业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回应、解决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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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
•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
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 解读5、拖欠物业费受制约
•
条例规定: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拖欠
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
律的监督。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三节 物权法
•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
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最
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二
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4、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 •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 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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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 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的比例分摊。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
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
• 保修期限: •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三节 物权法
• 4、《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的权力及义务
•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 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 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
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
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
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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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 解读1、 明确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 •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
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 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 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 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十二、地区法规 • 1、关于印发《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6月3日) • 2、廊坊市房管局开发办关于对市区住宅维修 基金实施统一归集的通知(廊房[2005]168号 ) • 3、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01日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 •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 •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 间、厨房间; •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 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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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
• 2、物权法的核心内容 •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
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具 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 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 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 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 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 涉及物业服务主要条款:第六章 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至第83条)
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的用途; •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 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 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 条例提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 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 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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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建设部“发改 价检[2004]1428号”文件,2004年7月19 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3〕1864号”文件,2003年11月13 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二节 物业管理条例
• 解读3、合同中明示服务内容
•
《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
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
•
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确
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
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
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
理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 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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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
• 1、《物权法》编制过程 • 《物权法》共5编247条,这部法律从
酝酿到出台,共经历了14年。早在1993年, 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 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 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ຫໍສະໝຸດ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关于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08 年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 元/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平方米的 标准进行缴纳。
•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
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
办法执行。
•
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广大群众的
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
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
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三节 物权法
• 3、《物权法》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
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 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 知》 建质〔2008〕133号
•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
•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 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 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
•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2、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并于2008
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交存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 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1)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主要法规介绍
•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 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
•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 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