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四论述题必背法律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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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_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_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2008-2011司法考试天下考资第一负责任的司考课件站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必背法律格言197条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论述题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大地提高论文的说服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1、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程序正当原则。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利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强调法律至上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事权利。

——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刑罚公开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律至上6、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当原则,阳光下的行政。

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司法独立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权利必须被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的可诉性。

9、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缩小行政权力。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法是良法,法都要遵守。

1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

即法律必有漏洞。

——法的局限性。

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

1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的重要性。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正当原则。

13、认真地对待权利。

——权利保障。

15、法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正义价值。

司法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司考生们不要紧张,不要恢心,要找到好的方法,继续努力。

帮助我司法考试论述题得高分的法律格言,希望对其他司考生们也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模板2011-1-27 9:2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是令很多考生感到头疼的一种题型,每年考的最多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概念。

2012司考论述题必备:法律谚语集锦

2012司考论述题必备:法律谚语集锦

2012司考论述题必备:法律谚语集锦1.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4.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5.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7.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8.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9.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1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11.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13.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14.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15.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16.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17.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18.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19.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20.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1.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22.没有法律救济,就没有权利。

23.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4.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2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法律格言及案例(3篇)

法律格言及案例(3篇)

第1篇一、法律格言1.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马克思3.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习近平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5.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古罗马法谚6. 法律是自由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康德7. 法律不明确,即无法律。

——英国法谚8.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美国法谚9. 法律是生活的准则,法律是生活的保障。

——黑格尔10. 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马克思二、案例1. 案例一:陈某某受贿案案情简介:陈某某,某市水利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分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案例二: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分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3. 案例三:王某离婚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王某以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制定良法,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对于施政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曾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领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效率影响司法形象。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2011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2011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经典法律格言必备73条

经典法律格言必备73条

论述题不得不背诵的七十三个法律格言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过往就是法律。

2.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力。

3.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4.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

5.为了不使刑罚称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即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6.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7.无保障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8.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9.行政权利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1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3.法律必有漏洞。

14.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15.认真的对待权利。

1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17.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18.法律是一切人类聪明智慧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1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20.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21.法律不能人人使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2.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23.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2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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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法律敎育网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
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权利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法律敎育网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

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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