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合集下载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

44
省级预留20%后扶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计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财农〔2008〕576号)第六条。 划审批 全省所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计划、安 排与管理 省级水库移民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及指 导全省各级移民信息化建设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 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关于加强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地方配套建设的通知》(移政法〔2011〕46号)第一条。 2.《关于印发水库移民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移政法〔2012〕21号)第五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8
29 30
31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第 13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32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级或以下等级评审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第二十四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第二 条。 2.《印发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办人事〔2010〕20号)第一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第五 款第二项。 2.《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国函〔2011〕69号)。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2.《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第十八条。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第十五条。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强化监管责任,现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贯穿于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事关移民切身利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省在建水库工程多,移民安置任务重,涉及的资金量大,但在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执行不够严肃、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支付及核算不够规范、资金使用不够透明、财务档案及合同管理不够完备、监督管理比较薄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新建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范围、补偿补助标准和移民安置实施政策措施、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实施工作都要以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标准、任务、方案等重要内容。

项目业主要与承担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移民安置目标任务、进度要求、移民安置资金总量及资金拨付方式等相关内容,确保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有据可依。

每年十一月底前,项目业主应依据规划和工作实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计划管理。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听取群众意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护档案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一)按照工程阶段的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分为前期规划阶段、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行维护阶段。

(二)前期规划阶段的档案包括工程论证报告、勘测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三)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的档案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方案等。

(四)工程建设阶段的档案包括工程变更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等。

(五)运行维护阶段的档案包括设备管理记录、维修保养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

(六)各阶段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标识、存储和归档。

三、档案的保存期限与处理(一)各阶段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保存期满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或者移交至档案库进行长期保存。

(三)档案销毁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

(四)档案移交至档案库时,应当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并由移交方和接收方签署确认。

四、档案的利用与保护(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和利用档案。

(二)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档案。

(三)对涉密档案的保护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涉密档案。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附件:附件1:档案移交登记表附件2:档案销毁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涉密档案: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

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指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各项档案管理规定。

4、档案库:指专门用于存储、保管档案的场所。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档办发〔2012〕4号
36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7号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3〕5号
3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4〕6号
3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档发〔2016〕13号
47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发〔2016〕15号
4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档发〔2017〕2号
4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7〕2号
5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10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档办字〔1995〕5号
11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12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54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9号
55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10号
5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号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水利水电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包括档案库房、档案柜、档案盒等,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档案培训和考核,提升档案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采集第九条档案采集是指对水利水电工程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组卷的过程。

第十条档案采集应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一条档案采集应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等。

第十二条档案采集应使用专用的档案采集工具和设备,避免造成档案损坏或遗失。

第四章档案整理第十三条档案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水利水电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编目、编排的过程。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应根据档案的种类、内容、形式等特点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统一的档案编码规则进行,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档案整理应使用酸性纸张和酸性胶水等对档案进行酸碱中和处理,延长档案的保存期。

第五章档案保管第十七条档案保管是指对归档、整理好的水利水电工程档案进行存放和管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等条件良好的场所进行,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性。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应制定档案借阅和使用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外借和复制。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档案的整理、收集、利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的归属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归属于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文件要求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等。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的分类、编目和送存。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可以用于:工程运维、安全监测、科研研究等方面的需要。

使用档案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档案的保护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实施多层级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

对于重要档案,应实施定期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七章档案的借阅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借阅,但需提供合理的借阅理由,并经相关单位的批准。

第八章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在销毁前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保留相关备案审批文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档案:指各类文书、文字资料、图书、图片、影视资料等记录载体,以及档案化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等。

⒉归属:指档案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⒊收集:指将档案从各个来源单位或个人收取到档案机构或档案库中。

⒋整理:指按照要求对已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存储的工作。

⒌利用:指使用档案所进行的各类活动,包括查阅、借阅、复制、提取等。

⒍保护:指对档案进行安全性、完整性和可信性的保护,包括实施控制措施、备份措施、加密措施等。

⒎借阅:指依法取用档案,进行研究、学习、评审等活动。

⒏销毁:指依法对档案进行物理销毁或电子销毁。

第十章附件⒈《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收集登记表》⒉《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整理目录》⒊《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借阅申请表》⒋《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销毁备案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参与本项目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

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将移民档案工作纳入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6大类)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

(6大类)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

征地移民前期来往函件
建设用地评估报告、用地申请及各级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 电站占用基本农田评审意见 建设征地规划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及建设规划 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DA/T28-2002,表 A.4
建设征地范围地质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分析材料 关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 迁入人口的通告(封库令、停建令)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细则 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实物调查成果材料
综合
设计专题报告及附图
蓄水安全鉴定设计报告 工程枢纽总布置图 工程枢纽鸟瞰图
SL176-2007《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与评定评定规 程》3项目划分
设计院
设计院 设计院 设计院
挡水建筑物 引水建筑物
技施设计总结等 结构布置图 基础开挖处理图 典型钢筋结构图,浇筑图,止排水图 渗控工程布置图 地质编录图等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来往函件
802
可行性研究
8020 综合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开展前提工作的通知
建设单位
DL/T5020-2007《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审查及批复意见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 建设单位
究报告编制规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坝址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阶段来往函件
8021 专题报告
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及审查意见
工程地质勘测报告
其他
8022 专项审查
环保 水保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环境监测评价、 (大纲)咨询及审批文件 环境保护专项设计方案及审批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大纲)、咨询及审批文件
消防
消防设计专题报告、图册及审查意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由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档发〔2012〕4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
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4号
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
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参与本项目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

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将移民档案工作纳入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十一条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移民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标准、载体规格、版本套数、移交时限。

第十二条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制度与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十三条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应做好反映移民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
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移民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适时组织移民档案工作交流。

第十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移民档案信息管理,使移民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移民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应加强移民档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等保管、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
第十七条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归档或移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八条移民档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具体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移民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

第二十条移民档案整理应遵循维护档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便于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归档文件材料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分类标识、分别组卷。

(一)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材料应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规定整理。

(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文件材料应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或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整理。

外迁移民迁出前有关档案材料由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按户整理、归档,并将复制件交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保管。

迁出后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收集,按户整理、归档,并将复制件交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保管。

(三)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文件材料应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1987〕27号)或《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规定整理,其中的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制成、装订等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

第二十二条声像和实物档案归档时应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编制相应目录并单独保管。

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整理,重要的数码照片应留存相应的纸质照片。

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下移民工作单位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在移民工作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交;县级及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或单位工程结束或验收后,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将相关的移民档案移交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在移民安置验收后,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反映移民安置工作实施主要过程和结果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复制件或扫描的电子文件(具体内容可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提交给项
目法人备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同接收的移民档案,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档案范畴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移民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档案数量(附文件或案卷目录清册)、交接日期,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移民档案验收
第二十七条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组成移民档案验收组。

移民档案验收组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其组长应为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成员。

移民档案验收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写入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进行归档的;
(二)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有关单位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处置移民档案的;(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的;(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