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本]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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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学教案-绪论

刑法学教案-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渊源、分类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刑法与其它部门法2、刑法与刑事法学(刑事一体化)三、刑法发展史(一)世界刑法发展史1、古代刑法(前资本主义)2、近代刑法(贝卡里亚以来19世纪中叶)3、现代刑法(刑法国际化)(二)我国刑法发展史1、前封建刑法五刑:墨、劓、膑、宫、辟2、封建制刑法(《唐律》为代表)旧五刑:笞、杖、徒、流、死3、近代刑法(清末沈家本《大清新刑律》)新五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4、刑法现代化建国后的刑法动向:苏式刑法——德日、英美刑法元素的吸收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甲骨上绘制的墨刑清末枷刑清末杖刑、新加坡鞭刑四、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狭义刑法)1、1997年《刑法》(1997年修订,10月1日施行)2、现行刑法典的基本情况:452条+7个修正案3、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二)单行刑法1、1979-1997年有23个,15个被废止,8个中的刑事责任不再有效。

2、现有1个(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骗购外汇罪)?(2)1999年10月30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三)附属刑法(四)国际刑法:须转化为国内法附属刑法的例子《保险法》第131条(1995年6月30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刑法》第198条(1997年10月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刑法的根据、目的、功能(刑法第1、2条)(一)根据:宪法、实践、政策(二)目的: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说V S规范违反说(三)刑法的任务1、社会保护(防卫社会)2、人权保障:无罪之人、有罪之人(一)刑法的规范•1、规范形式:刑法典(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2、刑法规范的特点:•禁止性规范(消极不作为规范)为主•命令性规范(积极作为规范)为辅•授权性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例外(二)刑法的体系•1.刑法典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2.分则条文体系:罪状+法定刑•3.学理体系七、刑法解释(一)为何法律需要解释法条文本言辞的模糊性(示例)•1、同性“卖淫”案•2、携带“凶器”抢夺案•3、“持枪”抢劫•4、“非法经营”造成模糊的原因•1、理性有限:不能囊括所有情况,不能预料发展•2、词不达意:语言有限的固定功能•3、故意模糊:列举性规定章国新体育彩票作弊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今年45岁的章国新,自2001年3月以来,多次到省体彩中心踩点,意欲通过制造“假球”,人为影响摇奖结果。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刑法ppt课件

刑法ppt课件
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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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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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8. 93%。

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 98次。

以章节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最多,有161个:以条文论,刑法第169条、第175条、第388条中出现的其他个数最多,每一条中都出现了7个:按照条文字数来计算其他出现的频率,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其他出现的频率最高,平均每30.5个字中就包含一个其他。

面对刑法文本中如此庞杂的其他用语,为了学习与研究的方便,笔者将在本文中根据其他所起到的作用、其与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其修饰对象的个数和其指代内容的内涵与外延四种标准加以划分。

一、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定罪与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根据刑法文本中其他所指代内容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可将其分为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这是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因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将刑法中的其他划分为用于定罪意义的和量刑意义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现实的司法操作中,有极个别的其他既对定罪产生影响,又对量刑产生影响,故而就产生了既定罪又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不同案件事实的功能和作用,以便于更加合理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助于我们对刑法理论和刑法文本表述的合理性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所谓定罪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定罪的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而且与这些列举的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包括与这些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明显不相当的其他可能同样导致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是并列式罪名法条中典型的定罪意义的其他。

又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款中的其他方式是与造谣、诽谤并列的定罪事实,是指与以造谣、诽谤的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客观定罪事实,因而是定罪意义的其他。

所谓量刑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文本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量刑的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量刑意义上的其他。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多次集资诈骗、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多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

因而以上两个其他均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所谓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既在定罪时需要考虑,又在量刑时需要考虑。

这种其他最多的是出现在前文中的必然相关使用现象中。

例如《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首先,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定罪意义的其他的范围。

因为本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前述条文都没有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事实情况,而单位犯罪的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所以本条为单位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进而也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

更明确的说,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描述的定罪事实情况是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应该负刑事责任的人员,通过特定的方式(单位犯罪)构成了本节各罪,这种犯罪方式是与个人直接实施本节各罪不同的一种定罪事实。

因此,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

其次,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范围,因为本节各条只规定了个人直接犯罪时的量刑事实情况,即使单位依据本条符合了本节中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本节各条所描述的量刑事实情况也是为单位整体而设的,需要对单位判处刑罚。

可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是由人组成的,单位的行为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我们如果仅处罚单位,就会放纵了这些实施单位行为的人,况且单位也无法适用本节各罪中的人身罚。

因此,我们就需要让(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部分刑罚。

同时,面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者所承担的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务的量刑中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

也就是说某人是不是该条中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某人是否承担刑罚和(相对于主管人员来说)承担什么样的刑罚所必须考虑的量刑事实情况。

所以,这里的其他还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举例来说,将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运用到《刑法》第229条第1款当中,让我们分别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指代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首先,如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本罪,那么本罪的主体就变成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也就变成了是由(上述组织的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组织的名义实施的,谋取得不当利益全部或大部分归上述组织所有。

这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

其次,如果是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就不能够像单纯的自然人犯罪那样采用单罚制,而是需要采取单位缴纳罚金,(单位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人身罚的双罚制:同时还需要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不同罪责予以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这是量刑意义的事实情况。

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还存在于拥有多个量刑幅度的刑法文本中,且仅存在于该种刑法文本的首个量刑幅度中。

如《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款中的第三个其他,即其他较重情节就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

量刑意义层面上显而易见,是与数额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情节。

至于定罪意义层面上,这里虽然不能够说是数额犯,但是如果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有可能不认为是犯罪。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实施了条文中描述的行为,但是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果也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就不认为是犯罪:可如果是造成了属于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那么仍然构成本罪,从此方面来讲,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具有定罪意义。

所以,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应该算是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当然,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并存的。

在同一条文中可能既有定罪意义的其他,又有量刑意义的其他,甚至还有可能存在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如前文中提及的《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里,就存在这三种意义上的其他:本款中一共有五个其他用语,第一个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第二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定罪意义上的:第三个其他较重情节是定罪量刑双重意义上的:第四个其他严重情节和第五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都是量刑意义上的。

二、选择性的其他和并列性的其他根据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和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可以将其他分为选择性的和并列性的两种。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加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在定罪时准确定性,量刑时合理科刑。

所谓选择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中所述的事项是选择性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来接受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或者字样。

如《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款中的其他单位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司、企业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本法条的调整。

再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款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和其他公司财产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和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刑法》第114条的调整。

所谓并列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所述的事项是并列的关系,是不可选择的,前后两个事项都需要受到该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和、以及的字样。

如《刑法》第9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本条第1款与第4款中的其他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都前缀和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与依法归个人所有额股份、股票、债券之间都是并列性的关系,前后两个事项都属于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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