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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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财务制度

市教育局 财务制度

市教育局财务制度一、总则市教育局财务制度是为了规范市教育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推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市教育局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国家财政部门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财务管理目标1.维护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实现财务资金的高效使用。

3.完善市教育事业的财务管理体系。

4.提高市教育局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市教育局向着现代化管理迈进。

三、财务管理职责1.市教育局财务处负责市教育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编制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审计、结账和报表编制等。

2.各教育处室、学校负责根据市教育局的财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四、财务预算管理1.市教育局每年制定财务预算计划,明确教育经费的来源和支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各教育处室、学校根据财务预算计划编制自己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市教育局财务处审核、备案。

3.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调整预算安排,保证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

五、财务资金管理1.市教育局建立健全预算控制和资金划拨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对财务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六、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1.市教育局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和报表编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七、资产管理1.市教育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2.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价值。

3.对资产的处置进行规范化处理,确保资产的流通和合规使用。

八、财务监督1.市教育局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局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教育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1. 教育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财务预算;(2)负责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财务档案管理;(4)负责开展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5)负责办理各项财务手续,提供财务咨询和服务。

三、预算管理1. 教育局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 预算编制:(1)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2)局长办公会审批后,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编制教育局年度总预算;(3)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经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和压缩非必要支出。

3. 预算执行:(1)各科室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2)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3)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科室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捐赠收入等;(3)收入核算应当准确、及时,确保收入来源真实、合规。

2. 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政策,合理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2)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3)支出核算应当准确、及时,确保支出用途合规、效益明显。

五、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1. 会计核算:(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3)定期进行财务盘点,确保财务资产安全。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2、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等。

5、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上述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应当包括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最新】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避免学校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1名,负责管理学校的一切财产。

2.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部门管理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定期与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账目。

3.购置:购置物资的原始发票必须由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验收签字,单据方可报销,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总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验收签字的原始发票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各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根据财务科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登记拼入账。

4.建账立档:各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根据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分门别类入账,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根据低值易耗品购物发票直接登记低值易耗品账目,健全物资入库、领取、报损、报废手续。

固定资产报销、报废必须由分管校长和校长共同签字,按上级有关规定报账。

5.领取与保管: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领取手续,领取低值易耗品时要登记签名借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必须填写借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一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6.赔偿: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坏、遗失、被盗、应照价赔偿。

7.维修、报损、报废:经检查认定,属正常磨损或自然老化,经过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及时组织修理,确实无法修复的应经领导批准予以报损、报废注销。

8.清查:每学期末学校要组织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学校的全部资产清查一次,对损坏的资产做好记载,提出处理意见。

9.凡调出人员,应归还借用学校的一切财产,才能办理调出手续,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在校内调动工作时,应办理好所管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规范使用,做到合理调配、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的综合效益,确保单位每一名员工能在一个稳定、高速、便捷的网络信息环境下工作,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制度。

1、固定资产所属范围包括电教馆和信息中心的所有电子设备及办公物品。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管理的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善、准确的档案,确定专人负责。

3、购进固定资产时,由需求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添置更换申请表》,提出目前遇到的困难和所需固定资产性能要求;由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电教馆信息中心负责人签字;上级主管部门分析固定资产需求后,形成设备调拨或采购方案,如需采购则依照政府采购标准进行统一采购。

所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卡,同时进行备案。

购置固定资产须由技术部有关负责人与供货人共同启封,核对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数目及软件和文字资料,并进行质量检验。

核对无误,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并办理有关手续。

4、每件固定资产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包括说明书及有关附件),实行包干管理负责制。

技术部负责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需求分析,制订使用方案。

未特别指定管理人员的固定资产由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并切实负起保管、维护责任。

在使用固定资产前,应掌握操作规程,阅读有关手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爱护好固定资产,做好防尘、防水、防磁、防震等工作。

未经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

固定资产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员反映,由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组织维修。

5、固定资产按各部门需求情况进行统一调拨。

从电教馆、信息中心借出设备,必须经电教馆、信息中心负责人认可,批准后,方可调出。

并填写《外来人员借用固定资产登记表》。

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外借固定资产及其附件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教育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规范性原则:管理活动应制度化、程序化;(三)效益性原则:追求资产使用的最大效益;(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教育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工作;(三)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四)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登记第六条教育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遵循经济、实用、节约的原则,并符合单位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购置固定资产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等信息。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教育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前,应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教育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杜绝浪费现象发生,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情况,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郑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标准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各处室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前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注明需要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采购原因等,由处室具体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办公室审核,由主管副局长、主管行政领导审批后,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局办公室于每月的5号前将各处室的《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整理汇总后,按财务处确定的经费来源与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合同备案等。

(三)局办公室根据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属政府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申购系统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在郑州市财政局发放的《郑州市市级协议定点采购目录》中选择供应商和产品,统一进行购置。

(四)局办公室、处室负责人、使用人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后,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后,统一按程序进行财务结算。

(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内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系统内所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所有资产。

第三条教育系统资产管理应遵循节约用地、合理配置、折旧摊销、安全管理、保养维护等原则,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科学的资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资产登记管理第七条教育系统内所有资产应统一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分类、规格、数量、原值、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资产登记簿。

第八条资产登记簿应分级管理,确保每一项资产都能够准确登记,并及时调整。

第九条资产登记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新增资产进行及时登记,对报废资产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条资产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转移、报废、损坏等情况的处理登记。

第十一条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对所属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保管,并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有关资产的损耗或损坏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资产评估和折旧摊销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评估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保证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更新折旧摊销表,及时核对资产的折旧情况,对已报废或损坏的资产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章资产安全和保养维护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防火、防盗、防损、防污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保养维护工作的督导与管理,确保资产能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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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南充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管理,是指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办公易耗品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办公易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后勤处是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资金须严格管理,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五条、现金管理1、出纳人员负责本单位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

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2、校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3、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过夜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4、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5、对于小额支出,能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则要求不使用现金支付,尽可能减少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各种费用。

6、可用现金开支范围:(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必要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分管领导、校长等签字,单位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8、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9、分管财务的领导需要监督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

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即时严肃处理。

发现盘盈、盘亏的,需要及时报单位相关领导给予批示处理。

第六条、银行存款、银行票据1、单位设立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和基建账户,为方便业务,可视工作需要开设一般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需严格按照《南充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2、超出有关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3、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

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4、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5、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

6、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3)、不准将支票抵押;(4)、不准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代为签发;(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7、出纳应根据有关真实、合法、完整、正确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办理收付业务,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七条、印章管理1、所有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也不能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2、配有印章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做到“人走章收”,由财务直属的上级人员进行监交或收回。

3、印章必须由分别分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统股股长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并做到人走柜锁。

出纳付出结算票据,必须由后勤处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4、上班时间,印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必须放入保险柜中,不得随意摆放。

5、印鉴外借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为加强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本制度管理的资产设备范围为:(一)专业设备。

包括艇、汽车、空调器、电脑、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等机械、电器和音像设备。

(二)一般设备。

包括桌、柜、椅、箱等办公用具和电话机、电扇等电器及其它办公设备。

(三)其他固定资产设备。

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设备。

第十条、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标准配置、规范采购、责任到人、安全使用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设备的配置、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校办公室是校机关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设备的管理工作;2、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设备配置计划的审核、汇总,编制全校固定资产设备配置年度计划;3、组织实施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修;4、负责建立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的档案。

二、校后勤处是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资金保障和审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资金保障,审计资产购置经费使用情况;2、负责建立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购置、验收、调拨、折旧、报废等事项会计凭证。

3、配合校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设备的核查及报废。

三校纪检监察室配合做好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四校机关各股室主要职责:1、负责本股室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设备的日常管理,配合校办公室、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设备核查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编制程序:(一)各股室于每年5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固定资产设备配置计划(附件1),并经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办公室;(二)校办公室对各报送的设备配置计划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校下年度固定资产设备配置计划汇总表,并根据需求情况提出配置计划建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校办公室、后勤处等股室审核后,提交校长审定;第十三条、校机关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设备选型应遵循注重实用、经济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综合择优。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

个别特殊或紧急的,经校办公室和后勤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设备到货后,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股室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使用部门参与。

(一)进行检验,检查实物及数量是否与装箱单、合同条款一致;(二)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安装、调试,检查设备性能指标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三)安装、调试符合要求的,由校办公室按要求填写验收单(附件2),并签字盖章后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或技术问题的,不得通过验收。

校办公室应及时与供货方交涉,并按合同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设备,由校办公室统一入库,同时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设备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校办公室统一保管设备保修单、装箱单,连同验收单做好设备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校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设备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标签,并建立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校办公室开具《固定资产领用通知单》(附件3),使用部门签字接受,领用单分别由校办公室、校后勤处、使用部门各持1联保管。

校办公室及时打印设备标签并贴到固定资产设备上。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应明确每个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的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的使用性能,不得挪为它用,也不得随意修改设备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设备借用须由借用人或借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设备借用申请单》(附件3),报校办公室登记,借用日期超过1个月的设备须报单位领导审批。

借用人或借用单位(股室)必须在承诺的归还时间内归还设备,若要继续借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借用人或借用单位(股室)不得将设备转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每年9月,校办公室会同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设备每年组织1次集中清查,检查各部门是否做到管理账与财务账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并及时公布核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设备故障,使用责任人不能正确处置时,需向校办公室报修,由校办公室及时实施修复。

涉及维修费用的,使用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申请单》(附件5),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设备使用人因退休、调出单位或其它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设备使用人在单位内部调动的,原则上设备留在原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台式电脑可以随人一起调动。

第二十八条、需转移的设备,由校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设备转移单》(附件6),经使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后勤处进行财务帐处理,并负责转移工作。

第二十九条、当固定资产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废处理:(一)超过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且设备老化,不具使用价值的;(二)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三)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四)因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的。

第三十条、作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审批单》(附件7),向校办公室提出设备报废申请,校办公室组织鉴定并签署意见后交校后勤处审核,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同意报废的设备由校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三十一条、报废设备处理由校办公室实行统一变卖,本系统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购买,原使用人可以优先申请,处理价格由校办公室会同校后勤处、纪委共同商定,处理价款全额交校后勤处入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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