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一、票据业务概述票据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对各种票据进行的收付、查询、鉴别、转让、结算等业务。
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
票据业务操作涉及客户、银行、资金等多个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1. 票据受理客户将票据提交给银行,银行对票据进行真伪、完整性、背书连续性等初步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票据,银行将予以退回或拒绝受理。
2. 票据审核银行对受理的票据进行更详细的审核,包括票据的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要素。
审核过程中,银行需要核对票据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背书是否连续等。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进行票据的登记和保管。
3. 票据查询客户或银行需要查询某个票据的状态或信息时,可以向对方提出查询请求。
银行会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查询,并回复查询结果。
4. 票据托收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银行将对托收的票据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如果票据无法托收,银行将及时通知持票人,并退回托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5. 票据结算对于可以托收的票据,银行会根据持票人的要求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转账、现金等方式。
结算完成后,银行将向持票人提供结算回单。
6. 票据贴现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贴现给银行。
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票据情况,给予贴现或部分贴现。
贴现业务涉及的利息和费用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和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7. 票据抵押与质押客户可以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票据抵押或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抵押或质押业务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8. 票据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方,以实现资金的快速回流或其他目的。
在进行票据转让时,需要确保背书连续性、合法合规性等要求。
9. 票据挂失与止付如果持票人遗失了重要票据或面临重大风险,可以向银行提出挂失与止付申请。
银行将对挂失与止付申请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银监办通[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2号)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财会部、培训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防范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监管会谈制度,将银行票据业务作为监管会谈的重要内容,对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督促银行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和规范对票据违规行为或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建立披露制度。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严格实施对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树立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
四、提请并配合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票据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修订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监管规定。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非现场监管。
此项工作由统计部、财会部和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与人民银行协商对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具体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统计部、财会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七、成立跨部门的课题研究小组,继续对银行票据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支持。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部分商业银行参加。
八、在银监会系统进一步开展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及监管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银行员工风险排查报告总结(热门15篇)

银行员工风险排查报告总结(热门1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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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案防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案防工作报告__银行按__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保险业案件防控和内控合规领域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对照排查清单,对各网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信贷管理方面(一)管理机制。
经查__银行做到分管前台部门(授信经营部门)的高管同分管中后台部门(授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的高管分离。
授信管理部门为信贷管理部,配置有__名独立审查人,负责各网点的授信调查工作。
三条线人员岗位已经设置为互斥;不在既客户经理,又是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基层社有权签批人的情况。
(二)审批授权。
__银行不在在超授权审批授信、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审批授信等情况,纸质授权书的内容及金额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控制保持一致。
(三)岗位履职。
__银行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能做到保持独立性,能够做到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人干预;召开贷审会时,贷审会主任在末位发言,不对各位参会委员进行引导,不把自己的表决结果先告知各位委员,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有权签批人能遵循对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贷审会已否决的授信事项;客户经理能遵循授信提用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提用授信;基层行社审批权限内的额度提用,经过信贷部的审查经理(独立审查人)或风险部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超基层行审批权限的额度提用,由风险部负责审核。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一)呆帐核销。
__银行呆帐核销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及省联想社相关管理制度,并制订有__呆帐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通过自查未发现联社向分支机构转授呆帐核销权限、突破核销条件,违规核销的行为、向尚未结清的已核销贷款客户新增贷款等行为,__银行账销案存资产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查封冻结时效得到及时维护.(二)以物抵债方面。
__银行抵债资产余额__万元,经查不存在存在故意通过以物抵债而放弃现金回收贷款债权的权利、是否存在抵债资产抵入价格虚高,抵入价格与当时同区域、同类型资产价格相比存在较大偏离等情况,我社抵债资产指定专人(部门)负责管理,进行保管或经营,并明确职责,每月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物品完好无损,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各环节均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
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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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臵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回购业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
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
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
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一节承兑业务
第十四条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承兑行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承兑业务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是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等资料)。
(一)对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二)对于提供虽然真实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提供虚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三)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如无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等)的申请人,各会员单位在确定其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并有相关证明资料,且在承兑协议中有相应风险控制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四)已在同一承兑行办理过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在承兑行规定的期限内或票据到期日前未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凭据的,承兑行不应受理其新的承兑申请。
第十七条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敞口风险管理费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可根据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取保证金,对敞口部分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行认可的担保。
对于收取的保证金,各会员单位应存入专户管理,并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接到对本行承兑票据的查询后,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将被查询票据与本行台账或票据系统信息以及票据底卡联记载的要素进行核对,并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前予以回复。
回复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他行是否已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对于有他行查询的票据,承兑行应在回复中注明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行号。
查询行向曾查行发出查询后,曾查行最迟应于收到查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票据是否已办理贴现或质押。
为避免已贴入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况发生,承兑行应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已查询行,告知公示催告情况。
第二十条票据到期前,承兑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承兑行因工作差错或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委托收款人计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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