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平台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监管处罚与法律规制
保险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

保险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保险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承担着风险保障和资金运营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一、行政处罚制度概述行政处罚制度是国家为保险行业依法实施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建立的一套行政处罚程序和规则。
该制度包括行政处罚的类型、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保险业市场行为,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处罚类型及执行细则(一)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对投保人或社会公众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理。
2. 罚款:对违反保险法规定,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确定罚款额度。
3. 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可以暂停或撤销其业务资格,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该业务。
4. 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可以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
(二)执行细则1. 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查处、立案、听证、裁决等环节,确保行政格局的公正和公平执行。
2. 罚款额度: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科学评定,避免罚款过轻或过重。
3. 处罚结果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增加透明度,强化处罚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4. 处罚限期规定:行政处罚应明确限期要求,保证保险机构及时整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5. 处罚决定复核机制:行政处罚涉及保险机构的权益,应设立复核机构,及时处理申请复核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公正和合法。
6. 惩罚力度:行政处罚应依法进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以起到警示和遏制的作用。
三、保险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一)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险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将有利于维护行业信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根据《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行为。
公司自媒体平台类型包括:(一)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
以公司名称(包括外文及缩写)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平台。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的自媒体平台。
第二章信息发布和报告管理第三条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由公司官方平台统一发布并提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严禁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和转载未经过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第四条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参照公司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的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更新、审核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及因公司官网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引起的保险消费投诉参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商务部是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牵头管理部门。
(一)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需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准确传播;(二)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应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杜绝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平台的营销宣传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自媒体协同联动,积极转载公司官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形成公司内部自媒体矩阵,放大集群营销宣传效果;(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在个人平台关于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报告制度,通过采取个人报告、定期自查、关键词搜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等方式,落实对所辖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责任;制定自媒体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与网络管理部门和自媒体运行机构建立合作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现自媒体舆情事件后及时作出响应,并删除违法和不当信息;积极妥善处理因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保险消费投诉,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
银保监会严控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

15个 疗 效 确 切 但 价 格 较 为 昂贵 癌 症 治 疗 药 品 被 纳 入 医保 目录 。 对 于 目录 内的 抗 癌 药 ,下 一 步 将 开 展 专 项 招 标 采 购 ,在 充 分 考虑 降税 影 响 的 基 础 上 ,通过 市场竞争 实现价格下降。
医保 目录 外 的独 家抗 癌 药如何 实现 降价 ? 该 负责人就 此指 出,有 关部 门将 开展 准入 谈判 , 由医保 经 办机 构与企 业协 商确 定合 理 的价格后 纳入 目录 范 围,有效平衡 患者 临床 需求 、企业合 理利 润和基 金承 受能力。他还表 示,有 关部 门将 按 要 求 抓 紧推 进 工 作 ,争 取 让 群 众 早 用 上 、用得 起 好 药 ,逐 步减 轻 重 大疾 病 患者 的 医药 费 用 负
(郭 欣 )
《意 见》对残 疾儿 童康 复救助 工作 流程进 行 了 明确 规 定 。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救 助 ,由 残 疾 儿 童 监 护人 向 残疾儿童 户籍 所在地 (居住证 发放 地 )县 级残联 组织提 出申请 ;残 疾儿童监护人 可委托他 人 、社会 组 织 、社 会 救助 经 办机 构 等代 为 申请 。 经县级残联组 织审核 符合条件 的救 助对 象 ,由残 疾 儿童监 护人 自主 选择 定点康 复机 构接 受康 复 服 务 ;在 定点康 复机构 发 生的合规 费用 ,由同级 财政 部 门与 定点 康复机构 直接 结算 ;经县级 残联
早前 ,我 国以暂定税 率方式将 包括 抗癌 药在 内的所有普通 药品、具 有抗癌作 用的生物碱 类药 品及有 实 际进 口的 中成 药进 口关税 降为 零。 近 日召 开的 国务 院 常务会议 再 次对抗 癌 药降价 问 题 进 行 部 署 。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根据《保险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媟体保险营销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为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行为。
公司自媒体平台类型包括(一)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
以公司名称(包括外文及缩写)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平台。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的自媒体平台。
第二章信息发布和报告管理第三条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由公司官方平台统一发布并提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严禁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和转载未经过公司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第四条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营销宣传信息,参照公司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的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更新、审核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及因公司官网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引起的保险消费投诉参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商务部是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合营销宣传牵头管理部门。
(一)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需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准确传播;(二)官方自媒体平台营销宣传信息应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杜绝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平台的营销宣传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自媒体协同联动,积极转載公司官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形成公司内部自媒体矩阵,放大集群营销宣传效果(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在个人平台关于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扱告制度,通过采取个人扱告、定期自査、关键词搜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等方式,落实对所辖保险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责任;制定自媒体與情应急处置预案,与网络管理部门和自媒体运行机构建立合作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现自媒体舆情事件后及时作出响应,并删除违法和不当信息;积极妥善处理因违法和不当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引发的保险消费投诉,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
自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

自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媒体成为了广大人们传播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运营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自媒体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运营者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自媒体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指南,帮助自媒体运营者降低风险。
一、侵权风险1.版权侵权自媒体运营者在创作和转载内容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
如果运营者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和赔偿责任。
合规指南: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先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确保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引用、评论、新闻报道等。
此外,运营者应当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以避免版权纠纷。
2.名誉权侵权自媒体运营者在发布信息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他人。
如果运营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指南:运营者在发布信息时,应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真实、准确,并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
如需引用他人言论,应注明出处并谨慎评价。
二、隐私权风险自媒体运营者在收集、处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符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如果运营者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泄露个人信息,可能会面临被投诉举报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合规指南: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运营者应当明示收集目的和方式,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同时,运营者应合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风险1.传播违法信息自媒体运营者在发布信息时,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如淫秽色情、赌博、恐怖主义等违禁内容。
如果运营者传播违法信息,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合规指南:运营者应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存在争议的信息,应慎重评估并避免传播。
2.违反广告法规定自媒体运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内容。
自媒体行业的监管政策与法规

自媒体行业的监管政策与法规近年来,自媒体行业逐渐兴起,成为了许多人展示自己才能和观点的平台。
然而,由于自媒体的高度自由度和影响力,监管政策与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现状,并分析相关问题与挑战。
一、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现状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主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
首先,自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确保身份真实可靠。
其次,在内容发布方面,自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谣言或淫秽等有害内容。
此外,自媒体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对内容的审核、过滤和管理。
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自媒体行业的发展和内容的传播。
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防范网络谣言、传播有害信息和保护公共安全。
然而,监管政策与法规的制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存在的问题首先,自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监管政策与法规的滞后。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起,监管政策与法规跟不上行业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
其次,自媒体行业监管政策与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
由于自媒体行业的特殊性,内容的传播非常迅速和广泛,过多的限制可能会对自媒体的创新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制定监管政策与法规时,需要权衡自媒体行业的特点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有效监管的同时保护自媒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自媒体信息真实性和质量的监管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由于自媒体行业的去中心化特点,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难以保证。
此外,自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也给信息质量和可靠性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加强自媒体行业监管的对策与建议为了更好地监管自媒体行业,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对策与建议:首先,完善自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自媒体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管政策与法规,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升级。
同时,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管理,强化审核和过滤机制,防范有害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行业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运营

自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面 广、信息量大、形式多样等优势 ,但也存在信息真实性、权威性 不足等问题。
自媒体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自媒体行业经历了从博客、微博、微 信公众号到短视频、直播等不同阶段 的发展,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 逐渐增强。
现状
目前自媒体行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 业链,包括内容创作、平台运营、广 告推广等方面,对传统媒体和广告行 业产生了巨大冲击。
知名自媒体平台
某知名自媒体平台通过建立完善 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确保内 容质量和运营合规,赢得了用户 信任和市场份额。
个人自媒体
某个人自媒体通过严格自律和积 极接受监督,在行业中树立了良 好形象,吸引了大量粉丝和广告 主合作。
行业监管案例
某自媒体因违规发布虚假信息被 相关部门查处,引发行业广泛关 注,成为合规运营的反面教材。
合规运营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合规运营的自媒体将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严格的要求,同 时竞争也更加激烈。
机遇
合规运营的自媒体将获得更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同时也 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政府和企业的支持。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确保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获得真实、 准确、安全的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 误导用户。
防止自媒体平台被用于传播谣言、煽 动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促进自媒体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和 不良行为,促进自媒体行业的可持续 发展。
监管政策的具体内容与措施
平台备案管理
要求自媒体平台在运营前进行备案,取得相关资 质。
平台融合
自媒体平台将进一步融合,形成跨平台、跨领域的传播矩 阵,实现内容共享、用户互通,提高自媒体的影响力和覆 盖面。
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一、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在保险行业中,一些公司或个人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行为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二、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定义与类型保险行业违规行为指的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以非法获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违规行为可以包括虚假宣传、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拒绝承保、隐瞒信息、不公平待遇等。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对于保险行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惩治手段。
根据违规的不同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针对违规行为较轻,并且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能会给予警告,并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整改。
2.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违规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3. 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机构,有关部门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企业将无法继续从事保险业务。
4. 行业禁入:如果个人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保险相关工作。
四、法律规定与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我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行政处罚相关的重要规定:1. 虚假宣传:《保险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是严禁的。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不公平待遇:对于拒绝承保、歧视性承保等不公平待遇行为,《保险法》规定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 侵害消费者权益:《保险法》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消费者投诉、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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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监管处罚与法律规制
摘要:微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用的社交平台,近年来也逐渐成为各个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保险营销的重要平台,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保险营销的一系列的合规风险。
本文通过梳理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依据,分析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而提出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宣传的法律规制路径。
关键词:保险法;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监管处罚;法律规制
2020年7月,青岛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保险行业各大保险公司的关注。
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因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被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自媒体平台的保险违规销售行为已经进入监管机构的监管禁区,那么,如何规范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成为当前各大保险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依据
为贯彻落实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关要求,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行为的监管文件。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2012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指引对销售误导、欺骗、隐瞒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201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指出,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机构营销宣传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渠道门槛低、主体多、传播快等特征,也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各保险机构应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监控、严格事后追责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
此后,2018年7月和11月,银保监会分别以风险提示和以案说法的形式公布了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两种具体情形。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总结了自媒体平台惯用的误导宣传手法,包括:饥饿营销类、夸大收益类、曲解条款类,并提示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同年,山东保险协会发布的《山东省人身保险业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也通过违规情形示例指出,通过微博、微信、QQ等自媒体转发、编辑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宣传培训资料。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也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和宣传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以及不得允许从业人
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等内容。
二、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的处罚分析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涉及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处罚信息显示,
2018年1月-至今,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方银保监局针对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共开
出36笔罚单,处罚金额总计为98.7万元,其中共计处罚13家保险机构(其中12家寿险公司),处罚金额67万元;处罚保险销售人员16人,处罚金额31.7万元。
其中单笔最高处罚
金额罚单为华夏人寿的15万和国华人寿的15万,受处罚笔数最多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保寿险。
通过分析2018年1月-2020年7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方银保监局针对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保险违规营销行为共开出的36笔罚单,其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保险
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自行编辑、转发虚假
宣传广告和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方式宣传销售
保险产品;以错误的产品停售时间宣传误导。
针对保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主要是依据,《保
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4条的规定,即对保
险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重要情况;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
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此外,《保险法》第161条和第172条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存在上述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61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17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
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媒体平台保险营销宣传的法律规制路径
1.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信息的审核管控、监测检查、应急处置、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保险营销行为加以规制。
2.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
保险机构要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编发、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
涉及保险产品营销宣传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严禁转载未经所在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3.完善信息监控和处置机制
保险机构要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监控,采取个人报告、定期自查、关键词检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制定自
媒体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机制。
4.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保险机构要适时组织风险排查,明确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责任,保存自媒体保
险营销宣传信息审核记录备查,做到及时处置,并视情况追究上级主管和所在机构相关负责
人管理责任。
5.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机构要增加入职培训及日常培训中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和课时数量,引导保险从业人员合法合理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参考文献:
[1]陈晓静,张闫文,李港鑫,亓苗.大数据对保险行业的挑战和应对策略[J].上海保险,2020(8).
[2]高雨竹.我国网络保险的风险管理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商论,2018(34).
作者简介:李浩(1997-),男,汉族,安徽蚌埠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
硕士(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