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发[201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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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委提出的坚持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的要求,市政府将在已有良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当前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不断优化城市发展软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速工作推进和落实(一)加速决策部署落实。
加强对中央、省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的学习把握,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到位。
要落实好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科学制定2012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推进措施,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速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加快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董家口港、高新区、世园会、大沽河治理等重点区域规划建设,处在规划阶段的要加快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正式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处在建设阶段的,要加快项目建设和试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全力抓好项目引进与培育,确保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
按照市委提出的把项目建设作为科学发展的生命线要求,加快推进定向招商,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确保引进建设一批产业层次高、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形成雄厚的项目储备。
制订市2012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及时启动审批、融资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5〕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和省商务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加快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商发〔2014〕6号),推动我市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下同)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定位。
推动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设体制改革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科技创新的引领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转型升级,积极承接海洋经济高端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国际新兴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对接国家战略,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深度合作,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省级经济开发区要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转型升级,突出发展主导产业,建设特色园区,实现绿色集约发展。
海关特殊监管区要围绕构建中日韩自贸区转型升级,促进区内产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通过优化功能、联动互补,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争取新增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增加值、吸引外商投资额、进出口总额占全市的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培育一批带动作用显著、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严格履行责任,将所承担事项列入各自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内容、具体措施、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属地落实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分解的136项工作挂牌督办,并定期对其中30项(以“★”标识)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1.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8.5%和10%。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5%。
分管市长:刘明君、董晓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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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我市服务业发展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左右,市场主体达到140万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超过15家。
二、重点发展十大产业(一)现代金融。
引进各类金融企业总部、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争取设立法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
深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鼓励投资基金以股权、债券、夹层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每年新增5家左右上市公司。
(二)现代物流。
积极争取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增开国际集装箱直达航线。
加快胶东国际机场转场运营,争取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
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国际班列开行班次。
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供应链物流。
(三)精品旅游。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青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政办字[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0号),持续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12月中旬前,全市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体系。
加快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办事的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参与评价,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都接受评价,好评长项继续加强,差评弱项得到整改,促进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构建“好差评”评价体系(一)评价主体。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
在线上线下服务大厅、中心、站点、窗口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提供各类政务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评价模式。
全市统一使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结果共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其中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修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1号)(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基金指从我市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统筹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资金。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各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基金提取、专户管理和上缴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行政划拨)并收取出让金的,从该出让金中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将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中的“七区五市”修改为“各相关区(市)”。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
将第九条中的“三区五市”修改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
(五)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市交通运输委”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六)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四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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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青政发〔201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青发〔2010〕1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
鼓励企业依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
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按规定的审批规程及时办理。
对符合相关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和列入市产业振兴项目的,加大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
市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调整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重点支持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
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
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
市和区市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投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及项目,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争取国家支持。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
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力度,促进驻青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总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
完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分支机构。
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的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
探索有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寻求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途径,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
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1号)明确的财政、税费、产业等各项扶持政策。
对制造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集群和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要求,规划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园区,组织认定一批市级集聚园区。
落实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政策,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合并,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延续到“十二五”末;老城区搬迁企业向重点中心镇和县域市级产业集聚园区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
工业集聚园区所在区市政府要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园区配套、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市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逐步引导县域工业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园区集聚。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
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市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
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
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以及具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带动性、示范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
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八)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标准,择优汰劣,推进企业开放式并购重组。
充分发挥出资人主导作用,按照战略有效协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推进国有资本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逐步退出,凡进不了行业内第一方阵的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或挂牌转让。
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司的三级及以下公司清理工作,彻底解决企业投资链过长、资产低效占用的问题。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市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
向条件成熟的企业董事会下放部分国有股东权利,放权实物资产的规范公开处置,形成国有小股权转让的快捷流程。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九)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积极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
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加强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市先进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地方立法工作;围绕“产业集群标准化”,开展企业标准联盟试点;加大自主创新与标准的融合,建立和完善科研、标准与产业同步机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制定成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积极开展计量确认,帮扶企业提高计量检测水平。
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完善质量工作体系,引导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挖掘民营企业潜力,做好省市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培育创建工作;系统总结品牌经济发展经验,高起点确定新一轮品牌经济提升重点和目标,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十)支持企业加快人才培养。
围绕企业转型升级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需要,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向,设立以促进产业发展、满足用工需求、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为目标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金蓝领”培训和产业特色培训,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加快建立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人才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组织实施企校合作实训基地申报和确认工作。
完善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推进大学教授进企业挂职、企业人才进大学深造等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
根据企业需求,与清华大学合作,选择50名成长型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MBA课程系统培训;每年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两期三个月的培训;以“企业家大讲堂”为主要形式,积极做好企业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探讨与国际知名培训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高端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开放水平。
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政策,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凝聚工程,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艺、技能攻关和技艺传承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培训基础条件好、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达到标准的认定为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加大市场化配置人才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才招聘团”到国内人才集中的城市和名校挖掘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总量不断增大、结构不断优化。
营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认真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以及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完善首席技师制度,在全市各行各业广泛开展争当首席技师活动,做好“有突出贡献技师”和“青岛市技术能手”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