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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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代理时间、代理事项,违约责任等,对于商标权侵权案件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与代理人签订合法的代理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理。

一、商标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商标权侵权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ls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ls事务所ls:年月日二、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

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侵犯他⼈商标权的,商标权⼈可以起诉侵权⼈,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那么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怎样写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珠海市某某书店平沙分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原告上海某某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纠纷⼀案,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原告单独对被告提起的所谓侵权之诉违反了民事争议的基本解决规则。

被告是⼀家⾮法⼈分⽀机构,⾪属于珠海市某某书店。

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标专⽤权,原告在起诉时,应列被告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但原告没有依法⽴案,⽽是分别⽴案,将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作为两个侵权案件的不同被告,诉⾄贵院。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妥,请合议庭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规则,原告为⽀持其诉讼主张,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应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然⽽,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仅提交了⼀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复印件”(见原告证据三)。

这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侵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份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原告委托的代理⼈到被告处购买了⼀只钢笔,这⽀钢笔是不是仿冒的,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关键事实。

因此,依据前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出售的钢笔有合法的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26⽇,涉案商品在⼴州市XX批发市场,该市场系政府批准经营的合法批发市场,正规的批发商⼴州荔湾区XXXX⽂具经营部购买所得,批发商在出售商品时,向被告承诺其出售的商品是正品,且向被告出具了正规的送货单,并盖章确认了。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今麦xx公司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庭前,我认真审阅了卷宗资料,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经过庭审,对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生产销售了大量侵权商品。

1、起诉状中对侵权商标的描述应为“今表郎”,“金表郎”系笔误。

被告称,起诉状对侵权商标的描述为“金表郎”而非“今表郎”。

事实上,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对侵权商标均描述为“今表郎”,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起诉状对商标描述为“金表郎”。

然而,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诉状完全一致,且每页均有页码和印章。

“金表郎”系原告笔误。

2、被告称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侵权行为的真实性不认可是很荒谬的,并且其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被告当庭陈述,其主动向高碑店市工商局缴纳了2000元罚款,期望工商局不要再向原告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原告向其依法起诉而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工商部门依法出具的,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公权力确认。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查扣了被告“20xx年8月底”生产的35件饮用纯净水。

也就是说被告仅在8月底的几天时间内就生产了不少于35件的侵权产品。

被告也当庭承认,其使用的是侵权商标标识,并称由于现在工人不太多,没能生产更多。

综上,被告承认了其商标侵权行为,并且生产销售的数量应当较大。

3、被告提供的证据,无相应证明力。

一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由于此专利的权属人不是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

二是,关于“今表郎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

原告的“今麦郎”注册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在先;被告使用的足以误导公众的“今表郎”仿冒“商标”,申请受理时间在后。

即,被告对“今表郎”仿冒商标没有在先使用权。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应证明效力,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的代理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同意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发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冒充原告‘ZWZ’商标的商品”和“……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能够看出,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咱们明白,不论是厂家,仍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冒充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冒充商标行为,本代理人固然也不例外。

按照本代理人了解的情形,被告店里也就这么一个涉案的轴承。

据被告丈夫回忆,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被告的丈夫在店里,有一个陌生的客户指明要涉案的轴承。

由于被告一般是销售河南省“豫溪”牌轴承和江苏省“力通”牌轴承,他就联系了一家卖这种轴承的,尔后叫店里聘用的伙计(河北省老家的,那时18岁,早就不干了)去取的,那个人称到别的地方买东西,后来一直没有来,这件轴承也就一直架子的里面。

谁知这次原告的代理人委派一个实习律师偷偷来到被告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轴承,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一个卖给他。

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轴承,原告也没有提请权威部门鉴定被告的涉案轴承就是冒充原告商标的商品,而是自己厂家给出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

即便被告无心中销售了一个冒充商标的商品,也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商标侵权案件名称]被告:[被告名称]原告:[原告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就原告[原告名称]与被告[被告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基于已掌握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为原告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原告名称]是一家拥有[商标名称]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类别为[类别编号],注册日期为[注册日期]。

2. 被告情况被告[被告名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以及销售场所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分析1.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法律意见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停止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3)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纠纷意见书

侵权纠纷意见书

侵权纠纷意见书尊敬的裁判员:我代表原告,就侵权纠纷一案,针对被告的行为和主张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我们对于被告的主张持有异议。

被告声称其并无意侵权,但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原告权益的侵犯。

我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一、原告的权益受到了被告的侵害。

原告在本案中享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并已依法注册和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告产品的盗用、未经授权的销售以及故意混淆商标等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利益,我们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并无相应的合法理由和证据来抵制原告的指控。

被告在对指控进行辩解时,没有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合法和无侵害。

相反,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否则将给侵权者带来很不好的示范效应,造成阻挠和误导。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实际损失。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导致了原告的实际损失。

例如,原告的销售额受到了侵权产品的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侵犯者的挤压等。

这些实际损失是可以通过相关证据和数据进行证明的,我们希望法院能给予充分的重视,并要求被告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针对以上的理由和事实,我们希望法院可以给予原告判决胜利,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对原告的保护,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护,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在此,我代表原告向您提交上述意见,并衷心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本案。

谢谢您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原告代理人日期。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成都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得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XX)第263号】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上看,本案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字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图形),即使有所谓的“侵权”也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即繁体、隶书字体的文字“冠生园”加上类似的“生”图标组合而成并注册的商标,两个部分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定性(繁体、隶书体)或者“生”字图案单独出现都不会引起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从原告提交的多份《公证书》证据资料看,被告得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过“冠生园”的文字,该文字的形状不同于原告注册商标上特定的形状(繁体、隶书体),仅仅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号而已。

得天公司的网站上也没有出现过“生”字图案,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和被告推广的产品区分开来。

被告得天公司进行网络宣传使用的仅仅是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此,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原告应该以此为据,以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提的商标权受到侵害,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及请求。

商标投诉书面意见书

商标投诉书面意见书

商标投诉书面意见书
尊敬的商标纠纷处理小组:
我写信是就对方使用的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进行投诉,并提出以下的书面意见:
首先,我公司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了保护,依法享有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利。

我们的商标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成为了我们公司产品的重要标识和宣传品。

然而,在最近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使用与我公司商标近似和相似的商标,这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

其次,根据我对对方商标的调查,该商标与我们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的相似性。

无论是在字体、图案还是使用领域上,这两个商标都存在着相似之处。

这样的相似性将会导致消费者对两个商标的混淆,在购买产品时无法明确区分。

这不仅对我们公司的商标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因此,我公司要求对方不得再使用这一侵权商标,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的注册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条还对商标侵权给予了相应的法律惩罚。

我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公司希望贵组织能够尽快处理这一商标侵权投诉,并
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或继续侵权,我公司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们投诉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期待着贵组织的合理裁决,并希望能够通过双方的沟通与协商解决这一商标侵权争议。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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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本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1. 被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的,网讯财通公司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相比,两者字形近似,文字、读音相同,故可以认定同花顺公司使用的“大机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其次,网讯财通公司的“大机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

而同花顺公司出售含有“大机构”商标的商品与网讯财通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均属计算机软件,属同类商品。

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2. 被告存在主观估计,且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首先,原告网讯财通公司曾于2011年6月9日与被告同花顺公司进行合作,故,被告公司应该知悉原告公司存在相关注册商标。

其次,虽然被告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难以统计,但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经营的业务相似,提供的产品相似,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使用行为势必将对原告公司造成相关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的估计,客观上具有侵权的行为,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故此,被告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被告不能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被告要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不但应该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该商标,还应满足两个条件:1.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

2. 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
一定影响。

首先,根据新法的条文理解,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本案中,网讯财通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已经对大机构基础版股票软件V3.0(软著登字第0196824号)、网讯财通大机构实战操作平台软件V2.0(软著登字第BJ11374号)等软件,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

而同花顺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开发完成“同花顺大机构行情分析软件”(简称大机构),2009年2月24日发表,并于2009年10月15日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

也就是说,被告对“大机构”商标的使用也是明显晚于原告的。

其次,所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国已经使用某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而且事实上,目前市场上操作相似业务,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数量颇大,被告离知名的程度还相去甚远。

故此,原告代理人,被告的行为不能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原告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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