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
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
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绪论一、总述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及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安全意识1. 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保持警觉,严禁超负荷工作。
2. 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
二、资质要求1.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合格的操作证书。
2.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1. 按照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为原则,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安全第一。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评定一、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新建锅炉压力容器,应经过相应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时间间隔进行,确保其运行安全。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评定,应定期进行,根据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一、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二、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工作。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启动和停机,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采取停机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防护一、锅炉压力容器应设有防爆装置和安全阀,保证压力的安全释放。
二、锅炉压力容器周围应设置良好的防护措施,包括放置防护栏杆、禁止靠近锅炉压力容器等。
三、对于有腐蚀、磨损等情况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使用安全。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周边区域,应保持清洁整洁,防止杂物的堆积和积尘。
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应急处理一、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安全。
二、立即停机,并切断燃气或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三、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一、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评定、维修保养等工作,应做好相应的记录,保留相关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范本(2篇)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生产设备和人身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指能用来容纳介质,并且受内、外压力的约束,其中内压力大于0.1MPa的容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合理布局、安全优先、预防为主、严格监控、依法评估、防止事故”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应做到“规范施工、严格检验、定期维护、安全运行”的目标。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责任属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向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专业设计院所进行咨询并委托设计。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工艺和技术条件,并严格按照制造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应有严格的质控措施,并记录、归档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完成后应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程进行,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前,应进行相应的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完成后,需统一组织调试,并进行相应的调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调试完成后,应进行有效的漏气、压力和泄漏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四章维护和保养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应认真执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不得隐瞒不报。
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压力容器及锅炉的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压力容器和锅炉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和管理压力容器和锅炉的部门和人员。
2. 压力容器和锅炉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公司应为压力容器和锅炉的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和人员的压力容器和锅炉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4. 压力容器和锅炉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二、压力容器的管理1. 压力容器的选择和审查a) 压力容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必须具备设计、制造、检验等所需的合格证明和符合性标志。
b) 使用压力容器前,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
2. 压力容器的安装和使用a) 安装压力容器前,应进行合理的布局和空气流通设计,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b) 使用压力容器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和操作。
c) 压力容器的压力、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在安全范围内,不得超过容器的耐受能力。
3. 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a) 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洗、润滑、紧固件的检查和更换等工作。
b) 压力容器的维修和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进行拆卸和修理。
三、锅炉的管理1. 锅炉的选择和审查a) 锅炉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必须具备设计、制造、检验等所需的合格证明和符合性标志。
b) 使用锅炉前,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
2. 锅炉的安装和使用a)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安装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设置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b) 使用锅炉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和操作。
c) 锅炉的燃料、电气和水位等参数应在安全范围内,不得超过锅炉的耐受能力。
3. 锅炉的维护和保养a) 定期进行锅炉的维护和保养,包括清洗、润滑、紧固件的检查和更换等工作。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前言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市场正在快速发展,进口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技术的安全和质量,规范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市场,我国实施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本文将系统介绍该制度的实施办法。
整体流程当前,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的整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书。
2.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申请材料。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检查报告。
5.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申请人资格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质量和安全,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颁发,有一些资格要求需要申请人满足。
适用资格要求如下:1.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人需具有相应锅炉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或进口代理经验。
3.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财务和管理能力。
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书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具体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进口维修保修协议或技术服务协议。
4.锅炉生产许可证或鉴定报告。
5.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现场检查在资质申请审核通过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认证机构对申请人现场检查。
相关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资质认证情况,包括经营状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2.发运来的设备是否被妥善储存及保护。
3.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具体细则,需要申请人及现场检查机构做好相关的计划和准备工作。
同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充分配合,及时解答相关问题,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书颁发当申请人资格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核查有关材料和报告,并根据审核意见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许可证书号码、有效期、设备型号、数量等信息在许可证上一一列出。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03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进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并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05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警告
较重者,可处以罚款 。
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行为,可吊销进口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质量 要求。
许可证的注销和撤销
许可证注销
当企业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不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时,相关 部门可以注销其许可证。
许可证撤销
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虚假申请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撤销 其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刑事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立即报告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 ,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组织调查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事 故进行调查。
处理和改进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进行处 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06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其他规定和说明
企业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 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要求,取得《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 相应制造活动。
已获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的企业,如在制造过程中使用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或者新设备,按照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须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取 得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一、引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工业生产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制度概述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由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旨在确保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达到一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该制度包括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审核、许可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实施范围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无论是来自于哪个国家或地区。
四、许可申请流程1.申请资料准备:申请人须向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提交详细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认证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安全评估报告等。
2.初审和评估: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技术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3.现场审核:如通过初审和评估,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将组织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所在厂家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要求。
4.许可证审批:经过现场审核合格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将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5.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已经获得许可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监督管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涉及到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 定期检查:对已经获得许可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
- 风险评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 抽样检测: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许可等。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监管和管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1.1 适用范围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进口液态或气态介质的压力容器;•进口设计压力大于0.1 MPa(或者等效压力)、公称容积大于0.05 m3(或者等效容积)的压力容器;•进口锅炉压力管道、采暖锅炉、焙烧炉、化工反应器、分离器等用于有害物质、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或者有压力腐蚀、疲劳、蠕变等特殊工况的设备。
1.2 定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指在进口时所带的设备或器具,主要用于存放气体、液体或固体,并带有一定的压力。
•设计压力:指在容器中气、液或者气液两相状况下所允许的极限压力值。
•等效压力:指容器的设计压力与所装介质饱和蒸汽压之和。
•公称容积:是指容器的有效容积(不包括立管、加热器等)。
•等效容积:指容器的公称容积与因装置结构和容积减排而折算的实际容积之和。
二、许可制度的实施程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许可进口压力容器的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在向中国海关申请清关前,应向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提交安全质量许可申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压力容器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从国际标准组织或相关技术委员会(ISO或者IEC等)获取的压力容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压力容器的产品名称、品牌和型号;•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压力容器的最高使用温度、使用介质和设计参数等技术参数;•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压力容器的质量控制手册或者制造工艺文件;•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
2.2 评估许可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按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压力容器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评估,以确定压力容器是否符合设计、制造、检验、监理、质保、运输、装卸、维护、修理等方面的相关安全质量要求。
劳动部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doc
劳动部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锅字[1990]4号发布日期:1990-2-26执行日期:1990-10-1生效日期:1994-11-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许可方式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查第五章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第六章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附则废止理由:已被《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劳部发[1993]254号)代替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现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第三条《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负责申请受理及证件管理工作。
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许可的检测、审查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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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
施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
《目
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
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
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
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申请
第七条《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
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
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
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
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
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1. 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
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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