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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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最新版)目录一、废矿物油的定义与分类二、废矿物油的产生来源三、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四、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环保要求五、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废矿物油的定义与分类废矿物油是指从机械、设备、汽车等中产生的失去原有性能的润滑油,它属于危险废物,编码为 HW08。

废矿物油可分为工业废矿物油和汽车废矿物油两大类。

二、废矿物油的产生来源废矿物油的产生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1.工业废矿物油:来自机械、设备等工业领域的润滑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2.汽车废矿物油:来自汽车发动机、齿轮箱、刹车系统等汽车零部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三、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

应根据废油的含油率、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1.再生利用:通过过滤、加温、蒸馏等方法对废矿物油进行处理,以达到再生利用的目的。

再生后的废矿物油可作为润滑油、燃料油等使用。

2.焚烧处置:将废矿物油进行高温焚烧,将其转化为热能和废气。

焚烧处置方法适用于含油率较高的废矿物油。

3.填埋处置:将废矿物油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进行填埋。

填埋处置方法适用于含油率较低的废矿物油。

四、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环保要求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

五、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废矿物油产生量的逐年增加,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引言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了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为此,我们制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并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安全和环保。

定义1.废矿物油: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收集、分离、精炼等处理后,综合利用到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产业中,同时实现其从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化的过程。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废矿物油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2.废矿物油的存储、加工、综合利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并遵循有关标准。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当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利用过程。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置,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被吊销或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结论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矿物油。

处理和管理废矿物油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废矿物油对环境的影响,并有效利用资源,企业可以开展废矿物油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1. 减少废矿物油对水源、土壤和大气的污染;2. 提高废矿物油资源的利用效率;3. 推广废矿物油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试点工作措施1. 建立废矿物油管理体系:确立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流程,并建立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标准。

2. 收集和储存废矿物油:建立集中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废矿物油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3. 废矿物油的再利用:研究开发废矿物油再加工利用技术,将其转化为可用于燃料或其他化工产品的资源。

4. 安全处置废矿物油:针对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采取安全的处理措施,如高温燃烧、气体化等方式,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环保和安全。

5. 监督和检查:建立废矿物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试点工作进程1. 前期准备:确定试点工作的范围和试点企业,制订废矿物油管理体系和工作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和设备准备工作。

2. 实施试点工作:按照废矿物油管理体系和工作计划,组织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再利用等环节。

3. 结果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废矿物油管理的效果、资源利用的效率、环境污染的减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4. 优化改进:根据试点工作的评估结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使试点工作更加完善和有效。

通过开展废矿物油试点工作,企业可以探索废矿物油处理和管理的新途径,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推动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摘要:一、废矿物油概述二、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三、废矿物油利用与处置技术要求四、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正文: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矿物油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有多种毒性物质,若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废矿物油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在生产、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理化性质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于原来用途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的主要来源包括机械、动力、交通运输、化工等行业。

二、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1.废矿物油的收集:废矿物油应进行分类收集,确保所收集的废矿物油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可再生利用性。

2.废矿物油的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废矿物油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根据废矿物油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再生利用方法。

4.废矿物油的焚烧处置:焚烧处置应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5.废矿物油的填埋处置:填埋处置应选择合适的填埋材料,确保废矿物油不会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废矿物油利用与处置技术要求1.根据废矿物油的含油率、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2.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应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3.焚烧处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填埋处置应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可以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废矿物油经过再生处理后,可以作为燃料油、工业油、润滑油等产品的原料。

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了防止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应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废矿物油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料,通常包含有毒有害的物质。

为了解决废矿物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需采取科学有效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导则,以期能对相关行业提供有益的指导。

首先,废矿物油的回收应当以处理环境尤其是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为主要目的,其次要保证其再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因此,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选择应以化学性质、成本、安全性和环保性为核心指标。

目前,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三个方面。

物理处理技术主要采用沉淀、过滤、离心、蒸馏等方法,通过物理性质的差异来分离矿物油和其他杂质。

其中,离心技术适用于处理矿物油中的悬浮固体杂质,而蒸馏技术则可根据矿物油的沸点差异进行分离。

物理处理技术具有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的优势,但对废矿物油的处理效果有限。

化学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溶剂萃取、酸碱处理、氧化、还原等方法。

溶剂萃取技术通过溶剂的选择性吸附可将矿物油与其他成分相分离,酸碱处理则可采用酸碱中和的方式降低废矿物油的酸碱度。

氧化还原技术则利用氧化剂与还原剂来改变废矿物油的化学性质。

化学处理技术能够提高废矿物油的回收率和品质,但操作复杂且成本相对较高。

生物处理技术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新兴技术,主要利用微生物的代谢能力来降解矿物油中的有害物质。

生物处理技术具有高效、环保、可持续的特点,但需要对微生物的生长环境和营养需求进行精密控制,以提高处理效果。

在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选择中,还需考虑技术的成熟度和经验积累情况。

应优先选择经过实际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同时引入新技术与手段,提升处理效果与经济效益。

总之,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应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环保性的指标。

物理处理等传统技术仍然有一定应用空间,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新兴技术具有更好的处理效果和环保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废矿物油的化学性质和处理需求进行对比分析,选择适合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一定的工业过程或使用后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矿物油,通常包含有机溶剂、润滑油、燃油等。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废矿物油的处理与综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本文将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深入探讨。

一、引言在快速增长的石化工业中,废矿物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

废矿物油中潜在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亟需解决。

因此,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定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是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有效处理和再利用的一系列工艺流程。

这些工艺流程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解等环节,以获取有价值的产品和副产品。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必要性1. 资源节约利用废矿物油中富含有机溶剂和润滑油等有价值成分,如果不加以利用,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制定规范条件可以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环境保护废矿物油中含有有害物质,如多环芳烃、重金属等,直接排放或不当处理将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经济效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核心要素1. 设备和工艺流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需要使用特定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来进行处理。

规范条件应明确这些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以确保废矿物油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

2. 环境质量指标规范条件应建立适当的环境质量指标,以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过多的污染物。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对水质、大气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规范条件应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1.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易于清洁和排水的区域,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和更换。

3.废矿物油收集过程应采取密闭和防腐蚀的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二、废矿物油运输与储存:1.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废矿物油运输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废矿物油储存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废矿物油分离与过滤:1.废矿物油分离过程应采用物理分离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废矿物油中的杂质和水分进行分离。

2.废矿物油过滤过程应采用有效的过滤器和过滤介质,确保废矿物油中的悬浮颗粒物和固体杂质被过滤掉。

四、废矿物油再生与再利用:1.废矿物油再生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2.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脱酸、脱臭和脱水技术,确保再生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再生油应经过包装和标识,防止混用和误用,确保再生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废矿物油废弃物处理:1.废矿物油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2.废矿物油废弃物应交由合格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倾倒和随意排放。

六、废矿物油环境保护: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以上仅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一部分,实际规范条件还应根据具体地区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条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能够规范运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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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

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
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产经营规模
(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
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

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九)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

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四、资源回收利用
(十)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
分利用,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
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
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
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十一)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
程要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 )要求。

五、工艺、装备及能耗
(十二)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

(十三)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十五)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十六)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属于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环境保护
(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八)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水处理装置或委托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鼓励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厂区内管网建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放应当达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十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渣贮存设施,废渣自行处理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渣委托处理的,受托企业必须
具有该类废物处理的经营资质和能力,鼓励废渣循环利用
(二十二)对于废矿物油处置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二十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
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数据完整,并且具有鉴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的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相关产品主要指标执行。

(二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与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十六)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

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安全生产
(二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
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十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二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
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三^一)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三十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九、监督管理
(三十三)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十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
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规范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十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十、附则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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