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体制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以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保全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决定后,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或减轻损害,保全涉诉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一、保全措施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措施,以确保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争议标的或者争议财产不受到丧失、损毁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
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保全申请必须以合法的请求为基础,没有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
2.必要性原则: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实际需要,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3.适当性原则:保全措施的方式和措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得过度干涉。
4.公正性原则:法院在决定保全措施时,必须公正、客观地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主要包括:1.财产保全:即对争议标的或者争议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丧失、损毁或者难以执行。
2.证据保全:即对可能丧失、毁损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为保全:即对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行为进行保全,防止其继续造成不良后果。
三、保全方法和程序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申请裁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口头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由法院即时进行审查和决定。
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保全请求的合理性和紧急性,以及采取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法作出裁定。
四、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力一旦法院作出保全裁定,被保全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争议标的或者争议财产不受到丧失、损毁或者难以执行。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机制形成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立的格局。
本文拟通过探究行为保全的要件、审查标准等内容,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为保全;中间禁令;假处分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都已较为完善,但对于我国来说,该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其在实务中的顺利运行仍是任重而道远。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渊源及要件分析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且其发展状态也与罗马法的兴衰休戚相关。
在罗马法上,执政官根据受害人请求,可以发布禁止侵权人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但这种禁止令状只具有暂时保护的功能。
该禁止令状制度现已演变成行为保全制度,如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大陆法系的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以前,对于行为保全并没有谈及,虽然著作权法等法律略有涉及,但未形成体系,而一直以来,学界的研究也处于稀薄状态,导致行为保全制度至今尚无一个权威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仲裁开始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避免损害扩大,或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性措施。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防止对现有权利损害的产生或者继续扩大,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裁定侵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救济制度。
笔者认为,依现行规定,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仲裁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生效裁判的难以执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制度。
行为保全按照启动阶段可以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按性质可以分为消极性行为保全和积极性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1 定义: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肖建国【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鄂江华律师

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鄂江华律师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旦做出通常不可逆转;因此,法院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听证。
通常而言,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侵权行为不易判断、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案件,法院一般较慎重适用。
一、概述(一)定义1.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2.诉前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是指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诉前行为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即诉前行为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渊源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法中,禁止令状就是早期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
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
这种令状具有一定的假设性。
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
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罗马法的禁止令状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行为保全的雏形。
二、行为保全的适用(一)管辖1.诉前行为保全i.纠纷发生地ii.侵权行为地iii.被申请人住所地2.诉中行为保全应当以本案法院管辖为主,以纠纷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二)适用范围1.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人格权纠纷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物权纠纷5.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6.海事海商纠纷7.侵权责任纠纷(三)适用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或可能确实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对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下是民事诉讼保全的具体规定:一、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封存、查明、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强制或辅助某一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动。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诉讼主体,即诉讼权利人或其他享有诉讼权益的人;二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三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释其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支持,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驳回。
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五、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对民事诉讼保全决定未作申请,或者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资金赔偿和其他合理赔偿。
六、对保全决定的变更和解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 ) 二 海事强制令与‘ 前临时禁令 坼 1《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共 被 申请人对行为保全措施的异议; 二是让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担保方 l条 , 1 涉及管辖 、 申请和担保 、 审查和裁定、 复议和异议以及海事强制 式、 担保范 围、 担保金额进行充分协商 。 令的执行等各个方面 的司法程序。海事 强制令是指海事根据海 事请 5 审查担保与反担保。司法实践 中, . 当事人提供保证、 抵押等形 求人的申请 , 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 式的担保合合法有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 ) 院对 行 为保 全 实体 内容 的 审 查 二 法 为的强制措施。从严格意义上理解 , 海事强制令的保全对象为行为 , 突破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的保 全 对 象仅 限于 财 产和 证 据 1现存证据应 当能够证 明申请人享有较大 的胜诉可能性 。要判 . 的规定 。 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体例上看 , 海事强制令与海事 断胜诉 的可能性主要从涉案权利的有效性和被 申请人侵权或可能侵 请求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并列, 形成行为、 财产 、 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 权两方面来确定 。申请人还须提供被 申请人确实存在 正在实施侵权 度。 海事强制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保全制度所独有, 它对我国 行为或将要实施侵权行 为的证明。行 为保全并不是仅仅针对那些 已 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 。海事强制令的设置主要源 经发生的侵权行为, 对于那些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 。 于以下两个原 因: 第一 , 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强。 迫切需要和国际民事诉 2 不适用行为保全将给 申请人带来难 以弥补的损害。对 于不可 . 讼规则接轨 , 许多法制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均设有行为保全制度 。 弥补的损 害的判断, 它是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 , 就被 申请人未 第二, 长期海事审判实践存在大量的单凭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对受害人 来损害赔偿所作出的一种法律预测 。 实施救济的情 形 虽然海事强制令解决 了海事审判实践 中的许 多问 ( ) 决 的 结果 与 执 行 三 裁 题 . 由于海事诉讼 的专业性强 , 但 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范围小、 影响有 经过人民法院形式和实体审查后, 法院将会作 出裁定, 或采取行 限, 因而并未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广泛关注。 为保全措施, 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法院在送达行 为保全的裁定后, 被 2“ .诉前 临时禁令” 制度。诉前临时禁令” “ 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未在裁定书规定的限期 内履行裁定的, 院应立即采取措施, 法 专利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所 强制被 申请人履行 。 对限期履行 的期限不宜太长 , 以裁定书送达之 日 确 立 的一 项 程 序 制 度 。 起 3至 5日为 宜 。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般是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解决所应该进⾏的各项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案件中⼀般存在很多制度,其中保全制度就是其中⼀种,保全是需要先进⾏申请的,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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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新的民诉法进⼀步完善了保全制度,⾸次对⾏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民诉法对⾏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
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当事⼈作出某种⾏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为,以制⽌侵权发⽣,防⽌损害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的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项“⼈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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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体制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
“行为保全”这个概念在我国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仅限于财产保全一种类型,现行的诉讼保全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存在着漏洞与缺陷,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理论界呼吁建立以行为为保全对象的诉讼保障制度,有学者就作为财产保全的对应概念提出了行为保全的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内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
二、我国现行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仅指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其财产后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其适用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处分其财产的事实并且该事实会影响到将来判决的执行。
我国关于行为保全的内容最早体现在1950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中(以下简称“草案”)。
该草案把诉讼保全称为“暂先处置”,既包括财产保全的内容也包括行为保全的内容。
但后来的两部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都没有作出规定。
(二)海事强制令与“诉前临时禁令”
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共11条,涉及管辖、申请和担保、审查和裁定、复议和异议以及海事强制令的执行等各个方面的司法程序。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从严格意义上理解,海事强制令的保全对象为行为,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证据的规定。
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体例上看,海事强制令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并列,形成行为、财产、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度。
海
事强制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保全制度所独有,它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
海事强制令的设置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强,迫切需要和国际民事诉讼规则接轨,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均设有行为保全制度。
第二,长期海事审判实践存在大量的单凭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情形。
虽然海事强制令解决了海事审判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由于海事诉讼的专业性强,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范围小、影响有限,因而并未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广泛关注。
2.“诉前临时禁令”制度。
“诉前临时禁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也做了相类似的规定。
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禁令”的先后设立,其深刻原因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及由此带来的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海事诉讼领域中设立的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是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然而,这些探索只是初步的,很不完善的。
目前我国的行为保全仅仅存在于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领域和海事诉讼之中,其他案件还不能进行行为保全。
保全规定太过简略,具体程序也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
针对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做出如下构想:
(一)法院对行为保全程序事项的审查1.申请主体。
笔者认为根据当事人处分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中与申请人具有身份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员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但法院不宜依职权对带有一定人身性的非金钱请求做出保全措施。
2.申请时间。
考虑到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或者侵权行为的重复性等因素,英美
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均允许申请人既可在诉前、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
3.传唤程序。
笔者建议承办法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以求获得一个更为完整的法律事实判断。
4.设置听证程序。
通过听证程序设置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听取被申请人对行为保全措施的异议;二是让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金额进行充分协商。
5.审查担保与反担保。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法院对行为保全实体内容的审查
1.现存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要判断胜诉的可能性主要从涉案权利的有效性和被申请人侵权或可能侵权两方面来确定。
申请人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
行为保全并不是仅仅针对那些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那些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
2.不适用行为保全将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于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判断,它是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就被申请人未来损害赔偿所作出的一种法律预测。
(三)裁决的结果与执行经过人民法院形式和实体审查后,法院将会作出裁定,或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在送达行为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未在裁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履行裁定的,法院应立即采取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
对限期履行的期限不宜太长,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至5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