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4)未进行边坡治理或稳定性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查设计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未采用台阶式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小型露天采石场怎样才算完善?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将不予设置新矿山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为什么超前剥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是什么?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4、小型露天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等高危行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
同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19号令,明确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
小型露天采石场虽小,也是露天矿山,按照矿山的基本程序办理。
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资料,工伤保险等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 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 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北端帮 南端帮
名称 110采空区 90采空区 66采空区 70采空区 50采空区 38采空区 100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露天矿山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 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依据
标准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程 (GB16423-2020)
指标 5.1基本规定
明细
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 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 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 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 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 开采过程中处理。
10 排土场 安全度分 类与评价
10.4 企业应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 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由有资 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对排 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是生
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采 场边坡、排土场的稳定性达不到要 求,往往容易边坡、排土场垮塌、 滑坡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着最终边坡台阶高 度超过设计高度
依据
标准规范
小型露天采石场 安全管理与监督 检查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9号)
指标
第二章 安 全生产保 障
明细
第十五条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 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 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 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 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 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 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 不得超过60米。
小型采石场隐患排查标准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标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采矿许可证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基本图纸
采石场应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采石场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采石场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
全规程》[4.15];
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1]。
2011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5.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可编辑修改word版)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
令第216号)第二十三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1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
号)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
录
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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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
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