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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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纪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纪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篇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会议纪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20XX年8月16日)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点,在公司调度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专题会议。

会议由副总经理胡万生同志主持(总经理王维德、安全副总经理宋玉清去鹤壁学习),副总经理任卫红、李小态、陈灵周、财务总会王振明,以及副科级以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学习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文件,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

先将会议主要事项纪要如下:会上胡万生同志领学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1、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要求结合当前我公司的现状,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领会河南煤化的安全理念,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向零奋斗,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全面落实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结合当前复工验收工作,各口和各科室要认真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做到细化、量化,并认真贯彻执行。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4、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观念理念,使河南煤化的安全文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环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0号令发布日期:2011-09-08浏览量:330【字体:大中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如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018年度资料整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年度资料整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获取途径适用部门符合评估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3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监总局网站全公司符合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11/4 2017/1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生产部、安环部符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全公司符合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全公司符合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局全公司符合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综合部符合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年 10月 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 11月 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015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5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2011/1/1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全文
17号令
废止
中国安全网
33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10/8
1994/10/8
化工部
化工部10号令
全文
化邦网
3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1995/1/22
劳动部
劳部发
(1995)56号
中国安全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8/28
2005/12/1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8号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22条 第23条;第24条 26条 ;第27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新浪网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9/4
1992/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50号
2011/2/14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201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002/11/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70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中国安网全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2002/05/01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0号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安全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公司办安全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公司办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中国安全网公司办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中国安全网公司办安全部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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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警示公告(第十五条) • 为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和能力,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 一切危害因素,让劳动者达到无缝隙、全覆盖的了解、 熟悉其作业岗位、环境的所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 施。具体要求就是用人单位要做到“一警示两告知”。 • “一警示 ”:即在工作场所中的设备、设施、环 境,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 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 容。 • “两告知”:即一是设置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是设置告知卡。按照《高毒物 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
• 十、日常监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要做到防护设施有效、工 作环境达标。一是要对防护设备、设 施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正常 使用且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二是要 对作业环境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系统工作正常。
• 十一、检测评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三类单位需要进行。一是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二是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三是发生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

• 十三、劳动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劳动管理的要求,概括讲就是做到“签合 同,告危害,保健康”。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职业 危害要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 应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健康。劳动者有 权拒绝危害作业,且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 对特殊人员要做到“三不准”,即未成年 人不准从事有危害作业、有禁忌症劳动者不 准从事禁忌作业、孕期及哺乳期女工不准从 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作业。
• 四、安全监管部门职权划分:(第五条) • 国家总局负责全国职业卫生监管,省、市(设区 市)、县安监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 管。
• 五、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第六条) •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检测、 查体、评价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 构提供服务。
• 六、违法行为和事故举报:(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督管理局 李 青 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 《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 监总局第47号令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 家安监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公布的第23号令《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新《规定》,共5章61条。5章包括:总则、用人 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用 人单位的职责、 监督管理(即安监部门的权利责任) 是我们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内容,法律责任部分, 比较容易掌握,违反哪一条如何进行处罚,标准都很 明确。因此,用人单位的职责和监督管理部分是我们 今天下午进行重点学习和交流的内容。 • 下面,分章依次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当之处,谨请 大家指正:

目前,由于法律、规章与职能划转不同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查以及项目 的竣工验收仍有卫生部门实施,相关资料须 到我们安监部门备案。但我们需要抓紧学习 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掌握有关程序和要求, 待职能划转后,能够及时开展工作。
• 八、劳动防护( 第十六条) • 做到 “标准配备、正确佩戴、经常维保、 严禁以钱代物”。
• 九、应急处置(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为预防突然泄漏、放射危害等应急 事故的发生,在应急准备和处置方面,应做到 “一报警、二撤离、三急救”。即在有毒有害 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发生应急事故或 接到报警应紧急撤离和疏散人员,启动应急预 案;对伤害人员要立即科学施救,送医院抢救, 同时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应急预案要不断修 订完善,定期做好应急演练。

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通知公布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中分的一般、较重、严重三种 情况: •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 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 收; •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阐述了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 落实两个责任,保障一个权益。即落实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 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三、对用人单位三条总原则: (第三条、第四条) • 一是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 健康; • 二是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对产生的职业病 承担责任; • 三是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全面负责。 •


检测、评价不达标的要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停 止作业,治理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 十二、设备材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设备材料管理,也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 容。管理的目的,就是预防劳动者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 材料对人体产生职业危害;管理的要求,是设备、材料生 产销售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 材料时,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带有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 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材料成分、职业危害、安全操 作、维护事项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否则,不得购进和 使用,同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材料。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用人单位贮存产生职业危害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 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设备材料的危 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出现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 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也不得接受。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 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共三十一条。归 纳一下,本章共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以下18个 方面的职责,这也是我们下步对企业实施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 一、机构设置(第八条)
• 分两类情况: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 版)》中,在行业分类严重、较重、一般三种情况中,划为 严重的行业。 • 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应当全部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 (1)、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合并为一套机构,这样既可节省人员,又可提高效率。
• 十四、健康档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 劳动者健康管理的要求,概括讲就是“建档案、 搞查体、出证明”。即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用人单 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用 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岗 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 知劳动者,查体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调离、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提供健康监护档案或有关 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二史三果”,即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结果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二、培训管理(第九条、第十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 2、劳动者培训,要进行上岗前(包括新入 厂工作、换岗和使用新工艺、技术、设备、 材料等)、在岗期间培训;危害严重岗位的 劳动者,要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 业。
三、制度规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制定下列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可指导用人单位将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加上职业卫生的内容,合并为一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 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 情况记录; •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 复文件; •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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