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的说明

关于《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的说明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规定了该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等概念。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民用航空旅客包机运输、民航旅客定期运输等。
同时也对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如旅客、航空公司等。
第二章:旅客权益保护该章主要规定了关于旅客权益保护的方面,包括机票销售、旅客自愿变更和退票、机上服务、延误和取消航班的处理等。
其中,机票销售方面,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公开并明示机票价格等相关信息;在旅客自愿变更和退票方面,规定了旅客的权利和航空公司的义务;对于机上服务,包括饮食、座位、行李等要求了出具标准;对于延误和取消航班的处理,明确了航空公司应当履行的赔偿责任等。
第四章:疫情防控该章主要规定了疫情防控方面的要求。
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健全防控体系,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培训,对旅客进行健康检查,并满足相关防控措施。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该章主要规定了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明确了航空公司对投诉的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要求;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规定了航空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该章主要规定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
对民航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该章主要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该章主要对一些其他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如该规定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民航运输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国内国际民航运输市场融合程度加深。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一修订,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是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
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民航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的贯彻,保护消费者力度的加强,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落实,以及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
为适应民航运输实践发展,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统一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是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此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
修订遵循如下原则:(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除因安全考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以上特种票价客票时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以上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种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承运人相应的票价适用条件;第十条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运输凭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旅客姓名须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全名进行标识;(三)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四)航班号、舱位等级、航班日期和离站时间;(五)票价及票价适用条件;(六)票号及客票有效期;(七)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八)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及说明;第十一条旅客购买客票后,应当对运输凭证中载明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承运人申报错误信息;承运人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八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是指除本规定第十条一至七外,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有关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旅客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超售规则等;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运输凭证中只列出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但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做出以下说明:(一)所列规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旅客可以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免费获得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并且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以及承运人执飞的每个机场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并在上述场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承运人应当在旅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全文内容;第十五条旅客要求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对运输规定进行解释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当场准确地做出解释;第十六条承运人修改运输规定的,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第十七条缔约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并且履行本章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第十九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第二十条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和票价差额;(二)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为旅客补足;(三)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四)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第四章退票第二十一条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的,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为旅客办理退票;第二十三条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二十四条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三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且伤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每一名伤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伴人员的免费退票;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三款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五章乘机第二十六条旅客应当在运输凭证载明的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旅客的客票信息,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第二十九条对承运人不予承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承运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一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二条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随时终止运输;第三十三条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承运人应当将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适用于国内段航班;第三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三十五条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八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第三十六条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与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旅客;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运送的行李,其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是否承运小动物以及小动物运输要求;第七章航班超售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第四十条承运人应当制定超售规则,规则中应当至少包含超售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自愿放弃行程及被拒绝登机旅客的服务标准及补偿办法等内容;承运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售票场所公布超售规则,并按照超售规则办理超售业务,为旅客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超售规则中的征集自愿者程序,采取合理措施征求所有旅客意见,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二条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第四十三条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第四十五条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旅客所购客票票价、航线距离、改乘后续航班等待及到达目的地时间等因素;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向超售航班上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旅客进行补偿;第四十六条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被拒绝登机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书面超售规则,并对超售规则进行解释;第四十七条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四十八条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第八章承运人服务承诺和服务报告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和实施适用于其所有航班的服务承诺;第五十条承运人应当每年对其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自我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第五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旅客申报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承运人名称与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第五十三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第五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承运人名称、残疾人运输数量、所需协助及服务以及被拒绝乘机的情况;第五十五条承运小动物的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运输过程中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的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的数量、所涉及航班、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事件的原因;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关报告;第五十七条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承运人运输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接到承运人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对外公布;第五十九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应当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的国内运输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发现承运人、销售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第六十条从事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第六十二条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官方网站、售票场所或者执飞的机场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或者未在上述场所提供充分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的;(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小动物运输的相关内容,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未制定超售规则,或者超售规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公布超售规则的;(五)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服务承诺的;(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未按要求公布审计结果的;(七)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在官方网站公布其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的(八)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行李事故差错报告的;(九)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超售报告的;(十)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的;(十一)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动物运输中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报告的;第六十四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残疾人旅客的;(二)违反第四条规定,未按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三)违反第六条规定,在销售客票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航空运输信息的;(四)违反第七条规定,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的;(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在旅客购买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购客票票价的;(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销售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优惠客票、儿童票或者婴儿票的;(七)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的;(八)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做出说明的;(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十)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承运人运输规定做出解释的;(十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修改内容追溯性地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的;(十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缔约承运人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有关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十三)违反第三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的;(十四)违反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退票的;(十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者未按要求将信息显示在登机凭证上的;(十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拒绝运输旅客的;(十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承运的旅客,未按要求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八)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九)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为错乘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二十)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运输行李;或者未按要求拒绝收运行李或者终止运输行李的;(二十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适用免费行李额的;(二十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运送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或者优先安排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的;(二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二十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或者未按要求将行李送达旅客的;(二十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的;(二十六)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者未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的;(二十七)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征集自愿者的;或者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而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二十八)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征集自愿者时,未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的;(二十九)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未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非自愿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三十)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向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的;。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制定该规定的背景意义和意图,强调了提高民航
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以及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标。
第二章旅客运输服务的基本义务,阐述了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应
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运输环境、提供合格的机组和工作人员、
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旅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权益,列举了旅客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中
享有的权益,如购票权益、信息权益、安全权益、补偿权益等。
同时,该
章还对特殊旅客(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第五章无障碍运输服务,规定了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对身体或智力上
有特殊需求的旅客应提供的无障碍服务,以确保特殊旅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旅客投诉处理,规定了旅客对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提出投诉的
程序和要求,并要求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及时、真实、公正地处理旅客
的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在违反规定时需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罚款和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对本规定的解释和施行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对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做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全面规范了国内民航
旅客运输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水
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规定的实施也促进了民航旅客运输服务行业的
健康发展。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1. 概述民航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和乘客的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合法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运输活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推行。
ICA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专业性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民航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2.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乘客权益,并规定一旦发生空难事故,航空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航空运输危险品规章(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并得到了ICAO的认可和推行。
该规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运输限制等内容,确保危险品的运输能够安全可靠。
2.3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规定了全球民航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包括了航空器的国籍与登记、空中交通管制、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中国民航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5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了航空器的运营、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动力燃料及润滑油管理规定》是中国对民用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管理法规。
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定了航空器燃料和润滑油的供应、储存、使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机燃料和润滑油的质量和安全。
航空运输管理第六七讲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管理

▪ 2)通信导航 民航通信导航是保障空中安全飞行。维持空中正 常交通秩序的重要指挥工具。通过民航专用通信 系统,及时掌握航路和机场的气象情报,传递飞 行动态和飞行指令,交换航行信息和营运信息。 利用导航实施,为飞机在各种气象条件下的安全 飞行、起飞和降落提供精密的定位数据。
▪ 3)航行情报服务 为了保证运输飞行任务的安全顺利完成,有关部 门专门收集整理有关机场,航路、航线、通讯、 导航、气象、空中管制、飞行禁区、飞行限制区 以及空中走廊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提供给机组、 指挥调度部门和有关航空技术单位,以便在计划, 组织和指挥飞行过程中使用。
一、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基本概念
▪ 1.航路:民航运输服务是航空器跨越天空在 两个或多个机场之间的飞行。为了保障飞 行安全,必须在机场之间的空中为这种飞 行提供相对固定的飞行线路,使之具有一 定的方位、高度和宽度,并且在沿线的地 面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这种经政府有关 当局批准的、飞机能够在地面通信导航设 施指挥下沿具有一定高度、宽度和方向在 空中作航载飞行的空域,就称为航路(Air Way)
4.油料供应体系
▪ 油料供应的中心任务是向民航运输飞行提 供优质航空燃油服务。在我国民航管理体 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成立了中国航油集 团公司,负责我国民航运输企业航空燃油 的集中供应和专业管理工作。
5.运输服务体系
▪ 对于运输服务部门,其负责制定运输生产 计划,组织客货运输,提供运输飞行,控 制服务质量,开拓运输市场,创造经济效 益。实质上,运输服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回 收生产投资的主要途径。 航空公司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主体。它通过 在航线机场的生产部门和各地的销售代理, 实施公司的生产计划,进行具体生产的组 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三、民航运输生产管理指标体系
民航客运管理规定(3篇)

民航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客运管理行为,保障旅客安全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客运活动。
第三条民用航空客运活动包括国内航空客运和国际航空客运。
第四条进行民用航空客运活动必须取得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第五条民用航空客运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旅客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用航空客运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八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航空安全。
第九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飞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安全培训和实操训练,确保飞行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第十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飞行器的检查和维修,确保飞行器的适航状态。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保障旅客安全,加强机舱安全管理,防范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满足旅客的合理需求。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票务规定,确保票务公平、透明。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旅客投诉,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客运企业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客运企业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用航空客运企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暂停运营等处理。
民航旅客服务规章制度

民航旅客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旅客服务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提高民航服务水平,按照《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国内外实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航空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民航旅客服务应当遵循“安全、准时、便捷、舒适、周到”的原则,为旅客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航空公司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障旅客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真诚为旅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五条旅客应当遵守民航客运服务的相关规定,文明乘坐飞机,遵守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规定,为保障航班安全和秩序作出努力。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的民航旅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票购买、行李托运、乘机安检、登机手续办理、空中餐食和客舱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机票购买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详细、准确的机票信息,包括航班信息、票价、舱位等,确保旅客能够明确购票需求。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多种购票方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话订票、代理商、售票窗口等,方便旅客购买机票。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退改签政策,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航班变动而给旅客带来不便。
第十条旅客购票后,应当妥善保管机票信息,按照规定提前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第三章行李托运第十一条旅客应当遵守航空公司的行李规定,合理携带行李,并清楚了解免费托运额和超重超量行李费用。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当提供行李包装服务,确保旅客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旅客应当将贵重物品、易碎物品、易腐物品等特殊行李提前告知航空公司,并按照规定办理特殊行李托运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违禁品乘机。
第四章乘机安检第十五条旅客应当配合机场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检,接受安检仪、行李检查等程序,并如实回答安检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旅客携带液体、粉末等物品应当遵守航空公司和机场规定,主动配合进行检查和登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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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
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
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
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
除因安全考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以上特种票价客票时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
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以上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种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承运人相应的票价适用条件。
第十条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
运输凭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旅客姓名(须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全名进行标识);(三)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四)航班号、舱位等级、航班日期和离站时间;(五)票价及票价适用条件;(六)票号及客票有效期;(七)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八)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及说明。
第十一条旅客购买客票后,应当对运输凭证中载明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承运人申报错误信息。
承运人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八)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是指除本规定第十条(一)至(七)外,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有关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旅客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超售规则等。
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运输凭证中只列出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但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做出以下说明:(一)所列规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旅客可以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免费获得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并且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以及承运人执飞的每个机场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并在上述场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
承运人应当在旅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全文内容。
第十五条旅客要求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对运输规定进行解释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当场准确地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承运人修改运输规定的,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
第十七条缔约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并且履行本章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第十九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条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和票价差额。
(二)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
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为旅客补足。
(三)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
(四)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
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
第四章退票第二十一条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的,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为旅客办理退票。
第二十三条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
(三)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且伤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每一名伤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伴人员的免费退票。
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三款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五章乘机第二十六条旅客应当在运输凭证载明的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旅客的客票信息,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第二十九条对承运人不予承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承运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三十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三十一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二条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随时终止运输。
第三十三条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承运人应当将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适用于国内段航班。
第三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三十五条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
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
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八)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与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旅客。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运送的行李,其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是否承运小动物以及小动物运输要求。
第七章航班超售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
第四十条承运人应当制定超售规则,规则中应当至少包含超售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自愿放弃行程及被拒绝登机旅客的服务标准及补偿办法等内容。
承运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售票场所公布超售规则,并按照超售规则办理超售业务,为旅客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超售规则中的征集自愿者程序,采取合理措施征求所有旅客意见,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第四十二条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