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1】45号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c3f2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6b.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2013年8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的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其他设区市3项指标分别达到80%、25%和12标台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5%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新购置车辆中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不低于50%;中心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50%以上,县城20公里范围内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基本形成贯通设区市、县(市)及广大农村的公交服务网络,实现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0%以上;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30%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1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设施,各级政府要列入投资建设计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2•【字号】冀政[1998]45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
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作者:张建锋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06期摘要:文章总结了河北省张家口蔚县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的经验,对于其它地方整合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local coal resources integration experience of Yuxian of zhangjiakou, which has some referential value for other local integration work.关键词: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矿业秩序Key words: local coal mines;resource integration;mining order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081-021 概述蔚县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中有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非国有成分、国有非国有并存、集体非国有并存等现象。
“井中井”历史遗留问题严重。
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小井林立,环境较差,规模小,布点密,矿业秩序混乱。
2 整合的实施2.1 政府引导、逐步推进整合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第82号)、“关于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蔚县地方煤矿托管、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9]65号)、“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政府冀政[2011]45号文件)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1]220号)等文件作为政策支撑性文件,同时依照政府职能部门确定整合主体,依靠政府引导来保证参与整合的业主利益。
整合方案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兼顾业主利益;既逐步向前推进整合工作,又减少社会矛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冀政办函[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冀政办函〔2012〕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省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市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考核。
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现将优秀等次单位通报如下:一、设区市政府(6个):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
二、省直部门(30个):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外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设区市评定的优秀等次单位(共29个):(一)县(市、区)政府(15个):藁城市、井陉县、平泉县、张家口市宣化区、卢龙县、唐山市丰南区、文安县、涿州市、定州市、青县、武邑县、沙河市、巨鹿县、武安市、邯郸市峰峰矿区。
(二)市直属部门(14个):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家口市物价局、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廊坊市交通运输局、保定市地税局、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沧州市地税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工商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国税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日七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第六章配租管理第七章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11]7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四个一”战略的起步之年,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
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发展和加速转型双重任务,把深化改革与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惠民生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以体制机制的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动力。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冀政字〔201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冀政字〔2018〕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要求和《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县申请、市初审的基础上,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魏县、平乡县、威县、易县、平泉市、盐山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等1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社会公示和国家专项评估检查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反馈河北省2017年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的函》(国开办函〔2018〕135号)精神,现批准退出。
广平县、馆陶县、博野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献县、内丘县、南和县、临西县、任县、枣强县、吴桥县、鸡泽县、邯郸市肥乡区等14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经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批准退出。
以上25个县(市、区)退出后,要继续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松劲、懈怠,始终保持攻坚态势。
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工作经验,继续巩固发展脱贫成果,加大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攻坚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扶持,在脱贫攻坚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继续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评估,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检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
冀政〔2011〕45号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 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其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市、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以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省地方煤矿兼并重组。
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开滦集团负责兼并重组唐山、承德、秦皇岛、张家口市(蔚州矿业公司周边)的煤矿;冀中能源集团负责兼并重组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市(张家口矿业集团周边)的煤矿。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
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
兼并重组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总责,会同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进度安排,2011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
(三)支持政策。
1、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属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主体企业用于兼并重组、关闭地方煤矿的资金,业绩考核时可视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
2、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为基数,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3、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4、金融方面: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5、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合法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地面建筑物等资产(采矿权价款另计)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折价入股。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各设区市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
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
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
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
停产矿井不需井下
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重大政策,审批全省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逐月通报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市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
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
(一)将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和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
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地方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人员纪律处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