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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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现将对应

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

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

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营改增营改增税负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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