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兼容)》
第五讲 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五)托收中应注意的问题(特点)
2、属于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卖方。
在远期付款交单中,存在着一种付款人以其出具的信 托收据换取代收银行商业单据并凭这些商业单据提货, 然后将出售货物所得款项扣除利润后交与代收银行的 做法。 在承兑交单中。由于承兑并非实际支付汇票项下的款 项,所以,卖方的风险相当大。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是财 产所有权凭证,可以经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之后,即取得了它的全部权利。 (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是否有效, 与出票或转让等原因无关,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与 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在票据到 期时,负支付义务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 (3)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国法律都规定票据必须是一 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 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持有人实现了票据权利受 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其持有的票据返还给付款 人,从而使票据上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国际票据制度概况
一、传统票据制度的差异 法国法系、普通法系、德国法系 二、国际票据制度的统一 1、日内瓦票据体系 2、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 三、我国的票据制度
日内瓦公约体系英美票据法体系
为了统一各国票据制度,20世纪30年代初期, 国际联盟先后在日内瓦主持召开了票据法统一会议, 通过6个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及其附件《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解决汇票本票法 律冲突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及其附 件《统一支票法》和《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上述公约生效后,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间的分歧 逐渐消失,到目前已基本上融合为同一体系,称之 为日内瓦公约体系。 日内瓦公约主要按照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的传 统制定,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 因此一直受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因而与英美票据法 体系并立为两大票据法体系。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引言国际贸易支付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支付活动。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支付过程涉及到多个法律系统和货币体系,因此需要依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自愿原则。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各方的支付行为应基于自愿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存在强制性支付的要求。
支付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并达成相互认可的支付协议。
安全原则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要求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支付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支付信息泄露、支付指令篡改等安全风险。
同时,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还要求银行等支付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服务,并保证支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平原则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要求支付行为的公平性。
各方在支付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并遵守国际贸易支付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方都不应当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支付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包括恶意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恶意修改支付条款等行为。
合法原则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要求支付行为的合法性。
支付双方应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支付活动。
同时,支付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允许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汇票等。
支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其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国际支付条款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要求支付条款明确、合理。
支付条款应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支付条款,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提供了支付争议解决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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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一个定日 • (2) 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 (3) 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 (4)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L)
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
hanil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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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含义
– 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即“order”;支付委托不得以其 他行为或事件为条件,即无条件性;而且是书面的,例如: Pay to ……
hanil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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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期限
– 包括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 – 在实际业务中,即期汇票在汇票付款期限栏中填写“At sight”。
• (1) 限制性抬头:在受款人栏中填写“限付给 ×××”(Pay to…only)或“限付给×××,不许转让”(Pay to…only not transferable)。限制性抬头票据不可流通转让。
•
(2) 指示性抬头:在受款人栏中填写“付给××公司或
其指定人”(Pay to…Co.or order),“付给××人的指定
人”(Pay to the order of…)。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过持票
人背书后可以转让给第三者。
•
(3) 来人抬头:在受款人栏中填写“付给来人”(Pay to
{合同法律法规}五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法规}五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pdf 范本一:正文:第一章合同法律法规概述1.1 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2 合同的分类和要素1.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4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2.1 国际贸易支付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2 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和操作流程2.3 国际贸易支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方法2.4 国际贸易支付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三章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3.1 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和意义3.2 合同法律法规对国际贸易支付的约束和规范3.3 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争议中的适用原则和方法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4.1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和相似点4.2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和实践经验4.3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建议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国际贸易合同样板附件二:国际贸易支付指南附件三:国际贸易支付争议案例分析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财产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
2)支付:指买方或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或付款人付款或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
3)国际贸易: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
范本二:正文:第一章合同法律法规概述1.1 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2 合同的分类和要素1.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4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2.1 国际贸易支付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2 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和操作流程2.3 国际贸易支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方法2.4 国际贸易支付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三章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3.1 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和意义3.2 合同法律法规对国际贸易支付的约束和规范3.3 合同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支付争议中的适用原则和方法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4.1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和相似点4.2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和实践经验4.3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建议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国际贸易合同样板附件二:国际贸易支付指南附件三:国际贸易支付争议案例分析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财产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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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汇票是否成立是以出票 地法律来衡量的,但是票据不注明出票地却也成立,此时就以出 票人后的地址作为出票地点。
9.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 汇票只有经过出票人签字,才能生效。汇票的出票人应该是信用 证的受益人,在进出口业务中是出口人。
汇票还可以有一些其他内容的记载,例如:利息和利率,汇 票编号等条款。
长 的 时 间 隧 道,袅
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重点: 托收 信用证
支付工具 汇付和托收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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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票日期
– 表明汇票的时效性 – 一般以议付日期为出票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期限,也不
能早于提单和发票日期。托收方式的出票日期以托收行寄单日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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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 出票人对收款人承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是一种允诺式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 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本票的分类:
– 商业本票又称一般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都是即期的。有的银行发 行见票即付、不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 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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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种类
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 也是银行的汇票。
–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 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的汇票。
2.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
– 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 汇票,即“见票即付”。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行货款结算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合作。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跨境支付的法律框架、支付方式的法律要求以及支付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框架上,各国之间一般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来建立合作机制。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于支付的规则通常会遵循国际商会的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维也纳条约》等也为国际贸易支付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关于支付方式的法律要求,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非常多样,例如信用证、托收、电汇、现金等。
每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都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在这些支付方式中,最常见的是信用证和托收。
对于这两种支付方式,国际法律通常规定了相关的规范和要求,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向卖方发出的一种支付保证工具,它以银行的信用作为支付的基础。
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其中明确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各方的责任,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托收是指买卖双方通过银行来进行支付和结算,银行作为受托人负责向买方收取货款,并将其转交给卖方。
国际商会也制定了《国际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其中规定了托收的操作程序和相关责任,以确保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准确性。
最后,关于支付纠纷的解决机制,当在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法、国际商会仲裁、国际上的诉讼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它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受到各国法律的尊重和认可。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国际合作机制、支付方式的法律要求以及支付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定来建立合作机制,国际法律规范了各种支付方式的操作程序和相关责任,并提供了多种解决支付纠纷的机制和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法律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支付文件的要求以及支付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
2.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约定的关于结算和支付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交易的结算与支付过程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互惠互信、诚实信用和风险分担。
3. 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3.1 电汇电汇是国际贸易支付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它通过银行间的转账系统,将款项从买方的账户直接转到卖方的账户。
电汇支付方式具有迅速、安全、便捷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支付中。
3.2 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它是银行对买方所提出的质保要求的一种保障措施。
在信用证支付中,买方的银行承诺为卖方支付一定款项,以保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3.3 政府支付保证政府支付保证是一种由国家政府提供的支付保障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会提供政府支付保证,以保证国际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政府支付保证通常由国家的银行或相关机构提供,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4. 国际贸易支付文件的要求国际贸易支付文件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重要一环,对其要求非常严格。
通常,国际贸易支付文件需要包括以下要求:- 必须明确标明各方的身份和;- 必须明确标明支付金额、货物数量和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 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支付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必须有效、真实和可行。
5. 国际贸易支付争议的解决在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支付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通常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如:- 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减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概述2.1 国际贸易支付定义2.2 国际贸易支付的重要性2.3 国际贸易支付的分类和方式2.4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原则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框架3.1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3.2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国内和国际法规3.3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的相关机构和组织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4.1 现金支付4.2银行转账支付4.3 信用证支付4.4 托收支付4.5电子支付4.6 其他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争议解决5.1 贸易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5.2国际仲裁的法律规定5.3 法院管辖和司法裁决5.4 司法协助和执行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中的风险管理6.1支付风险的识别和评估6.2 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6.3 国际贸易支付保险制度6.4支付违约的法律规定附件:附件1:国际贸易支付合同范本附件2:国际贸易支付争议解决条款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支付: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支付,包括电子转账、电子存款、电子汇票等。
2.信用证支付:出口商以信用证方式向进口商提供货款保障的支付方式。
3.托收支付:出口商委托银行为其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4.贸易支付争议解决方式:涉及支付争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5.国际仲裁: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以仲裁庭裁决为基础。
6.支付风险管理:在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采取措施管理和减少支付风险的方式。
7.国际贸易支付保险制度:用于保护贸易支付参与方的利益的保险制度。
附件:附件1:国际贸易支付合同范本附件2:国际贸易支付争议解决条款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支付: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支付,包括电子转账、电子存款、电子汇票等。
2.信用证支付:出口商以信用证方式向进口商提供货款保障的支付方式。
3.托收支付:出口商委托银行为其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4.贸易支付争议解决方式:涉及支付争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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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种类
• (1)支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前者通常有现金支票和 转帐支票。 • (2)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的出票人和付 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公司、企业、个人等, 付款人是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企业、个人和银行。中 国的银行汇票汇款人不是汇票的当事人,多余金额可以 退回。 •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载明向付款人提示或见票时, 立即付款;后者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还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 5、其他差异 公约规定汇票自签发后一年内 提示要求承兑;后者没有具体规定期限, 仅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示要求承兑。 公约 规定,汇票背书如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后者规定附条件的背书对该被背书人有效, 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所附条件是否成立不 负调查责任; 公约规定,票据被拒付时, 持票人未及时 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权; 后者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应及时 通知前手,否则丧失追索权。
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 记名汇票是指发 票人在票面上明确记载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指示汇 票是指不仅在票面上写明受款人姓名,而且还要写上“或 其指定的人”字样;无记名汇票是指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 人姓名,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记名汇票只能 依背书转让,但发票人或被书人可以记载“禁止转让”; 无记名汇票仅交付就可转让;指示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发 票人或背书人不得记载“禁止转让”字样。英美票据法和 我国台湾承认这三种汇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承认无记 名汇票(中国也不承认)。 (3)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国票据法上的本票 仅指银行本票。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存单列入票据法
• 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前者是作为汇票三个最基本的当 事人的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 (payee)分别为不同的人的汇票。后者是汇票当事人中 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以自己为受款 人的是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以自己为付款人的为 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以付款人为受款人的汇票, 为付受汇票;发票人同时以自己为收款人与付款人的汇 票为己受己付汇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没有 付受汇票) •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无须附随其他任何单据即 可付款,后者需要附随提单、仓单、保险单、商业发票 等单据才能继续付款汇票。 •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后者是出票地或付款地不在同一 国家的汇票。 • 关于顺汇和逆汇前者由出票人签署,交持票人。后者由 持票人签署,由付款人承兑。
• 几种票据(汇票)行为的概念 • (1)出票 出票是行为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 付接受人,从而设定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行 为包括:一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签名。法人还 必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私章。 英美法规定比较灵活,手写、机打或者其他手 段添加于票据的符号,符号可以是名字、名字 首字母的缩写、商号、假名、印章、指印等。 但是手写签名之外的票据影响其流通性。二是 交付。出票完成后,付款人无义务兑付款项, 因此,只有承兑(汇票)之后,才能确定汇票 的第一债务人(承兑人),而汇票出票人是第 二债务人(保证责任)。
• 日内瓦票据公约是协调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 由于其参加国除原苏联外,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 等普通法系国家认为该公约的规定不符合其票据法传统 和实践,拒绝参加该公约。因此现今世界上存在两大 (有人称三大,包括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票据法律体系, 即英美法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现在两大体系的主要分 歧有: • 1、票据的分类不同。统一票据法将汇票和本票视为一类, 把支票作为单独一类;而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 据,本票和支票是汇票派生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票据 还包括存单。 • 2、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分为对价 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持票 人的权利;而日内瓦票据法则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 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合法权利。
(四) 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 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主要指行为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1、票据的形式要件通常以票据法加以规定。 票据记载 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记载。不同的票据有不 同的记载事项,因而形成不同的记载文句。这又可分为 必要记载事项和非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中国票据法第22 条,有效的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 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绝对必要记载 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缺乏会导致票据无效, 后者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应记载,不记载时认为已依法律 规定进行了一定记载的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 票地等,可采取推定方法确定。总的推定是:汇票为见 票即付;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 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值得注意:只有银行本 票,没有商业本票,况且银行汇票只有即 期汇票;不允许融资票据(即要求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票据无 效。当事人的签名应为其本名,其他签名 无效。空白票据仅限于支票。
(三) 票据行为
• 1 狭义的票据行为 即一般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 行为,它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 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 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要式 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包 括发(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日内 瓦统一票据法律体系还包括保付行为和参加行 为。 • 2 广义票据行为泛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除了狭义行 为之外(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还包括 保付、参加等,也包括见票、提示、划线、付 款、伪造、变造、涂销等。
(二)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 1、概念 票据是以约定一定日期及地点,由自己或者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 又: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 券。 • 2、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 • 票据具有流通性,除注明不可转让的外票据外,经过背 书和交付可以转让,受让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无需通 知债务人。 • (2)票据是债权证券 它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 金额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 (3)票据是指示证券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采取记名 证券的方式发行,同时允许票据上所载权利人得依背书 方式将其转让给指定人。 •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背书 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接受人,从而转让 票据权利的行为。 • 背书可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但都需要背书人签 名。记名背书需要写上被背书人的名字或在其后加上 “或其指定的人”(指示背书)。 • 中国不承认无记名或者空白背书。背书又有限制性背书, 如“禁止转让”和“免于追索”,质押、委托收款等。 •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 承兑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 表明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承兑后承兑人是票据的 第一债务人。 • (4)保证 这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 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5)提示 实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 或者付款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提示应该在 法律规定或者票据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根据日内瓦公约, 远期汇票应于到期日或者以后两营业日进行付款提示。承 兑提示一般在到期日之前进行。如果持票人有义务作付款 或者承兑提示而他么有适当地履行这一义务,多数国家规 定,免除了出票人和其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果票据已经承兑,承兑人仍需付款,除非法律规定的时 效届满(日内瓦公约规定为3年) (6)汇票的拒付与追索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 获得了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追索的 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一人追索,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追索 。
(5 )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行为人因某种关系而为一定的票据 行为之后,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 系一旦形成,便与原来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当原因关系发生改变时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如契约无效或解除,票据行为 仍然有效,票据债权仍然存在。票据权利的发生,是有原因关系的 ,但在其后,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 债权关系,不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即无须证明自己以及前手系依 何种经济关系取得票据债权。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 第三人。但是,无因性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包括在票据授受的直接 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对票据权利产生影响,票据无因性不能绝对适 用;在持票人对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或无权利状态具有恶意或重 大过失的,不适用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自身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 票据或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对该持票人而言, 不能以票据无因性为由确认其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 对价,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并向承兑人或 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如果他与付款人或承兑人没有资金关系,付款 人或承兑人可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加以拒绝。
• 3、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 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 伪造承兑、伪造保证等。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汇票上有伪造的签名,……其他汇票上签名之人所负之债 务,仍然有效。 • 4 、票据要件不同。英国法没有形式特别要求;日内瓦票 据法规定了构成票据有效的要件,如公约规定汇票上必 须注明“汇票”字样,英美法系无此要求。公约不允许 签发无记名汇票、本票,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姓 名或名称或收款人指定的人的姓名(名称);英美法 (含台湾允许凭票即付。公约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 日期和付款日期或见票即付;后者认为即使未注明出票 日期,但如能够确定付款日期,仍然为有效汇票;公约 规定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地与付款地;后者规定必须注 明付款地,但不一定注明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