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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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篇寺庙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
1. 为加强寺庙财务管理,规范寺庙财务行为,保障寺庙的正常运转和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宗教政策以及寺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寺庙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确保财务收支合理、资产安全完整。
二、财务机构与人员。
1. 寺庙设立专门的财务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室应配备具有一定财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如会计和出纳等。
2. 会计人员负责寺庙的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等工作;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及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会计与出纳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 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财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遵守财务纪律,如实反映寺庙财务状况。
三、预算管理。
1. 寺庙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每年末,寺庙管理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应根据寺庙的发展规划、宗教活动安排、日常运营需求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入预算(如捐赠收入、香火收入、法事收入等)和支出预算(如人员费用、寺庙修缮、宗教用品购置、水电费等)。
各项预算应详细列出项目、金额及预计收支时间等内容。
3. 预算草案经寺庙全体僧众(或相关民主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收入管理。
1. 寺庙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捐赠收入、香火收入、法事收入、寺院经营收入(如素斋、法物流通等)以及政府补助等合法收入。
2. 所有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
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注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信息。
3. 对于香火收入、法事收入等现金收入,应由专人负责收取,并及时缴存银行。
寺院经营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寺庙应建立收入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收入的来源、金额、日期等信息,以便于财务核算和监督。
五、支出管理。
1. 寺庙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支出合理、合法、有效。
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庙宇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庙宇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庙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庙宇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庙宇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2. 安全原则:确保庙宇财产的安全,防范财务风险;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4. 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财务事务。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庙宇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庙宇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庙宇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庙宇财务收支的核算、监督和审计;3. 负责庙宇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4. 负责编制庙宇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5. 负责处理庙宇财务纠纷,维护庙宇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庙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庙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庙宇收入来源包括:1. 门票收入;2. 捐赠收入;3. 活动收入;4. 其他收入。
第八条庙宇支出项目包括:1. 人员工资及福利;2. 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公共费用;3. 购置固定资产;4. 维修保养费用;5. 其他支出。
第九条庙宇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审批制度,任何支出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庙宇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庙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庙宇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庙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庙宇流动资产的管理,应确保其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庙宇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庙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五条庙宇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庙宇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庙宇财务报告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寺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寺院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宗教政策。
2. 诚实信用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规范透明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规范透明,接受监督。
4. 节约高效原则:寺院财务管理应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第四条寺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寺院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编制寺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
3. 负责寺院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4. 组织实施寺院财务审计。
5. 协助寺院其他部门做好财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寺院主要领导提名,报上级宗教管理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寺院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寺院财务核算应设置以下账户:1. 资产类账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负债类账户:包括应付款、应交税费等。
3.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 收入类账户:包括捐赠收入、宗教活动收入、其他收入等。
5. 支出类账户:包括工资福利、宗教活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财务核算应按月进行,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核算应做到账务清晰、准确、完整,不得虚列、虚记、漏记。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寺院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寺院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2. 合理原则: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透明原则:寺院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寺院资金筹集方式:1. 政府拨款:根据国家和地方宗教政策,依法申请政府拨款。
寺庙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寺庙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寺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庙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寺庙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寺庙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事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五)保密性原则:对寺庙财务信息实行保密,防止泄露。
二、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寺庙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寺庙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寺庙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三)负责寺庙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四)编制寺庙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五)负责寺庙财务档案的管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寺庙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寺庙收入包括:捐献、施舍、宗教活动收入、出租收入等。
(二)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挪用、侵占。
(三)收入应当分类核算,明确来源。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寺庙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维修费、购置费等。
(二)支出应当有合法的凭证,不得虚列支出。
(三)支出应当符合寺庙实际需要,不得浪费。
四、资产管理第九条寺庙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寺庙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产。
(二)节约使用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损耗。
(三)定期盘点原则: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五、财务报告第十一条寺庙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庙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当按时提交给寺庙负责人审核,并报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寺庙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财务管理,规范寺庙建设资金使用,确保寺庙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的寺庙及其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寺庙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寺庙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寺庙建设资金必须安全、合规。
(四)公开透明原则:寺庙财务情况应向有关部门和信教群众公开。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寺庙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寺庙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二)管理寺庙建设资金;(三)审核寺庙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寺庙财务档案的管理;(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财务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财务预算与决算第七条寺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年度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寺庙收入预算;(二)寺庙支出预算;(三)寺庙建设资金预算;(四)寺庙其他预算。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寺庙收入决算;(二)寺庙支出决算;(三)寺庙建设资金决算;(四)寺庙其他决算。
第十条寺庙财务预算和决算经寺庙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寺庙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二条寺庙建设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二)经寺庙负责人批准;(三)由财务部门审核;(四)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寺庙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寺庙负责人和信教群众公开。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四条寺庙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农村寺庙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寺庙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寺庙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1. 寺庙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信徒捐赠、香油费等。
2. 寺庙应当建立资金专用账户,由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清点和核对。
3. 寺庙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审批,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凭证和票据,禁止私自挪用和挪窜资金。
4. 寺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5. 寺庙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个人使用。
三、财务管理1. 寺庙应当设立财务部门,由专业人员管理,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档案。
2. 寺庙应当建立完整的账簿和账目清单,定期进行资产负债核对和清点。
3. 寺庙财务部门应当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报告给主持和民主会议。
4. 寺庙应当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四、资产管理1. 寺庙的资产主要包括建筑、文物、器具等,应当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
2. 寺庙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经过审批,不得私自倒卖和毁坏。
3. 寺庙的文物和器具应当进行定期清点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和完好。
4. 寺庙的建筑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支出管理1. 寺庙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修缮维护、供奉物品等,应当根据需求进行规范管理。
2. 寺庙的支出应当经过审批,并有相应的凭证和票据,禁止私自挪用和挪窜资金。
3. 寺庙应当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寺庙运营的正常进行和信徒的合理需求。
4. 寺庙应当制定节约型支出政策,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监督管理1. 寺庙应当建立监督委员会,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寺庙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外公开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
3. 寺庙应当建立民主会议制度,由信徒代表和寺庙管理人员共同管理和监督寺庙的事务。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寺庙客堂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寺庙客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寺庙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政策。
2.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3.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坚持责任明确,确保财务安全。
三、财务管理组织1. 客堂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寺庙负责人任命,负责财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3. 财务管理部门设立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四、财务管理制度1. 收入管理(1)客堂收入包括捐资、香火钱、法事活动收入等。
(2)所有收入应统一纳入寺庙财务账户,不得私自收取或挪用。
(3)收入应及时登记,每日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2. 支出管理(1)客堂支出包括日常开支、法事活动支出、维修保养支出等。
(2)支出需经寺庙负责人批准,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3)支出应合理、节约,不得浪费。
3. 资金管理(1)客堂资金由出纳负责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2)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私自挪用。
(3)资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寺庙负责人报告。
4. 财务报表(1)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2)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寺庙负责人审核。
(3)财务报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1. 寺庙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寺庙内外审计部门对寺庙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客堂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寺庙账务管理制度

寺庙账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寺庙内部财务管理,维护寺庙财产安全,促进寺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庙内部的账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收支的登记、监督、审核、报告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寺庙账务管理应遵循诚信、公正、透明、严谨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寺庙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税收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挪用、私分寺庙财产。
第五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账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流程。
第六条寺庙应当增强财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意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第七条寺庙应当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其透明度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寺庙应当定期对账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账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寺庙应当设立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寺庙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寺庙内部账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寺庙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财务收支的登记、审核、凭证的管理;(三)编制财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寺庙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选拔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敬业奉献的精神和道德操守,保守寺庙财产,廉洁自律。
第三章账务管理的程序和流程第十四条寺庙的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应当合理、科学、规范。
主要包括:(一)预算编制:寺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收支预算,包括基本经费、设备维护、人员工资等支出。
(二)财务收支登记:对寺庙的财务收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包括收入的来源、支出的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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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财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财务管理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
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
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特订立制度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六、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收款收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监院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寺院的收款收据须统一印发,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八、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财务监督小组对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财务室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
财务监督小组每月三十号对寺院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寺院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主管财务的监院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
十、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应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十二、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证交给会计记账。
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十三、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佛事功德款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十四、保管员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
但必须和出纳核对。
用完一本再到保管员领取,用完后的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十五、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十六、寺院财务现金一律不得外借。
十七、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500元以内监院签字,500元以上须经寺管会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十八: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
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十九: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
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
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合法权益。
二十条:寺院物品,必须指定库房负责人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