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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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解
• 普通法系:只要形式合法就合法 • 大陆法系:既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要求而且也要符合立法意图要求才是合
法,实质比形式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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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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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法系的分类
• 普通法系:也称为英美法系,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和仿效这种 法律制度的美国的法律。(common law),也称为习惯法或案例法, 或“盎格鲁—莎克逊”法系,这种法系承认移民和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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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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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 九十年代初期,生产以“难言之隐,一洗了之”作为广告词的洁尔 阴洗液的成都恩威集团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现在它却销声匿迹了, 原因是什么呢?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举报,责成四川省国 税局对成都恩威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经查,恩威公司通过骗取合 资企业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偷税数额高达395万元,但并没有 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是其当期应纳税额达4000多万,所以偷税 数额并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 10%,所以仅补税、罚款、滞纳金合 计近 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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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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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税收筹划?
•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典》:“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 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 印度税收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纳税人通 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 内的一切优惠,从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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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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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税收筹划?
• 税收筹划定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事前合理地安排其经营、投资、财务活动,将其纳税义务安 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并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实现其税后收 益最大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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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司法解释[2002]33号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
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 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
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 第三款: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在公安机关
第一章 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1税收筹划的概念
• 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出版,参编人员6人,稿酬所得18000元,如何填写稿酬分 配表才能纳税最小?P2
• (1)均分:每人应分3000元,共应纳税: • (3000-800) × 20% ×(1-30%) × 6=1848(元) • (2)其中5人800元,第6人14000元,应纳税额为: • 5人免税 • 第6人应纳税=14000 ×(1-20%) × 20% ×(1-30%)=1568(元)
立案侦察以前已经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以追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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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司法解释[2002]33号
•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 款的总额。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数额与该纳 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法国国民法》 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Roman law),也称为 成文法这种法系不承认移民,信托立法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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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种类
• 既符合法律条文,也符合立法意图:节税或者税收筹划 • 只符合法律条文,但违背了立法意图:避税 • 违背了法律条文:一般偷税行为 • 既违背了法律条文,而且触犯了刑法:偷税犯罪等各种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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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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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界定
法律上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来确定“情节严重”: 定量标准: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的10% 以上且超过1万元。 定性标准: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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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 法律责任:
• 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 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偷
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 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 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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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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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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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合法”?
• 两种不同的法律界定
• 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合法的 • 法律只规定哪些是不允许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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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税收筹划的特点
• 合法性 • 预期性 • 风险性 • 方式多样性 • 综合性 • 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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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第1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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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避税
• 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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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
• 抗税: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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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
• 骗税: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或减免税 款的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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